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要求,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手续。

(3)床位核实最大量不超过消防验收面积除以30平米。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三)补贴标准

1.2023年12月31日前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2023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建设性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

2.2024年1月1日起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2024年1月1日起备案的,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对建设符合标准规范、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

(四)补贴方法

1.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入住率达到1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到2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3)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3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40%。

2.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第一年入住率达到15%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3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入住率=实际入住人数÷养老机构核定的备案床位数)

(五)申领方式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次年及时拨付资金。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

4.失能(失智)入住老年人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的等级评估结果。

收住自理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收住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四)申领方式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综合运营补贴。

三、养老机构等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期为3年,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三)评定方法

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委托第三方组织收集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不再重复参评。全市五星+养老机构评定数量不超过5家。

1.区(市)民政部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10月份前将等级奖励拨付至养老机构,管理期第1年至第3年分别按照等级奖励40%、30%、30%的比例予以拨付。

四、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

1.新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完善提升的未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年。

2.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具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功能。

街道(镇)确需新建第2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报市民政部门批准,批准通过后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各区(市)及专家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达标验收。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等级评定办法,组织第三方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验收合格的3A级及以上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补贴标准

1.新建的5A级、4A级、3A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拨付。

2.经完善提升后达到5A级、4A级、3A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未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按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区(市)级财政拨付。

(五)补贴方法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30%;

正常运营满两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30%;

正常运营满三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40%。

(六)申领方式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及时拨付一次性建设补贴。

五、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

自备案登记起运营满一年,被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奖励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截止提交申请时,当前运营方应持续运营本单位一年以上)。

3.拟评定为五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同时具备机构养老服务、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助餐服务等功能并正常开展服务。

每年度开展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收集运营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

(四)奖励标准

对评估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享受奖励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超过全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其中五级不超过10%,四级不超过15%,三级不超过25%。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运营奖励。

六、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贴

新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年。

2.社区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行政村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3.配备可容纳不少于20人就餐的老年人助餐场所。

新建养老服务站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整合残疾人服务站、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工站等功能的,每整合一处增加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区(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第三方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

七、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我市区域范围内老年人助餐机构的运营主体: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已享受当年度运营奖励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重复享受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2.具备助餐功能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3.经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由社区(村)、物业企业和餐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运营的以老年人助餐服务为主的助餐机构。现有助餐网点无法覆盖的区域,经区(市)审核,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依托餐饮企业通过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设置老年餐桌或老年助餐窗口等方式进行助餐服务,但不享受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助餐机构要安装全市统一的助餐信息识别设备,接入并使用青岛老年人助餐服务资金结算系统(银联系统)及青岛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

3.使用养老助餐线上订餐和代订餐系统。

1.按享受助餐补贴的老年人午餐就餐日均人次给予运营补贴,日均助餐达到30—39人次的,每年补贴2万元;日均助餐40—49人次的,每年补贴3万元;日均助餐50人次以上的,每年补贴5万元。各区(市)可根据实际运营和财力情况,制定本区(市)助餐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日均助餐人次=当年度享受助餐补贴的老年人助餐人次÷(当年度天数-当年度法定节假日天数)

2.助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1)擅自关停;

(2)因餐饮质量较差、服务质量较差等原因引起老年人投诉较多;

(3)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问题,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

(5)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6)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7)存在其他应不予发放的情形。

1.各区(市)民政部门每年底组织对辖区的助餐机构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全额拨付运营补贴;满意度为80%—95%的,按运营补贴的80%拨付;满意度低于80%的,不予补贴。

2.助餐机构于每年度1月份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上年度《助餐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3.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运营补贴。

八、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收住本市户籍低保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老年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由各区(市)按照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与本机构老年人缴费的差额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残疾老年人,每月按照本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低保标准之和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由各区(市)按照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与本机构老年人缴费的差额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各(区)市于2024年3月底前,统计发布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以后每年1月份发布。

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结合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人数给予区(市)补助。

(三)申领方式

2.区(市)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申请后,通过社会救助数据库核对低保老年人信息,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九、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1.低保服务对象须经各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确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经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2.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

3.服务组织是经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1级失能(中度失智)服务对象城乡地区分别按照最高1000元和8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2—4级失能(重度失智)服务对象城乡地区分别按照最高1400元和10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市)按照城乡统筹原则,缩小城乡保障待遇差距。

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四)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成本监测指导价格清单中根据享受标准自行选择服务项目,其中,困难老年人可在补贴标准内,选择每月不超过150元的助医补助(含药品购置和就医个人自付部分)。

(五)服务方式

1.困难老年人向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符合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等级情况报告。

2.服务对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服务协议,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3.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协议,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4.服务组织服务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将视频和照片等服务过程证明材料上传至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区(市)民政部门要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十、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1.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运营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的组织须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

3.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与辖区内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价格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部分,以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

4.使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交易结算系统(银联系统)及青岛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并产生自主消费数据。

5.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

1.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

(四)服务方式

1.老年人向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符合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等级情况报告。

2.服务对象根据自身需求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中自行选择服务项目,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服务协议。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补贴。

十一、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服务组织。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的1—4级失能(失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1—4级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2.本市户籍的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中的1—4级失能(失智)、重残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服务方式

1.区(市)民政部门或街道(镇)按规定程序确认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服务组织。

2.有适老化改造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向街道(镇)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对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须由街道(镇)认定,重残老年人须提供残疾人证书。

3.服务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根据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情况确定享受补贴档次,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协议并实施适老化改造,改造项目为青岛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清单中的内容,除必须项目外,其他改造项目可由老年人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4.适老化改造完成后,区(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验收。

