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渠道为王、销售为王,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的关键环节。然而,行业的发展进程中,销售误导始终被广为诟病,成为行业沉疴之一,并由此引发高投诉率,进而给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监管机构在引导行业转型逐渐深入的同时,也不断加大力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2022年4月15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2022年7月19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又下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总局以今年第2号令正式公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期《燕梳夜谭》再次邀请到曾做客第一期节目的两位老朋友:
中国大陆顾问营销第一人、原中美大都会创始CEO齐莱平先生
首批中国精算师、燕道数科创始人兼CEO娄道永先生
主持人:今日保研究院院长、《今日保》联合创始人林瑶珉先生
去年5月20日,首期《燕梳夜谭》节目曾邀请以上两位嘉宾解读《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期再次请到他俩围绕《办法》对行业的影响和意义、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与启示、落实该《办法》所需要的配套文件和准备工作等方面,给我们观点和建议。
林瑶珉:先请两位嘉宾分别归纳一下《办法》的要点。
娄道永:《办法》最早在2021年底有一次征求意见,2022年4月《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接着7月是《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如今正式颁布。这次发布的和去年7月那一稿基本没有变化。
齐莱平:我认为《办法》从保障客户的权益着手,同时吹响了中国保险营销转型的冲锋号。
林瑶珉:精彩。二位从高度及其对历史的深远影响方面进行了强调。《人身险销售管理行为(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都能看做是《办法》推出的前期铺垫,而且不仅仅是征求意见后打磨推出,还有内在的逻辑。二位怎么解读?
娄道永:这个文件的中心思想就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降低投诉率。
第一,文件里最核心的第21条就是全新提出的适当性要求,这是寿险领域的监管法规里从未有过的。在人身险销售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里有对适当性的详细描述,监管去年工作规范里排在第一位的文件《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去年出台的《养老金销售管理办法》都提到了适当性。我认为这会是今后寿险销售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规范要求。
第二,第28条增加了很有意思的几个要求。比如,如果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在此之前,可能只有非常资深的销售人员才会建议客户在某些情况下不买保险。
这一条是第一次用非常重的篇幅提出来,好几条规定都涉及这个话题。目前渠道为王,大的渠道存在一些信息不透明或者不是很详细给到保险机构的情况,现在至少给了保险公司“尚方宝剑”。
齐莱平:我通过三组英文字母来解读《办法》要传达的信息。第一,KYQ;第二,KYP;第三,KYC。KYQ是knowyourqualification,知道你有资格去卖什么东西。文件显示,将来产品要分类,销售人员的资格也要分类。KYP,P是指Product,也就是我们要知道产品的特性,它适合哪一群人。KYC,knowyourcustomer,知道你的客户需要什么东西。如果对这三个形容都清楚的话,我认为也就清楚了《办法》的全部条文以及销售人员该做的事。
通观这些国家和地区,第一,我个人支持大陆做考证、分类,表明了监管对产品和市场的了解。第二,每个产品有其特性,营销人员必须非常了解哪些产品适合哪些人,不能拿一个产品当“万金油”。第三,最重要的是KYC(knowyourcustomer),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生活需求及其在方方面面需要什么样的保障,这就是需求导向。我把这些东西融汇贯通在营销同仁的工作行为中来解读。
林瑶珉:我注意到,除了“适当性”问题,保险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在《办法》中提出了规范的要求。比如搭售、炒停售等。齐总,国际上是如何处理这一类问题的?
齐莱平:搭售是自发性购买还是强制性购买,必须先界定清楚。强制性的搭售一定要禁止,如果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所搭售的产品,我认为是可以的。这方面国外有很多经验,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产生了金融控股公司,下设保险、银行、证券等,他们所提供的很多保险或金融产品都是混合型的,同时包含基金、银行、保险等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区分是否是强制性购买行为。
林瑶珉:我也借此机会强调一个重点,《办法》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财险和寿险不同主体;保险公司自营渠道、中介渠道、第三方兼业代理等不同渠道;包括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以及售前、售中、售后的销售全过程,等,都受到《办法》的规范。
除了两位已经讲到的,我还注意到《办法》第36条、第37条还涉及到了销售人员离职以及中介合作终止的善后处理问题。想听听你们的意见,这两条在执行中是否会比较难?
