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事需外出几天,便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犬交由邻居张某看管。某日早晨,张某牵着赵某的宠物犬在马路遛弯时,碰见了同样牵狗遛弯的王大妈。二狗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追咬起来。因张某所牵宠物犬体型较大,且张某对宠物犬习性不了解,未能控制住宠物犬,致王大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法官调解】
本案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宠物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若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可减轻责任。
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大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大妈的损失应全部由动物饲养人承担。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无偿代养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无偿帮邻居赵某遛狗,双方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无偿帮赵某遛狗过程中致王大妈受伤,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在帮工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赵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追偿。
本案经巨野县人民法院庞秀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组织调解,张某和赵某分别向王大妈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王大妈当庭撤诉。这不仅了结了本案的侵权责任纠纷,也避免了可能产生的追偿纠纷。
【法官提醒】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提醒饲养人,饲养动物要考虑周全,不能因为头脑一热就饲养动物,避免饲养动物后将其遗弃或失去控制,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