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二者都能给企业或单位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其实这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本会近期在办理雇主责任险的共保协议的纠纷中,梳理了上述两个险种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保障的主体不同
雇主责任险保护是雇主企业,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转移企业主的责任风险。意外伤害险具有人身属性,只有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用人单位若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减轻对员工在工作中伤亡的赔偿责任,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或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固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投、被保险人都是企业,转移的是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能够最大限度转移雇主的用工风险,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团体意外险保护的是雇员员工,更侧重于员工福利性质的保险。被保人是员工本人,而受益人只能是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企业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雇主责任,员工及家属获得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法律是支持的。
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在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弥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雇主责任险则为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的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损失。前者保障的是对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而后者保障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保险利益不同。
二、赔付的方式不同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将赔付款打到企业账户,用于赔付企业给员工的补偿款,可以完全转移企业的用工风险。
团体意外险是保险公司直接将赔付款打到员工账户上,如果是工伤,员工还可以再向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用人单位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伤害保险的受益人,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险,亦不能免除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伤残等级不同
雇主责任险伤残赔付上可以针对工伤和非工伤两种定残方式。针对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鉴定伤残等级,针对非工伤,按照《人身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相对于工伤残疾的鉴定标准更容易达到。
团体意外险是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按照商业意外1级到10级的伤残标准来定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