娄道永:第37条的出台跟近几年行业内的退保黑产有一定关系。国内有公安机关介入,协同监管机关一起处置这类事情。我认为第37条在实操中有相当难度,行业中很多销售人员流动率较高,脱落率也较高。关键要看后续的细则如何规定,比如到了什么程度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等。
林瑶珉:娄总一开篇就讲到,《办法》的目的就是以客户为中心,降低投诉率。寿险营销有一个词叫“话术”,早年听是没毛病的,但逐渐觉得有问题了,听起来不够真诚,很多时候销售人员并没有按照适当性原则进行保单销售。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问题,投诉率只是这些问题沉淀之后的结果。如果要“治病”,请分析一下行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落实?
齐莱平:第一,刚刚主持人谈到话术,我个人认为话术本身无罪。在全世界不管是金融业或非金融业,培训一个新人会有一套话术,否则学习过程太长,重点是这个东西得用对。话术到底是用来骗保单、骗保费,还是真正能让平常不太会专业讲话的人很简短地把一些要点讲出来,这才是关键。
第二,客户投诉其实放到全世界去看永远都有,而且不见得全部是保险公司或营销员的过错,只是有些时候投诉方的投诉方向和细节自己都不清楚。国内现在刚开始“除弊”,监管单位担心某些信息获取不完整的人可能会受骗或被占便宜,所以定了很多规则。但在国外更成熟的市场,有两种机构是由民间组织的,而非政府组织。
另一个是我在中国台湾调研时发现有一个评议中心,客户有抱怨会先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果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时就会转到评议中心。评议中心不是完全的政府组织,但也有政府的人参加,有一些法律背景、财务背景的人和专业学者等,他们定期开会,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给保险公司和监管单位提供一些建议。这个第三方的评议中心能为从业者、经营机构、客户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
我认为等除弊这件事情达到初期目标后,今后可以开始采取这种让行业长久走下去的方式。
林瑶珉:接下来我想请二位分析一下《办法》落地执行的问题。《办法》要在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是否会出台一些配套的法规文件?
娄道永:我结合搭售的问题一起回答。去年4月《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养老社区的权益与200万保费、300万保费挂钩。这是否属于搭售,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外,保险里有很多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这类产品在实际行为上也属于搭售。这些都有待于后续细则加以明确。
我认为有几个文件需要明确:
一是《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本次出台的《办法》是针对保险销售行为,是在人身保险之上,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可能也会推出实施细则。
二是销售人员的资格考试,如果没有细则,地方监管局实施过程会很麻烦。
三是产品分级,相对没那么难。
四是消费者适当性原理细则,消保局在这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能也需要在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
另外,在实施层面,比如双录至今还未在全国实施,本次的《办法》是否会在哪些省市或哪些渠道先试点,也有待观察。
齐莱平:我补充两点,一是客户购买人寿保险的适当性。
比如在中国台湾,自律公约里有一个表格叫“了解要保人及被保险人需求适合度分析评估暨业务员报告书”,每个销售人员在向公司提交要保书时,必须填写这个表格。
表格明确,若累计同业保险费支出超过被保险人家庭年收入的30%,或累计同业投保金额超过被保险人家庭收入的20倍以上,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这里的30%和20倍是非常具体的数字,告诉销售人员什么叫做适合,什么叫做不适合。
香港的做法有点不太一样,消费者可以自己去协会网站的小程序上试算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保额,以及自己的支付能力等,相当于把责任转移给了消费者。
如果国内要制定细则,可以参照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的一些做法,找出最适合国内的做法,我建议要明确KYC的定义。如果让各公司去做,差异会很大,可能也没有办法做得很清楚。
二是针对高龄者或身心障碍人士,要制定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则,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娄道永:保险在中国兴起才30多年,而在海外有三四百年的历史。老百姓对于这种复杂金融产品的认知比较懵懂,需要进行消费者教育。原来监管单位出过一本保险普及读物,也在中小学的课程里加入了保险选修课。我认为行业协会和各个机构应该做更多的知识普及,增加平台和频次,从而减少社会同频的调节成本。
林瑶珉:《办法》一旦落地,就意味着可能发生一些违规的事情。一方面,要如何发现这些违规行为,是靠12378投诉后才发现问题,还是监管到主体公司中进行检查才发现问题?是否有其他渠道?如果仅仅是民不告、官不纠,是否不够?
