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2366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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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委托方,委托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委托方,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委托方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零售农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因此,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农药可以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一年期及以上但未返还本利的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因此,只要是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即使未返还本利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目前,对于育养服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项社会保障项目,参照性质相近的养老服务,育养服务可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含义,向自闭症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属于康复护理的范畴。因此,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属于育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5.金融机构两增两控不达标,向小微企业发放单户授信额度小于1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因此,金融机构两增两控不达标,向小微企业发放单户授信额度小于1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6.销售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因此,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光伏发电业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8.政府因施工影响到企业发电,支付给企业一笔补偿款,企业是否需要对这笔款项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笔补偿款不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企业不需要对这笔款项缴纳增值税。

9.企业私募股权失败,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0.提供血型鉴定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提供血型鉴定服务,应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景区管理部门允许汽车公司在景区内从事游客接送服务,以景区的名义对外经营,景区向汽车公司收取一笔承包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景区与汽车公司属于承包经营关系,景区收取的承包费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3.A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购入不动产,并于2018年10月将该不动产出租给B企业(一般纳税人),现B企业将该不动产用于转租,B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雇主责任险是属于在生产经营中为雇主减轻事故赔偿风险的保险,《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因此,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5.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16.提供测绘服务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及地点?

(六)现代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测绘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点。

17.消费者使用购物返还的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消费者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但因销售方已在销售原商品时开具包含其销售额的发票,不可以另外开具发票。

18.D级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用当期在异地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D级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可以用当期在异地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

19.购买方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否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除农产品收购发票外的其他收购发票不能用于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购进润滑油的单位为吨,销售的单位是否可以为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

因此,购进润滑油的单位为吨,销售的单位可以为升。在系统实际操作时,录入库存的单位是“吨”,下载库存数时的单位是“升”,开票时可以选择“吨”或“升”,开票软件支持自动换算。

21.福建省(不含厦门)的国家重点鼓励行业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含)。”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国家重点鼓励行业纳税人如在某一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10%(含),可以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22.房地产企业出租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租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需要缴纳房产税。

23.与文化传媒或活动策划公司签订宣传活动策划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4.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若培训合同属于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若属于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5.企业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被政府征用,收到一笔收储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6.一般纳税人取得自建房用地,建成房产后自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二、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因此,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缴纳契税。

27.购买挂车未进行上牌,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因此,取得挂车所有权的当月就可以申报缴纳车船税,与是否上牌无关。

28.纳税人在重庆购买使用的小汽车尚未缴纳车船税,是否可以在福建缴纳车船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向福建的保险机构缴纳交强险,由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行向重庆的车辆登记地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29.收购砂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如收购的砂石尚未缴纳资源税,且属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由收购方代扣代缴资源税。如销售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30.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需要备案?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规定:“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31.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是否需要备案?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2.企业被收购后,企业名称和投资方信息发生了变更,但仍在继续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手续?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企业被收购之后还持续经营,不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手续。

33.企业出租房产但未收到租金,法院判决后也无法收回,是否属于资产损失?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出租房产但未收到租金,法院判决后也无法收回,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34.企业重组过程中,被吸收企业在注销前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因此,企业重组涉及到以上情况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5.企业有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但未延长其使用年限,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该笔改建费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6.向境外非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向境外非金融机构支付不超过境内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利息,且能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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