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发布: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约定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法保险公司

河南高院: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一、

关于一般规则问题

01

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收益。损害填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并不享有该权利。

对于车损险纠纷,被保险人诉请支付车损险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应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明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人民法院应据此认定实际损失。如事故车辆未维修且具有鉴定条件,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认定实际损失。事故车辆已经维修,被保险人未能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据证明的,行为较为反常,对此应结合被保险人陈述等查明案涉事故是否真实发生、车损数额是否存在虚增等案件基本事实,审慎认定保险责任。需指出的是,被保险人提供的单方鉴定报告容易出现虚增损失数额问题,应对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高于实际损失,产生道德风险,有违财产保险损害填补原则。

02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履行通知义务。

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对出险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出险事实告知保险人,该义务有利于查勘定损以及督促被保险人等合理、适当行使权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报险直接诉至法院,致使保险人无法查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影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应审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的原因,如其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应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该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

03

准确把握保险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因保险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应适用保险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保险法区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分别规定五年和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要是指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及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短期合同,人寿保险则大多属于长期合同,且人寿保险经常出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受益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可能不能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基于以上原因保险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了区分,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长于其他保险。

04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

二、

关于免责条款问题

05

注重综合运用规制体系。

06

准确区分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

保险市场上的各类重疾险产品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差异较大,保险消费者在综合考量保费水平、保障范围等基础上选定不同的重疾险产品,应受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约束,重疾险合同中对于所保障重大疾病种类的列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非免责条款。审理涉重疾险案件,应考虑到保险市场重疾险产品差异化突出的实际情况,合理识别认定免责条款,既不允许保险人利用信息优势任意解释缩小承保范围,也不应以“重大疾病内涵、外延无法确定”、“一般人理解的重大疾病”等含糊不清的裁判理由完全否定保险条款效力,一概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均需承担保险责任。

在重疾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某类具体疾病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合理认定。如合同约定罹患某种重大疾病后,需采取某种治疗方式如开胸手术等才能理赔,此类条款应认定属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采用何种治疗方式均是为了恢复身体健康,治疗方式不应成为保险人是否理赔的先决条件,如附加条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07

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比例属于免责条款。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合同后附的伤残赔偿比例为十级1%、九级4%、8级10%等。这一伤残比例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特征,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应认定属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依法计算出被保险人对雇员残疾应付的赔偿责任,判令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08

适当把握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免责事由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

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将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列为免责事由,一般都会对此类条款加黑加粗,或者采取不同字体显示,该情况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可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条款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审判实践应充分考虑到此类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不宜过度抬高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轻易否定此类条款效力,让违法行为得到赔偿,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

三、

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09

正确理解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和拒绝理赔两种法律效果,二者需要的条件并不相同,具体如下:

首先,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投保人主观上需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二是在符合以上主客观条件基础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需与保险人评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如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即改变订立合同的条件或者不会订立合同,才享有解除权。

其次,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需要根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过错程度区别对待。一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故意”的,无论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都有权拒绝理赔并不予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重大过失”的,只有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拒赔,但需退还保险费;如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仍需就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需明确的是,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不影响保险人的解除权。

以重疾险案件为例,常出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讼争的确诊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形。如投保人确因重大过失而非故意未如实告知,应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有关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规定,在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保险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认可保险人享有相应的解除权,如此处理更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效果较好。

四、

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问题

10

保险人代位求偿提起的保险金利息主张不应支持。

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不属于迟延给付,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未确定时,第三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仍不构成迟延给付,第三者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11

保险人赔偿车损后代位机动车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求偿一般不予支持。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机动车方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代位求偿,对此应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行驶过程中,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具有明显优势,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评价,但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行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支持。

