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不仅创造财务保障价值,
更为您及家人的长久健康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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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交银人寿”、“本公司”)为您提供保障。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合法权益,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和公司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具体期限以条款为准)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于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它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被保险人的有关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表1:
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
021-63155944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4008012378
河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
0371-85512378
湖北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
027-88728078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029-85561813
辽宁省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
4006123786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0532-88606199
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0512-68263682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4006057178
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
0411-83612378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0351-4193246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0311-87012378
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028-84112378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
0771-5775233
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
0755-83529699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徽银行业保险业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551-62612378/0551-65395301
广东正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4009888188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
010-95001303-1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的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已认真阅读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