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备-责任【2015】附281-291号)
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总则
在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从事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赔偿限额及费率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中的突然故障。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有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