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百科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人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助动车等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四)保险车辆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驾驶人员、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管理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装载符合规定,并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包括保险车辆转让或用途变更等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

(三)驾驶人员及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明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三十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THE END
1.三者险赔偿范围标准是什么?汽车三者险赔偿范围标准介绍: 1、要看责任大小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医药费5W元,交强险能赔1W,余下4W按责任大小来分,如果是同等责任,按50%算,每人出2W,如果汽车是主要责任,那汽车要担3.5W; 2、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https://3g.china.com/auto/mip/344490.html
1.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明细范围是什么一、交强险赔偿标准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1、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2、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https://m.66law.cn/v/wenda/439388.aspx
2.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2021年度车辆租赁服务招标文件3.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在中标后的服务期内,其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https://cgj.sz.gov.cn/zwgk/zbxx/zbgg/content/post_8382362.html
3.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解读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个部分。 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250409859139650080
4.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以下是有关“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https://m.64365.com/tuwen/aaaslkj
5.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23(交强险赔偿标准明细表)法律讲堂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车辆保险,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购买。今天就看看2023年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交强险赔偿标准明细表。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23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如下: ...https://www.fadada.com/notice/detail-19718.html
6.张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额,保单载明责任限额...更多“张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额,保单载明责任限额20万元。第一次发生保险事故,”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张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室内财产遭受损失,室内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22万元,重置价值25万元。当室内保险财产遭受全损和部分损失15万元时,...https://www.educity.cn/souti/3B273154.html
7.汽车保险理赔试卷a(通用6篇)16.正面SRS气囊系统在汽车正前方或斜前方正负范围内发生碰撞且其纵向减速度达到某一值时,才能引爆点火剂使充气剂受热分解给SRS气囊充气(C) A.20度B.25度C.30度D.40度 .17.关于09版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说法不正确的是(A) A.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j8gtkyl.html
8.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损害超出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12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https://www.xakpw.com/single/24618
9.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摘要:“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及公益性的特点,突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交强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892931.shtml
1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保什么?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什么2.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了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 -死亡伤残费用:这项赔偿覆盖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用等。 https://www.yoojia.com/ask/15-13904511324456065508.html
11.6月底上海商业车险改革啦,你的车险怎么变(附热点问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https://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22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