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车主龚先生日前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在徐州地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足额汽车保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
探访:保险客服仍称无号牌也赔
龚先生认为,当初买保险时,车子就是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上的保险,保险单子里一开始就没填车牌号。而且,保险公司明知车子没有号牌,却在保单上明确写明交费的当天保单已经生效。事后,龚先生的代理律师也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如果车辆没有正式号牌,除了盗抢险之外,其他的汽车保险项目都是可以正常理赔的。
■专家说法
收费不担责保险公司侵权
卖保险时宣传的是一套,合同条款上写的却是另一套,保险公司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表示:“在明知道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但是又以没有牌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道理的……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就是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专家强调,无牌不赔也好,无牌也赔也罢,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收了保费,起算了保险有效期又反过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侵权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称,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它虽然说明了,但是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那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