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被保险人约定期间内身故保障、期满生存给付以及特定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家庭保障。身故保障,用以延续未尽责任疾病身故保障。
王先生今年25周岁,投保了2份长泰安康B款,20年缴费,年缴保险费444元,即可得到以下保障:投保后合同生效1年内身故或全残,8000元给付金并退还所缴保费444元;合同生效1年后,20000元身故或全残保障;合同生效2年后,10000元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前述医院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以后的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前述医院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以后的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和所选定的缴费方式等而定。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等证明。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二条身故保险金领取的选择
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配偶养老金:
一、子女抚育金: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未满18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抚育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抚育金领取标准给付抚育金,至受益人25周岁或25周岁前身故时止。
二、配偶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配偶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养老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养老金领取标准给付养老金。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
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
上述两种选择由被保险人选定,未选定的,受益人只能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四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