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朱XX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尽管原告雇主在该事件中没有责任,但本案原告是在完成被保险人委派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致残,在雇主也就是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时,作为第三者的雇员有权直接向所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
朱XX在夏邑县康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骑手”职务,负责配送外卖工作。2018年11月11日15时07分,朱XX驾驶电动两轮车在送外卖时,当其沿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驾驶豫N×××**号轿车的韩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朱XX受伤。该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认定:朱XX不负事故责任,韩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XX受伤当日入住夏邑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急性颅脑闭合性损失、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內踝骨折等,2019年1月28日出院,花费各种医疗费用31184.5元。2019年3月27日朱XX的伤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定:右侧胫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侧内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总则4.2晋级原则,构成九级伤残,同时花费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11日夏邑县康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方式为其雇员朱XX在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5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元、每人伤残限额为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1日00时起至2018年11月11日23时止。朱XX要求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医疗费31184.5元、误工费9000元(50元/天×180天)、护理费7800元(100元/天×78天)、营养费1560元(20元/天×78天)、残疾赔偿金118231.44元(29557.86元/年×20年×20%)、鉴定费1300元、施救费300元,以上合计177175.94元,朱XX只要求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150000元,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拒不赔偿,双方形成纠纷。
一审判决: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XX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积极理赔,履行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同时,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也应该依法争取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