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监会出台了一项限售令,要求在银邮保险渠道不得向70岁以上老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岁以上老人销售期缴产品及其他一系列旨在规范银保销售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为银保戴上了“紧箍咒”。银保产品为何要被限售?限售令能消除银保市场的顽疾吗?
四大限令防忽悠
这几年来,类似这种“存单变保单”的销售误导行为几乎在全国各地天天上演,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报端。据中国保监会数据,2012年,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共计2979个。新型寿险产品的误导投诉占到总量的69.65%。从销售渠道看,银邮代理1385个,占销售误导投诉的46.49%,银邮代理的投诉量已超过个人代理的投诉量。
正是由于银保渠道投诉率迅速上升,已成为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因此“3·15”刚过,为了规范保险市场,化解银保销售误导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对银保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产品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新规主要集中在四大限令。一是银保销售对象年龄上的限制,即不得向70岁以上老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岁以上老人销售期缴产品等。二是对银保销售起点进行限制,规定期缴产品年缴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年收入的20%,趸缴产品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的年收入。对于起售金额,原则上趸缴不低于5万元,期缴不低于1万元。三是限制了低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的购买范围,即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原则上不能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四是大幅延长了一年期及以上银保产品的犹豫期规定。以前的规定是犹豫期不短于10天,如今要求延长到不短于20天。
只因忽悠太猖狂
社会上对于保监会这一系列“一刀切”的新规是怎么看的呢?除了将犹豫期延长到20天明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受到普遍认同外,其他三条限售令则褒贬不一。
大部分网民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乱象丛生的银保销售市场必须下“杀招”才能整治。四大新规招招都极具针对性,有利于减少销售误导,规范银保市场。“如果每一张保单都以更高的利益作为卖点在银行网点推销给无知的老人,中国保险业将万劫不复!丢掉了诚信,保险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支持监管!”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蒋铭在上表示。
新规细节待商榷
不过也有不少专业人士表示,尽管银保销售误导现象亟待整治,但不应该一堵了之,这样的做法过于粗暴,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保险急剧下滑和萎缩。而且新规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难度和潜在漏洞。比如如何确定消费者的年收入?如何确定消费者是不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全国各地收入水平相差巨大,如何确定多少收入才算“低收入”呢?这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作出详尽解释,否则很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被架空。又如“期缴不低于1万元”的规定,对于大中城市的客户或许还能满足,但对于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消费者而言,这一限制似乎过于严格了。比如10年期缴费的,每年可能不到1万元。有些长期保障型产品的年均保费也可能只有几千元,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一些真正需要保障型产品的消费者的消费权。因此如果能在期缴规定中再区分短年期缴和长年期缴,或是限定总期缴保费额的话,就会更加合理了。
更重要的是,“堵”只能暂时解决突出问题,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事实上,被忽悠的不光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60岁以下的消费者一样可能会被忽悠;新规只保障了低收入人群不被忽悠,如何保障中高收入人群的权益,依然没有在限售令中得到体现。可见,遏制银保销售人员的忽悠冲动才是根本办法。
惩处不力是主因
除了罚款,吊销执业资格也是很重要的处罚手段。然而按照规定,“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也就是说,银保销售人员只有忽悠过客户两次而且都被查实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执业资格。而除销售误导之外,其他销售违规行为,则只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销售资格”。可既然保险销售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凡涉及违规吊照的事项均应详细列明。“情节严重”的提法过于原则、笼统,执法时亦难奏效。
正所谓乱世用重典,想要治理银保误导乱象,必须出台更加严厉的惩处规定,让推销人员忽悠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忽悠带来的利益。理财贴士:
所谓银保产品,是指由银行、邮政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