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交通安全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主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同时也是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应该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有责赔付”;而交警部门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算是“强制性法律险”。因为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但现在第三者责任险是政府干预必须投保的,没有投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仅不能上牌,而且也不能参加年检。此外,《交通安全法》还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法的形式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作了规定。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法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这也是它之所以有必要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危害性。因此,国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保险(军车保险问题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强制性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也正是这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商业保险中唯一的强制保险。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险。这种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他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发生一种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为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