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群众的权益,按照州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州医保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政策
(一)参保居民18岁以下的(含18岁)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报销,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2000元,计入当年封顶线。
(二)参保居民18岁以下的(含18岁)及在校学生,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住院抢救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死亡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三)参保居民18岁以下的(含18岁)及在校学生被无责任人的宠物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报销,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800元,计入当年封顶线。
(四)参保居民患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乳腺癌、宫颈癌、肺结核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嗣尿症和尿道下裂18个病种纳入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畴,按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0%。
二、调整的政策
(一)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90%。
(二)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三)参保居民在在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吉首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政策给予报销。
(四)符合按病种收费管理的老年性白内障(单眼)患者手术治疗,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收费4800元、定额报销2400元(人工晶体除外),在二级医疗机构定额收费3800元、定额报销1900元(人工晶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