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案例分析

优秀案例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该案例主要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来引发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思考。故事中,一个小村庄因为过度开采矿山而变得贫瘠,居民们生活困难。但是,一个年轻人决心改变这一现状,他带领村民们种树造林,修复生态环境。最终,村庄恢复了繁荣,居民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通过这个案例,学生们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重要性,懂得了环境保护的意义。

优秀案例二:《公民责任与社会义务》

该案例通过讲述一个社会志愿者的故事,引发学生对公民责任和社会义务的思考。故事中,一个年轻人主动参与社区服务,帮助老人购物、清理环境等,他不仅获得了成就感和快乐,还影响了周围的人。通过这个案例,学生们明白了公民责任的重要性,懂得了通过自己的行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优秀案例三:《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优秀案例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

该案例通过讲述一个科技创新的故事,引发学生对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的思考。故事中,一个科学家通过研究发明了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解决了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推动了社会的发展。通过这个案例,学生们明白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懂得了科技对社会进步的贡献。

优秀案例五:《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

案例:

再如,某学生陈某,他先后偷过同班同学书桌里、床铺下的现金共100多元,图书馆的书、杂志等20多本。在接受处分时,他不以为然地说:“我偷这点东西算什么,社会上有的人一转手就能捞几千元几万元。”

活动要求:

1.根据本专题中所学知识,设计1份比较详细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案,实现对这两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2.不少于300字。

以上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实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教师没有罚款的权利。张某触犯了《行政处罚法》第15条之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张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为此,本人认为:当学生出现迟到、旷课、不交作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习惯时,首先要弄清出现“问题”的原因,再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人性化”教育。要做到关爱学生、维护学生人格尊严;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用科学、守法、负责的态度从心灵深处感化、引导学生;要用理解和宽容学生;必要时要联系学生家长,求得学生家长的帮助,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我想采取“人性化”教育方式的教育学生,效果将会比采取“以罚教育”的教育方式教育学生的效果好得多。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3分)

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案例2: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3

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

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

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

思修案例分析题

首先,这个案例给我们展示了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由于高校毕业生数量的激增,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许多大学生发现他们很难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由于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许多公司更愿意招聘有经验和技能的应聘者,这给刚毕业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中一些结构性问题的存在。如教育体系的问题。虽然大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做得很好,但往往缺乏为学生提供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这导致了大学生的就业困境。此外,社会对大学学历的过度重视也使得一些人过度依赖学历,而忽视了其他能力和品质的重要性。这进一步加大了求职者的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大学生就业的情况。首先,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给予刚毕业的学

生一些机会,为他们提供实习和培训的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改善教育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意识。此外,社会也应该摒弃对学历的过分追求,更加注重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

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案例2: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

础案例分析

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

其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

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

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

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

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思修案例分析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通过案

例分析,学生可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下面,我们以一起真实的案例来进行思修案例分析。

某大学学生小明在一次考试中因为紧张导致考试成绩不理想,他觉得很失落,

于是向同学借来了一份试卷,准备抄袭。但是在抄袭的过程中,他内心感到很矛盾,明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又想着能够拿到好成绩。最终,小明没有抄袭成功,但是他内心一直感到愧疚和不安。

首先,我们来分析小明的行为。小明在考试中因紧张导致成绩不佳,这是可以

理解的。但是,他选择抄袭却是不正确的。抄袭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更是对自己学习道德的背叛。小明的内心矛盾也表明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他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但是利益的诱惑让他难以抗拒。这种内心的矛盾和挣扎也是思修课程中常见的现象,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和讨论来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其次,我们来分析小明的心理状态。小明在抄袭过程中感到愧疚和不安,这表

明他内心还是有一定的道德底线和良知。这种内心的矛盾和挣扎也是思修课程中常见的现象,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和讨论来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引导学生讨论什么是正确的做法,如何应对类似的困境,以及如何培养自己的内心道德底线。

最后,我们来分析教育的作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可以通过对小明的行为进

行批评教育,引导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适当的惩罚和教育。同时,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引导全班学生认识到抄袭的危害,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念。思修课程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案例分析

【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

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

析题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3分)

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

《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

一、2002年国庆节十天长假过后,天安门广场留下了十几万口香糖的痕迹,平均每块方砖粘有十几块口香糖,对此,环卫部们先后设计了三套清洗方案,皆因怕损坏方砖而放弃,最后仍然采用人工铲除的方法,上百环卫工人用了整整一个星期才将口香糖痕迹清除。吃口香糖本来是为了口腔文明,可是,天安门广场却因此没有了“文明”。你对此如何看待?

答案要点:

1、社会公德是一个人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2、维护天安门广场的文明不仅是对一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一个人和一个民族良好道德修养的体现。

3、维护天安门广场的文明也是一个人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

二、在暴风雨后的一个早晨,一个男人来到海边散步。他看到在沙滩的浅水洼里,有许多被昨夜的暴风雨卷上岸来的小鱼。它们被困在浅水洼里,回不了大海了,虽然近在咫尺。用不了多久,浅水洼里的水就会被沙粒吸干,被太阳蒸干,这些小鱼都会被干死的。

男人继续朝前走着。他忽然表见前面有一个小男孩,走得很慢,而且不停地在每一个水洼旁弯下腰去——他在捡起水洼里的小鱼,并且用力把它们扔回大海。终于,这个男人忍不住走过去:“孩子,这水洼里有几百几千条小鱼,你救不过来的。”

“我知道。”小男孩头也不抬地回答。

“哦?那你为什么还在扔?谁在乎呢?!”

“这条小鱼在乎!”男孩儿一边回答,一边拾起一条小鱼扔进大海。“这条在乎,这条也在乎!.还有这一条、这一条、这一条……”

请你分析这个故事能给我们一些什么启示。

1、珍惜生命,每一条小鱼都是一个生命,每一条小鱼都会在乎自己的生命。

2、勿以善小而不为,你不能做到全部,尽自己的所能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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