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目前,我国社会养老制度尚未完善,城市中绝大多数老人购置养老保险,但是农村养老保障仍然存在问题。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主要是依靠子女和种植土地的微薄收入,没有固定的养老收入。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难以改变农村人传统“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观念,他们习惯于将养老希望寄托给下一代,这不仅导致我国男女性比比例严重失调,同时也给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难以真正解决人口老龄化和农村养老问题。
2.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2.3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低近年来,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开始推行养老保险,但农村投保的保费低,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投入有限,且保小不保大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专业管理人才匮乏,保险基金运作的缺陷十分多,缺乏一定法律法规的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村养老基金,更谈不上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2.4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持,各农村地区只好制定本地区的暂行办法,导致地方立法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社会保障改革20多年来,养老保险立法不健全,难以切实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进而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发展。
3.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加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3.1提高认识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并充分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紧迫性。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大,老龄化速度快,有70%的老人生活在农村,且老龄化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国家和全社会应转变观念,提高对老龄化和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妥善地处理好他们的养老保障需求,避免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从而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3.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切实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中农村养老保险是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在解决农村保养保险的问题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因此政府和全社会应认识到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和本质,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对象、制度管理以及基金缴纳等内容,用法律手段确保农村养老保险顺利实施。政府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运行的主体,必须通过多渠道进行养老资金的筹措,大大增加养老基金的收入,以便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充分发挥出养老保险的作用,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事业顺利发展。
3.4构建农村养老保障管理体系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根据统一的标准,优化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流程,为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及框架的构建奠定基础。同时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操作流程,增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3.6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家为了维持农村贫困人口最低基本生活,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比较及时、直接、最大程度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比较适应于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实际。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多数农村收入偏低,那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农村中贫困又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不仅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还能为子女减少经济压力和负担,更好地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事业更好的发展。
4.总结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论文关键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一、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二、现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问题
老年人具有与其他年龄段人口不同的生活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突出表现为生理机能下降,社会的参与性减少,经济上属于较贫困的阶层,精神上无归宿感,这些特征使其处于社会阶层中的弱势地位。老年人本身也有其独特的需求,可分为3个层次:经济需求、医疗和生理照顾需求以及精神需求。因此就要提供相对的社会支持,以改善他们的弱势地位。但是,河北省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却有着种种缺陷,实施效果往往不近人意。
(一)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现状,保险“保富不保贫”
(二)医疗保障形式有限,看病就医难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方面由于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二元性,使广大农村老年人被排斥在医疗保障之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不断通过户籍屏障,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从农村无偿抽取大量资金,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在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再加上集体经济的解体和农村自耕经济制度以及近年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的状况,使由集体提供老年人养老资源的方式陷入资金拮据的困境,更使原本脆弱的农村老年人的合作医疗制度形同虚设。
没有充分的医疗保障,看病就会有所顾忌。对于自费支付的老人来讲,医药费支出在年支出的比例中是实实在在的,多吃一元钱药,就意味着必须在其他方面减少一元钱的开支。农民看病难,住院难,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无疑使原本就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雪上加霜。不少学者为此忧心忡忡,大量的贫困农民会拖住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后腿和城市化的进程,建立农村医疗保险,才能减少以上情况的发生。
(三)忽视农村老年人特殊的生活上精神上的需求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作为一种达到社会和经济平衡发展的社会手段,社会保障就是要国家和政府通过对消费资源的再分配,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邬沧萍教授提出应对老龄化的4项对策,使所有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健康、安全、尊严、贡献的晚年生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是刻不容缓。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以及农村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经济保障体系;二是医疗和生活照料体系;三是精神生活体系。
