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第三者主要指的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投保人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保险标的不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人;后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驾驶人。
(三)赔偿对象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四)免责条款不同:承运人责任险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五)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未设置免赔额约定;
(六)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后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
(七)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八)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转载自交通保险律师网)
(一)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二)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三)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四)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