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众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保险责任
公责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物责险——“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失: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除外责任1
公责险——“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物责险——“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除外责任2
公责险——“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物责险——无。
除外责任3
公责险——“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物责险——无“火灾、爆炸、洪水、烟熏”。
除外责任4
公责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物责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除外责任5
公责险——无;
物责险——“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注册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为: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
建立并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有物业管理项目被委托。
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可。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
(一)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二)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四)绿化管理;
(五)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