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23版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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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4】(主)045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适用于投保团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投保人应对上述团体具备保险利益。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释义二)(含65周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门急诊或住院(释义五)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释义六)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七)范围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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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合理(释义八)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七条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