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对于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往一直有争议。
有的人认为,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参考《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人的认为,雇主责任险其实与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承担(购买)的工伤保险功能是重合的,实质上就是职工变性福利而已,并不是什么企业财产保险。也就是企业为了一个项目承担了两次支出。依据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肯定是不能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此予以了明确:企业参与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又消除了一个纳税争议事项。
除了《公告》外,税务局还进行了《公告》的内容解读,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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