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参考案例: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买多份重疾险,与保险风险评估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艾某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买多份重疾险,虽然该告知事项属非健康告知事项,但结合投保动机、险种的本质、行业惯例、最大诚信原则等因素综合评判,可以认定该告知事项与保险人评估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选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重疾险产品是一种定额给付型保险,其本质上是一种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而并非让患者及家庭因购买保险而致富。原告的行为违背了重疾险的性质和初衷价值。
第二,从投保动机看,原告未向被告如实告知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合计已经高达6440000元,且各保单缴费期间为19年至30年不等,累计每年交纳保费20余万元,与原告年收入水平相当定程度上有违常理。以原告的专业能力,可挑选规模、产品、价格都较优的一家或几家公司投保,但事实上却分别选择了十家保险公司投保,目均在免体检额度内(并且其体检保额与免体检额非常接近),其投保动机存疑。
第三,从行业惯例来看,从核保原理上看,连续多家投保的情况一般存在很高的逆选择风险,因此会从严处理,若投保人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和增加核保体检的要求,也会加大契调力度(包括投保目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工作环境、习惯嗜好、社会关系等)。
第四,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自身的财产状况、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一旦隐瞒或欺骗,很容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但原告隐瞒多份投保、刻意规避体检但又希望享受更高保额的投保方案,明显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文号】:(2020)川01民终3351号
02、参考案例: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投保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仍接受投保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廖某诉某保险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投保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或其他重大瑕疵,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的,应当推定被保险人以其他书面方式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无效或其他原已放弃的权利进行抗辩。
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文号】:(2004)南中法民终字第13号
03、参考案例:保险合同隐性免责条款的认定——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Ⅰ、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以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及所处的危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一种合同,绝大多数是以保险单等标准化形式出现,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不易理解。因此,保险人有必要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明确说明义务,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有关条款的无效。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终7960号
04、参考案例:"有利法律湖及既往”原则指导下协调解决新旧保险法关于受益权丧失规定的差异问题——鲁某某、高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据2002年保险法无法受偿,但新保险法作出了不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有利法律溯及既往”规则指导案件裁判方向,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法律适用技术上,通过解释《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从而排除受益权的方法,排除作为杀害被继承人凶手的受益人资格,从而认定其他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保险金的权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之外的其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是否应当向原告方赔偿。法院认为,鲁某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鲁某作为被保险人,其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选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被保险人鲁某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内,被其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但原告鲁某某、高某某作为被保险人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鲁某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