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05?浏览次数:752
01案情简介
2020年罗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位于某化工厂内废铁。因需要外运,用王某的吊车进行吊装。吊装过程中,罗某某等在吊车车厢内负责把吊上来的铁板摆好。因王某操作不当,松吊绳时铁板翻倒将罗某某碰到车下摔伤。
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事故致罗某某伤残,经鉴定,罗某某三处十级伤残。
经查,吊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挂靠某物流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乘客座位险等。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02律师工作
罗某某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涂福昌律师担任其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某物流公司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1、梳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责任问题
由于本案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认定困难。承办律师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得出,案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王某2操作不当造成的,王某2对该起人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委托人罗某某在车厢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帽等,负有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难点破解,“车上人员”转化为“不特定第三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