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一般均拥有固定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施、车辆等。由于生产过程中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危险,因而企业必然面临较大的外来风险。而当风险发生时,企业往往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应投保财产险。财产一切险险种承保的是企业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利润损失险和机器损坏险
利润损失险
利润损失险承保企业的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者营业中断而带来的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仍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时还可增加因第三者受灾带来的营业中断损失,如供应商、销售商、电厂、水厂等受灾造成保险企业营业中断。因此,利润损失险是一种综合的间接损失保险。
一.机器损坏险
机器损坏险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产品责任险
凡是产品都有可能产生责任问题,特别是有形产品最为直接明显;就产品销售、消费区域来看,出口产品、特别是出口到欧洲、北美的产品风险甚大,就美国来说,各洲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因此可见投保产品责任险的必要性。
国内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是: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承保因质量问题造成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以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公司按该险种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
(一)修复费用;
(二)报废费用;
(三)更换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
产品及原材料必不可少地面临运输问题。作为自己产品的所有权人,有必要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贵公司原料、产品等的运输简单的看无外乎两种模式(不包含出口产品),即自运和外包,自运的肯定要自己承担所有风险,而外包承运人有规定的免责范围,如不可抗力,如果贵公司不投保,因运输中的不可抗力而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贵公司只能自己承担;也不能因为为自己运输产品的物流或运输公司投保了这项保险而不投保,这是因为严格的说,承运公司无货物所有权,出险之后容易发生争议;
雇主责任保险
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后,通常都与雇主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的过程中,雇主和雇员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本人或者雇员家属的认可,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雇主整个的生产活动。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定责定损的工作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来代为完成,使雇主由矛盾一方的角色转化为联络人的角色,这样使雇主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生产,同时也有效的转移了劳资矛盾。此险种对稳定雇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另外,如果发生数人甚至数十人死伤的大型工伤事故,对于雇主而言,需要拿出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金。有的雇主无法在短期内支付这笔补偿金,但补偿金对雇员而言可能是救命钱,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这样的财务风险被化解。同时,雇员也不会受到雇主的财务状况影响,可以及时拿到赔偿金。这充分保障了雇主义务的履行和雇员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很多企业作为雇主已经考虑到了如何转移员工的意外伤害赔偿的风险,最为普遍的做法是为所雇佣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究竟有何区别呢?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
2、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二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在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对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是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予以给付。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1.有关您的管理过失
金钱赔偿和辩护费用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管理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i)股东;
(ii)业务合作伙伴;
(iii)债权人;
(iv)供应商;
(v)客户;
(vi)专业顾问或咨询人员;
(vii)破产受托人;或
(viii)您的公司、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行使职权的监事、董事或股东。
仅偿付辩护费用的情形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管理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辩护费用:
(i)另一被保险个人或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
(ii)试图施以民事或行政罚金或罚款及寻求任何可能随之发生的后继的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的监管机构;
(iii)试图采取停止或强制行为的监管机构、行动群体或特殊利益群体;
(iv)试图提起诉讼的公诉人、人民检察官或公安机关,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v)有资格并试图提起自诉的个人;或
(vi)试图施以刑事罚金或罚款的监管机构,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2.有关您的劳动用工过失
如果下列人员以劳动用工过失为由,对您或某一位员工提出索赔,要求金钱赔偿,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i)另一名员工;
(ii)代表某一员工的工会;
(iii)就其达成的某个集体谈判合同提出索赔的工会;或
(iv)某员工的遗产管理人或一名或多名法律代表。
如果下列人员以您的劳动用工过失为由,对您提出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辩护费用:
(i)试图施以民事或行政罚金或罚款的,以及参与任何其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检查或行政诉讼的监管机构;
(ii)试图提起诉讼的公诉人,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iii)有资格并试图提起自诉的个人;或
(iv)试图施以刑事罚金或罚款的监管机构,而其后您被宣告无罪。
3.有关以损害名誉为由的索赔
损害名誉
如有任何以损害名誉为由针对您而提出的索赔,本保险将偿付您的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
对配偶和继承人的保障
如果在“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一节中订明的任何索赔,是以董事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为由,针对该董事的配偶或继承人提出或继续进行已有索赔的,本保险将向该董事的配偶或继承人偿付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任何此等索赔应被当作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向董事提出的索赔同等对待。
5.对您的保障-如果您在您的公司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收购或出售的子公司担任董事
对新近收购、创建或出售的子公司的董事的保障
如果在“您可获得的保险保障”一节中订明的任何索赔系针对以下自然人提出,本保险同样将偿付金钱赔偿和/或辩护费用。前述自然人:
(i)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由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了子公司而符合被保险个人的定义;但前述作为索赔依据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只能发生在被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符合子公司的定义后,并且在其符合定义的期间内;或
(ii)由于您的公司的下列行为而在保险期间之前或之间,不再符合被保险个人的定义:
(a)出售了子公司;
(b)减少其在任何实体的持股,以至该实体不再符合子公司的定义;或
(c)停止了子公司的运营,
但前述作为索赔依据的管理过失、劳动用工过失或损害名誉只能发生在此等出售或停业之前,并且在该实体符合子公司定义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