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选择“基本部分”中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您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仅可选择其中一项)
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5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与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以及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与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6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7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以下条款适用于上述1至3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至本合同满期后90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所选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项保险责任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狂犬疫苗接种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猫、犬、猴、蝙蝠等动物的咬伤或抓伤,经医生诊断并在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注射,对于被保险人为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内给付狂犬疫苗接种医疗费用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既往症;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性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因上述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