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因宠物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众所周知,人被狗咬伤,受伤者可以找狗主人进行索赔,那么“狗咬狗”呢?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起缘由
出门遛狗引发矛盾纠纷
2023年7月14日下午,大伟牵着自家宠物狗在小区绿化带的路边散步,正巧碰见阿磊家的保姆阿梅牵着宠物狗出行,两只狗相见后立即凑在一起,看两只狗在一起玩耍,双方主人却没有在意。不料,阿梅家的宠物狗突然咬向大伟的宠物狗,并互相撕咬。大伟和阿梅见状,上前制止两只狗。大伟看到自家狗受伤,立即送往宠物医院治疗。
经宠物医生诊断,大伟家的宠物狗皮下浮肿、皮肤出血,治疗产生费用1688元。
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大伟遂将张磊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磊支付宠物狗的治疗费1688元。
对簿公堂
宠物狗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受理后,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大伟诉称,他与张磊都是城中区某小区的业主,2023年7月14日,两人各自带着自家的狗在小区遛弯。但是,阿梅没有给狗带嘴套,也没有牵好狗绳,导致张磊家的宠物狗将自家狗咬伤。之后将宠物狗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花费1688元的治疗费。事后,多次找到张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张磊表示,责任不能他一个人承担,他只愿意赔偿500元。
大伟认为,张磊作为狗主人,应当对自家的宠物狗负有管理义务,现因他未尽到管理义务给大伟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该赔偿大伟治疗狗的费用。
张磊辩称,自己当时不在场,对大伟所陈述的阿梅没有给狗带嘴套,也没有牵好狗绳这一说法无法证明,当时在场的只有自己的小孩和已经离职的保姆阿梅。根据阿梅所说,是因为大伟的宠物狗主动跑过来,并做了一些挑衅行为,这才导致两条狗起了冲突,发生了撕咬。所以,张磊认为这是双方的责任,甚至大伟家的宠物狗因主动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一点。
其次,对于大伟出具的1688元的治疗费用明细账单,张磊表示有些内容不认可,收费中包含零食费,这不属于治疗费用范畴。
最后,大伟向法庭提交了宠物狗被咬伤及治疗花费等证据,张磊表示无异议。
法槌落定
未尽到防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3年7月14日,大伟的宠物狗与张磊的宠物狗发生撕咬,导致大伟的宠物狗被咬伤,产生治疗费1688元。另查明,事发时,双方的宠物狗都拴了狗绳,张磊的宠物狗由张磊的孩子和保姆牵领,没有带嘴套。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使用长度1.5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张磊对自家的宠物狗只是拴了狗绳,而没有带嘴套,他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并没有完全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大伟的狗被咬伤,给大伟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张磊没有提交大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故对大伟造成的损失,张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大伟提交的费用明细账单,显示2023年7月14日,消费的宠物零食75元并不属于治疗费用,对该笔款项不予支持,故大伟的损失应为1613元。综上,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磊给付大伟161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大伟的宠物狗已栓绳并正常行走,并未有证据证明是大伟的狗发起了挑衅行为,在撕咬过程中,大伟全程牵住绳索,尽力阻止咬伤事故的进一步发生,故大伟的行为没有过错。张磊的宠物狗出门并未佩戴嘴套,在遛放的过程中跑向大伟牵引的宠物狗发生撕咬,张磊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此存在过错,理应对大伟治疗宠物狗所支出的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