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3.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4.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
6.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9.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
10.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