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江苏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诉齐齐哈尔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
被告祁刚原系被告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22日,被告祁刚以被告金地公司名义与原告江苏友安签订《翰林苑消防泵房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甲方为被告金地公司,合同乙方为原告江苏友安。合同中并未加盖公章,仅有被告祁刚个人签名。合同约定甲方将翰林苑消防泵房安装施工工程交给乙方,工期一个月,原告负责翰林苑小区消防泵房内水箱及高位水箱配套设施管道、阀门、室内外消防泵安装;配套管道室内外消防栓管道除泵房外一米与外网连接等工作内容,约定消防工程定价58万元。在工程施工中增加工程量价款为46,645.00元。2019年8月10日,工程结算造价为626,645.00元,被告祁刚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未加盖公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金地公司提其反诉,要求原告江苏友安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方案及费用。并提出第一次鉴定,要求对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确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金地公司第二次申请对案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部分进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的鉴定,但被告金地公司经过多次催缴明确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材料被退回。
【裁判结果】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工程款626,645.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款(以工程款626,6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通过对生活的感悟和对法律的理解,积极协助法官完成案件的审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充分对案件进行了监督,引导案件的走向,亲自参与审判工作的各个流程,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构架起法官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消除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司法公正,进而实现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