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检查发现宁夏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应急管理部门涉嫌搞垄断石嘴山企业安责险只能通过一家中介买”的问题,反映出个别基层部门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走偏走样,与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不相符。对此,应急管理部党委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举一反三,规范全国应急管理部门行为;必须严格守法,决不允许任性妄为;要加强自查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自觉接受监督。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否存在以共保体或入围招标方式涉嫌市场垄断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垄断市场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打入应急管理部门账户或由应急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容缺失或者服务不到位、质量差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侵害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权益的问题。
(六)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严肃查处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强化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一)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垄断经营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要坚决取消。
(三)对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等问题的,要组织专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
(五)对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实施、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确保一查到底、以案促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将规范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亲自盯进度、抓落实,专人负责,自查督查要查得准、查得实,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一)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责任落实,细化配套措施,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转化为保障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有力支持政策。
(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各环节行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作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9月6日
新华社消息(记者秦交锋)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多家企业向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反映,在当地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能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宁夏分公司,否则到应急管理部门窗口办理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奈之下,“企业只能花钱买省心”。
安责险是近年来推行的一种商业保险,为企业提供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和事故预防服务。一种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为何在石嘴山不能自由购买?
一、暗访:人保网点、应急管理局窗口都只认江泰
据了解,宁夏的安责险实行全区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企业可以在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自由购买。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份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责险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方式推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也规定,保险承保人(共保体)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拓展业务,全面做好承保工作。
然而,记者跟随督查组暗访发现,正如企业反映,在石嘴山只能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购买安责险。江泰的中介费为保费的15%。
9月1日,督查组来到石嘴山大武口区人保的一家网点。柜台人员听说是企业购买安责险,马上表示“办不了”,同时给了一个徐姓人员联系方式。“这是江泰经纪的人。在石嘴山买安责险,都是通过江泰经纪保到我们人保宁夏分公司。”
督查组追问:“为什么只能从一家经纪公司买安责险?”答:“这是有文件的。”
这名工作人员现场在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查询,找到一份2020年6月份发布的“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经纪人比选中选公告”,表示“就是按照这个文件执行的”。
这份公告称,根据《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经纪人比选邀请书》,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2家保险经纪公司提交应选文件。评选小组对2家应选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评选,综合排名第一的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项目中选人。
然而,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却在向督查组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表示,参与比选是江泰宁夏分公司一名季姓人员“希望我公司能够帮忙参与应标”,“我公司参与了应标但结果未中标”。一份文件显示,比选评分结果为:江泰保险经纪91.8分,中铁保险经纪40.2分。
督查组调查发现,石嘴山有的企业原本从其他保险经纪公司购买了安责险,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只好退保,重新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购买。
二、事故预防费成“唐僧肉”被划转到部门账户
据了解,在石嘴山,保险公司按保费15%的比例计提事故预防费。但督查组调查发现,从2020年12月份开始,保险公司的事故预防费却被要求转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指定账户。向共保体10家保险公司发出事故预防费用支付通知单的,正是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截至目前,江泰总共发出8份通知单,涉及从2020年12月份到今年7月份的事故预防费。其中,2020年12月、今年1月和2月的事故预防费被要求划转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其余5个月份划转至石嘴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根据8份通知单,涉及共计230万多元。
这位负责人称,过去留在各家保险公司账上的事故预防费还有200多万元,没有划转过来。今年曾组织两次安全培训,原本要让共保体保险公司支付费用,因10家公司要分开开票,只好作罢。
督查组调查发现,除了事故预防费归属问题,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当地多家企业反映,过去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帮忙联系专家进行安全培训,现在保险费交了,却什么事故预防服务都没有。
一家共保体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石嘴山210个企业投安责险,保费1461万多元,提取146万多元的事故预防费,支出58万多元,实际上为10家企业提供了服务,剩余多达87万多元。2021年截至8月底,计提244万元事故预防费,举行了一次安全培训,花费5万元。
石嘴山市政府在向督查组的反馈中承认,现阶段运营的共保体、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较少,仅在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与其他地方经纪公司推广安责险提供的服务相对比差距较大,企业获得感普遍不强。
三、反馈:承认涉嫌垄断立即整改,真正发挥事故预防服务功能
石嘴山市政府向督查组反馈,经调查核实,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石嘴山市政务大厅应急管理窗口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时,要求企业提供购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安责险产品,对购买其他经纪公司的产品不予受理”以及江泰宁夏分公司有关经营行为涉嫌垄断的情况属实。
针对上述问题,责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解决江泰宁夏分公司独家代办安责险问题,按照公平公正、有效竞争原则引进其他经纪公司参与,坚决打破垄断经营现象。
关于事故预防费归属问题,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与科技信息化处负责人表示,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措施执行,不应把事故预防费从保险公司划转到指定账户。
针对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问题,石嘴山市政府在反馈中表示,要认真学习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规范运行规则,督促、指导共保体、经纪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No.
01
安责险是什么?
02
与工伤险和商业险的关系是?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补充关系
▲安责险与一般商业险是替代关系
投保了安责险可以不用再重复投保涉及人身赔偿责任的商业险种,安责险还承担一般商业险中列为除外责任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的保险责任。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参保企业无法进行事故善后赔付时,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付。
03
投保安责险好处有什么?
▲投保安责险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投保安责险可以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获得加分。
▲企业安全状况好,上年未发生保险事故,次年保险费下浮10%,可连续下浮5年或至行业最低收费标准为止。
▲保险公司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投入事故预防费用,用于参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应急演练等活动。
▲参保企业可以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免费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服务。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而安责险的免费隐患排查服务,以帮助企业自查为己任,指导如何隐患整改,以避免发生事故,助力参保企业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为参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再加一把“安全锁”。
04
哪些企业要求强制上安责险?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以北京市为例,安责险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渔业捕捞生产领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水、电、气、热等城市运行领域重点推行;在其他行业全面推行。
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汇总
新安法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
构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是主角
新安法9月1日起生效,要求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权责分明!新安法已明确“三个必须”!
@各部门一把手:人力资源、财务部、生产部、运营部……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
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
《新安法》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以上官方答复一旦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那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都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月1日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对事故单位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各类功能区的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难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