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投诉,应当由谁承接和协调?如果真的有一个评议中心,到底归属在哪个地方,是监管机构还是协会,或是有一个新的主体?齐总,您在这方面是否有补充?
监理单位也可以制定一些客户投诉率的正反面案例,比如全国的保险公司,在所有保单比较的维度,选出客户投诉率表现最好的10%-15%,或表现最差的10%-15%,向行业通告,从而鼓励保险公司从内部制定规则。
如果完全靠政府通过除弊的方式来制定规则,影响的范围会比较小。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等机构也想长长久久在金融服务业照顾其客户,借助他们自身的力量来引导行业更加合规,管束销售人员,这是比较合理的。
林瑶珉:我个人看来,仅仅是这样的政策引导,方向确实是明确的,但可能还不够。在市场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以及销售团队在利益的驱动下确实会产生一些偏差,这里有很多工作要做。下一个问题给到娄总,《办法》即将落地,您会给保司提出什么建议?
娄道永:根据我这几年的实践经验和对于监管文件的理解,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在人员与规则的准备方面,首先要把去年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认真研究一下,这非常重要。
②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目前已经有四五个地方开始试点,应该会很快在全国铺开,目前是由行业协会在主导。
③产品分级不算一件特别复杂的事,只要明确了细则就比较简单,重点是参考产品分级方式提前准备资格考试。
④在销售模式方面,这几年寿险业务呈现出K型分化趋势,一个是专业化经营模式,在向上走,另一个是走传统路径。《办法》引导的是向上走的路径,如果保险公司想在寿险领域做“百年老店”,持续经营队伍和客户,不断提升业务品质,就要自上而下把顾问式营销这一套方法论和技术好好学习一下。这些都是基础工作,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文件而做得不到位,就无法对持续经营有太多本质上的帮助。
⑤技术和系统的准备方面,如果公司真正落实监管意图,并真正做百年老店的长期经营,公司必须要有专业的顾问营销系统和以客户为中心的、落实文中第21条和28条的技术系统准备。这方面,我们燕道协助市场多家头部公司和银行研发了类似系统,包括中外资头部保险公司、著名的全球性银行中国区私人银行和财富条线、本土大银行等各类专业经营机构,确实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齐莱平:我在一开篇就讲到《办法》是从保障客户的权益着手,吹响了中国保险营销转型的“冲锋号”。再补充一点,大家比拼的是速度,是如何培养一批团队长做转型和成长。这些团队长包含外勤的总监、部经理以及三四级机构的负责人。
娄道永:只有走向真正的专业化,真正“以客户为中心”去经营,保险行业才能走得更远,才能把保险这个工具用到最佳,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就是保险的“人民性”。
林瑶珉:感谢两位嘉宾。本期节目的主题是“保险销售迎来新纪元”,这已经表达了《今日保》对这份《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行业深远影响的基本判断。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其服务产品与民众发生直接接触的两个点,一是销售,二是理赔和给付。
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说小点,是治理销售误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说大点,就是脱虚向实、供给侧改革的国策问题。咱得当真,别有侥幸心理,告别“话术”,告别销售误导,再马虎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