(一)经济保障体系
1.在有务件的地方实行合作养老保障制度以乡镇为单位,集体个人分担,其比例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而定,从集体留成和个人收入中提取。
2.以参加保险的方式个人自筹养老基金但从资金运作方面一定要考虑到农民一般无固定数量的收入以及收入水平较低,不能采用现收现付或部分积累的办法,可选择全积累的方法,建立个人帐户。另外,建立多档次缴费标准,由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可随农民实际收入变化而变,如收成的丰欠不同可以缓交,或补交、多交。
3.土地保障继续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农村“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随着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农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相对增加,因此,可由各村委会负责划出部分耕地作为养老田,分派专业户经营,部分收益作为统一的养老费用不得转借挪用。
(二)医疗和生活照料体系
生活照顾是对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一项长期性养老。由于目前河北省农村存在大量青壮年人口外出打工的现状,这确实给他们赡养老人,尤其是给他们提供日常照顾带来一定困难。但是可以采用其他更为灵活的照顾方式:一是子女出资请人照料长辈。这种方式并不是只存在于城市,在农村一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承担照料职能的是村办或几村联办的服务公司,付费金额由照顾要求和经济实力而定,但一定强调专业性和就近性原则;二是处于相互了解以及居住距离上的便利性考虑,由较熟悉情况的邻居帮助照顾,或者由于老年人具有传统的血缘认同心理,可以发挥血缘纽带的联系作用,让亲戚帮助照顾,这些可以是低报酬也可以是无报酬,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精神生活体系
精神支持对于老年人来讲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为老年人已经退出社会生产的主角地位,没有了工作寄托,生活交往的圈子也越来越小,心理上逐渐产生失落感、空虚感和孤独感。为了达到“健康老龄化”这一目标,必须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特殊要求,注重心理养老,千方百计地使他们获得精神满足。
受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老年人与子女、第三代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农村老年人就生活在隔代家庭中。一方面帮助照看孙子女,减轻子女的压力,另一方面孙子女为老年人带来天伦之乐的生活享受,缓解了他们的孤独感。此外由于农村老年人有着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可以使他们发挥这一特殊优势进行自养,既可以减少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也可以使他们的自我价值得到重新体现,工作生活上有了新的寄托。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测算方法
一、问题提出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就是要保证缴费的个人账户有实际的积累,它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实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且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并与个人账户记账额相匹配。在继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后,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等8个省区市又被列为2006年做实个人账户的扩大试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在不久的将来,做实个人账户将在全国推广实施。针对做实个人账户测算问题,笔者经过大量调研,设计了一套能够快速准确地计算做实个人账户中财政缺口额的数学模型,这不仅对地方各级社保部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做实测算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建模前提与基础
(一)以国家现行政策为依据
(二)考虑主要因素
在进行做实个人账户数据建模测算时,主要考虑做实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需要达到征收与发放平衡,即做到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笔者考虑主要的收支因素是:(1)收入因素: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当年在职参保人年均缴费基数、当年在职参保人年均缴费工资率、当年个体户参保人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年均缴费基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年均缴费工资率;(2)支出因素:离退休人员数、离退休人员年均领取离退休金;同时还要考虑做实个人账户工资率。
(三)计算动态增长变动率
在进行个人账户数据测算时,主要考虑到有些变动是随着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如某省从1996年1月起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个人账户,当时个人账户的规模是2%,1998年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后调整为4.5%,而后又不断调高,直到现在的8%;有些变动是随人口情况而变的,如参保职工由1996年的34.44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3.61万人,享受养老待遇人数由11.48万人增加到12.4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盘子做大了,参保职工与退休人员的在退比由3∶1提高到3.5∶1;还有些变动是随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力度增强而改变的,如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应征缴的基金完全征缴到位,就会相应增加基金积累等。
三、数学建模
根据全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上述各因素之间应满足恒等式:J-L+C=A×R其中,J:职工当年缴费收入总额;L:当年养老金支出总额;C:当年财政补助总额;A:当年平均缴费基金;R:做实个人账户的工资率。为此,当年财政部门补助总额可以用下式表达:
C=J-L-A×R
(一)静态数学模型
根据上述个人账户的基本模型,在没有考虑各年增长变动因素的情况下,做实个人账户测算可以使用下列静态数学模型:
公式1: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个人账户比例
公式2: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当年职工年均缴费基数×28%①+当年个体户参保人数×当年灵活就业年平均缴费基数×20%②
公式3:当年职工(灵活就业)年平均缴费基数=当月职工(灵活就业)平均缴费基数×12
公式4:基金缺口财政兜底③=所需总资金-中央财政固定补助-地方财政补助
(二)动态数学模型
通过上述静态模型可以计算:该市企业在职参保人数4年平均增长数为-0.0576,4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数为0.1795,个体户参保人数4年平均增长数为0.0190,灵活就业月缴费基数4年平均增长数为0.211,退休人员4年平均增长数为0.0758,退休金4年平均增长数为0.0698.
做实个人账户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都应从做实上下功夫。
注释
①28%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缴费20%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缴费8%的相加之和。
②20%是个体参保人员按工资总额的缴费工资比例。
③基金缺口财政兜底是根据劳社部发[2005]27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中央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l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中央财政对地方做实个人账户5%的部分实行包干补助后,新增资金缺口由地方自己解决。根据该文件精神,可以根据公式4计算得出需要地方各级财政兜底的基金缺口。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毓铭。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化”进程研究[J].财经研究,1997,(10)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7).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中国人口科学,2004,(5).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05,(4).
[4]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经济要参,2006(44)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