THE END
1.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是保险公司为了规范理赔费用的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这些办法旨在确保理赔费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首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理赔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理赔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费用标准,确保理赔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https://www.xyz.cn/toptag/caichanbaoxiangongsilipeifeiyongguanlibanfa-288939.html
2.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doc欣栓昆褐磺棚平胳磅唱瞪子游际札母皑单坯纶锁押水崖麻晴戳拍粳辐皖删曰型钒哗镣赖蠕隅声桩胯颠歧似陀因灰酒寄芳醚架湛宪故混严债弹陨麦觉仍炸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防范保险公司营运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https://m.taodocs.com/p-388544904.html
3.11月金融要闻11月4日消息,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后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简化上海辖内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减...https://www.ifnews.com/news.html?aid=251905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稽查管理暂行办法.docPAGE PAGE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理赔稽查管理,提升理赔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纪律八条禁令》等相关规章制度,...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623/7110015130002034.shtm
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https://m.xunlv.cn/laws/5764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2月17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https://www.xiuning.gov.cn/zwgk/public/6616517/11150106.html
3.保险公司报销多少,深度解析保险理赔流程与关键因素,深度解析保险...在保险行业中,理赔环节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来说,当遭遇意外事故或疾病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保险公司能报销多少?”这个问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保险产品的类型以及具体的保险条款,本文将深度解析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与影响报销金额的关键因素。 http://kmzmjm.cn/post/58136.html
4.保险行业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方案66文库网(66wkw.com)保险行业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方案3.0 0 6库币 2024-11-11 收藏 海报 分享 赏 举报保险行业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方案 第 1 章 理赔风险管理概述... 4 1.1 理赔风险管理的意义与目的...https://m.66wkw.com/doc/133788.html
5.保全费最终由谁承担,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施保全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全的相关费用、保全财产的管理费用、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等。 1.2 保全费的种类 保全费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申请费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http://www.lcxw.cn/falv/yqlixi/2370370.html
6.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970...保险从业《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一项规章,文件号为保监发[2019]70号。该办法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费用管理进行规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理赔效率和公平性。该办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的范围和管理原则,包括对理赔费用的审核、核定、支付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https://www.bkw.cn/bxcy/ask/6427739.html
7.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smp40fx.html
8.财产保险理赔各环节需注意的问题保险理赔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人义务,对受损标的的损失进行勘察、定责、定损、理算以及确定赔偿(拒赔)金额,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在处理财产保险理赔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受理案件环节 ...https://www.kuaimenkeji.com/website/a/9603627/1.html
9.车祸住院保险公司怎样赔偿?(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确认理赔: 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https://www.64365.com/tuwen/aaagtzb/
10.保险与理赔10、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如分险种操作只需掌握所处理业务及所涉及险种的风险评估方法) (二)核保管理 各分公司可在省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经营状况制定具体的核保基本有原则。确定各级核保权限。对于风险小,标准化程序高的,可以采取全险种业务系统自动核保...http://www.bcvit.cn/baoxianyulipei/1395.jhtml
11.保险理赔工作总结热门年初,xx理赔部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技能,规范业务处理,提升客户满意度,保证《xxx财产保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20xx)》中各项考核指标的顺利达成,根据省公司的要求,结合xx中支的工作实际,制定了《xx中支20xx年理赔考核实施细则》,监督考核每个理赔人员的制度执行力,并对各岗的工作进行明确分...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301324.html
12.保险公司年度工作总结合集15篇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年度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https://www.wenshubang.com/nianduzongjie/3451659.html
13.计划财务部工作总结(通用15篇)1、 根据安健环风险管理三星标准的要求,修订了《保险管理标准》、建立了《财产保险投保及索赔情况表》及《社保及工会保障计划情况统计表》等台帐。通过三次元素审查及自我评价,不断查找差距并推动其完善。 2、 制定20xx-20xx年度机组保险方案,充分利用公司良好的营运业绩和风险管控能力,比上年度减少年度保险费用200万元...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ongzuojihuafanwen/caiwugongzuojihua/20220611102743_5174383.html
14.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内容有哪些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https://www.66law.cn/laws/110619.aspx
15.保险理赔案件范文(精选15篇)(10)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我们将面向中华保险xx中心支公司机关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助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部门将...https://www.gerenjianli.cn/fwdq/shiyongwen/10281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