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保未保人数还有较大比重。2013年,本市常住人口1472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4万人,乡村从业184万人。分别剔除再工作的退休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18.9万人,保险关系在外省市的驻津单位从业人员20万人后,城镇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中应参保资源为624.9万人。而同期,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93万人,缺口131.9万人,参保扩面潜力和空间仍然很大。二是参保结构不合理。2013年底,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15.9万人,退休人员177.3万人,医保在职退休负担比为1.8∶1,低于全国医疗保险平均在职退休负担比3∶1。参保结构不合理问题加重了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三是中断缴费人数具有相当的比例。由于国企改制等历史原因以及个人参保、续保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仍存在有历史缴费记录但现实中断缴费的情况。本市约有35万人中断缴费,其中许多人即将退休,补缴费压力较大。四是选择缴费基数下限的人数占比较大。按缴费基数下限(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人员143万人,占缴费总人数的35%。造成整体缴费基数下降,拉低了基金池的“水面”高度。
1.2居民医保参保结构有待改善
一是参保的缴费档次结构不尽合理。城乡成年居民可以按照高、中、低三档选择参保缴费,2013年,按高档缴费人数8.4万人,中档20.2万人,低档283.7万人,三档结构比为1∶2∶34,高档和中档缴费总量小,仅30万人左右,低档缴费比重达到90%。由于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与缴费档次直接挂钩,所以往往是参保时选低档,患病住院时吃后悔药。二是政府缴费补助比例较高。2014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政府补助520元,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助占比86%。2015年,天津将连续第5年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由520元提高至67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90元。调整后,人均筹资达到760元,政府补助的比重达到88%。三是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参保机制。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阶段性特征突出,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组织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成为惯例。从管理角度看,每年要发文启动一次,每次要组织行政、经办、乡镇、村居干部集中开展参保推动工作,并同步进行动员、培训和宣传,导致参保组织成本高。
1.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转接机制尚未形成
当前,职工、居民两项医保制度独立运行,基金单独核算,城乡居民当期缴费、现收现付,没有年限激励机制。当居民转为职工身份参保时不计算之前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城乡居民通过单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高医保待遇积极性不高,缺乏对扩大职工医保参保数量,壮大基金规模的正向激励。
2提升医保参保规模和质量的对策
党的十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医保持续发展面临的难题,要着眼完善参保机制,在促进应保尽保、公平享有方面下功夫,推进医保事业的科学持续发展。
2.1深化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升参保效能
落实推进参保扩面的主体责任,统筹发挥市、区县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是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扩面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增强扩面指标分解科学性,充分考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行业、分类别下达扩面指标,提升指标针对性。三是加大指标考核督导力度,建立日常检查推动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参保工作。
2.2强化依法参保,增强参保强制性和约束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方略,推进医保事业发展也要遵循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要求。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核、医保监控三位一体的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司法联动,加大对不参保、少缴漏缴行为的执法惩处力度。特别要运用好社保法赋予的查询账户、强制划拨、担保以及查封、扣押、拍卖等法律措施,着力解决恶意不参保、少缴漏缴等问题,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力,推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维护百姓医保权益。
2.3加强制度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应保尽保
据统计,2010年滦平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大约为3500元左右,在2011年时有所增加,大约人均住院花费4300元左右,此后的几年里,全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都在不断增加,截止到2014年,全县人均住院花费金额已达到5168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县的人们的住院金额医疗费用过高。因此,医疗保险机构有必要对定点医院是否存在着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进行仔细的核查。由于参保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比普通病人住院的医疗费用普遍要高,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些定点医院存在着滥用药、乱检查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变将会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严重的浪费。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在进行医疗费报销时必须要严格遵循签协议、稽查、审核、结算“四步曲”,做到环环相扣,步步到位,防止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
二、基金的支付现状
据统计,在2010年时,滦平县参保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为57.4%,2011年度报销比例为60%,此后的几年里也都在以不同的幅度增加,截止到2014年,全县参保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为69%。综合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在医疗保险政策刚开始启动时,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能够报销的比例超过半数,但随着政策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到2014年已达到了69%的报销比例,同时也说明了国家在医疗保险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正在逐年增大。但是我们也从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着一些非重症病人频繁住院、小病大养的情况,这种现象会导致病人的住院费用增加,同时在报销时也可以增加报销金额,但是过度医疗和不必要的医疗不仅会造成医院物资的浪费,还会导致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可以考虑由现在的首次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分次支付起付标准,比较有利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健康发展。
三、结论
作者:吴晓峰单位: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费用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2.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贸易壁垒
与传统中医的诊疗服务不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更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容易为东道国成员所接受,因此,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了诸多贸易壁垒。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王芳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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