十二、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为农村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助餐机构。

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时,每笔消费享受6折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元)。

十三、老年人就餐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到我市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就餐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市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就餐补贴在购买助餐机构餐食时使用。

2.折扣优惠补贴

符合本《通知》第十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助餐服务中享受折扣优惠补贴。

符合本《通知》第十二条农村消费引导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助餐服务中享受折扣优惠补贴。

3.老年人同时满足就餐补贴和折扣优惠补贴条件时,可叠加享受补贴。叠加补贴享受顺序依次为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就餐补贴。

4.各区(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对有助餐刚需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助餐扶助。

5.老年人享受助餐补贴,每人每次起付线不低于1元。

(三)服务流程

1.符合就餐、送餐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选择就近助餐机构,本人持身份证(非青岛市户籍持居住证)、社保卡、户口簿在助餐机构签约登记。

2.完成签约的老年人可在全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任一助餐机构就餐,凭社保卡或人脸识别系统支付就餐费用,或通过线上订餐系统,在就近的助餐机构中选择送餐服务,就餐补贴资金在缴纳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就餐补贴资金。

十四、老年人送餐补贴

为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助餐机构。

助餐机构为城市地区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市级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的送餐补贴,其中1公里内补贴2元,1—2公里补贴4元,超出2公里的由助餐机构与老年人协商确定超出补贴以外的送餐费用。为农村地区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市级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6元的送餐补贴,其中1公里以内补贴2元,1—2公里补贴4元,2—3公里补贴6元,超出3公里的由助餐机构与老年人协商确定超出补贴以外的送餐费用。

1.符合就餐、送餐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选择就近助餐机构,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在助餐机构签约登记。

2.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

3.完成签约的老年人可通过线上订餐系统,选择就近的助餐机构下单订餐,或通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代订餐系统选择送餐服务,助餐系统自动识别送餐距离,送餐补贴资金在缴纳助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十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1.6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2.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3.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20元。

(三)申领发放

通过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实施,由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

十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原80岁老年人体检补助)

80周岁及以上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

每人每年150元,选择购买养老服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

2.选择提供服务的,当年4月30日之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由街道(镇)职能部门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确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补贴发放至养老服务组织,由养老服务组织兑现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

十七、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百岁老人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

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各区(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补贴发放至老年人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的老年人去世的,从去世日起第二个月停止发放补贴。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

十八、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60周岁及以上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

保费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的标准,由市与区(市)筹资,其中,用于老年人治疗过程中陪诊、随诊、康复指导等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3元。

区(市)民政部门与保险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后,根据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情况将保险费用拨付给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

(四)理赔金发放

2.老年人在本市地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享受陪诊、康复指导、随诊服务,服务机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服务凭证资料赔付给服务机构。

十九、养老综合责任险补贴

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

1.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必须是签订入住协议或签约服务协议的。

2.服务人员须与养老机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签订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

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综合责任险,市和区(市)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1.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全市1家保险经纪机构和3家保险承办机构,各区(市)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承保机构。

3.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养老服务机构同一地址、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工作,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入住老人和身体机能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规定享受入职奖励。

3.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工作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本科以上奖励40000元,大专奖励30000元,中专奖励20000元。

1.奖励对象所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于每年10月份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毕业证书、职业等级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20%比例拨付奖励资金,共发放五年。

3.入职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我市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发放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二十一、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护理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持有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对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享受津贴人员如等级发生变化,从次月起按新等级计发;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

1.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上季度《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职业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资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岗位津贴。

二十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励

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取得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奖励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奖励。

1.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按程序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励申请表》、职业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资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三、青岛敬老使者政府津贴

被评为“青岛敬老使者”的养老服务人员。

1.“青岛敬老使者”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区(市)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2.敬老使者的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内必须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离开养老工作岗位,停发政府津贴。

敬老使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政府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按照先评选后奖励的原则,由市民政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发放敬老使者政府津贴。

二十四、青岛最美养老从业人员奖励

被评为“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每年开展评选,由区(市)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评选为“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和“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照先评选后奖励的原则,市民政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发放奖励。

二十五、有关要求

老年人就餐补贴、送餐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由各区(市)结合实际,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区(市)政策。

养老机构等级奖励、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青岛敬老使者政府津贴、青岛最美养老从业人员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农村消费引导补贴、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新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区(市)财政各按50%负担;经完善提升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区(市)财政负担;其余补贴(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除外)所需资金由青岛市及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西海岸新区财政各按50%负担(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自行负担)。本《通知》有关条款涉及须由区(市)聘请的第三方组织评估所产生的经费,由各区(市)负担。

(三)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老年人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身体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区(市)民政部门应及时调整,确认老年人享受补贴的标准。

(四)以下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贴同一地址建设类补贴只发放一次。

2.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五)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老年人失智等级评估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范》(青医保发〔2022〕30号)评估。

(六)各区(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养老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效益。对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相应资格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等部门追究责任。

1.独居老年人: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的丧偶老年人。

2.空巢老年人: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市双居老年人。

3.留守老年人: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双居老年人。

4.失能老年人:根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5.重残老年人:指残联部门颁发的1—2级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残疾老年人:指残联部门颁发的3—4级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

8.普惠性养老机构:普通老年人可及性较高,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护理费、伙食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本区(市)普通养老机构同类老年人三项收费平均标准的1.5倍以内且三项收费总额不低于养老机构收费总额80%的养老机构。

9.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收费总额的平均标准(不含个性化需求和特殊照护要求收费)。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执行。《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同时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民〔2021〕6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2022〕101号)中与此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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