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3.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续保年龄最高可至80周岁。
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属于《众安职业类别表2017》中的1-4类职业类别。
5.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6.本产品保险责任:基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7.保额:基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共享1万保额。
8.免赔额:本产品无免赔额。
9.赔付比例:社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保或其他渠道获得赔付的按100%赔付,未获得过赔付的按60%赔付;社保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保或其他渠道获得赔付的按70%赔付,未获得过赔付的按40%赔付。
10.其他渠道指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其他第三方保险公司等。
11.等待期:疾病住院责任等待期为30天,意外住院及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12.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仅承担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120天后的费用。
13.就诊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普通部。
14.社会医疗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5.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16.本产品保单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17.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7】主015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8.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各分计划对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8)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9)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2)任何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购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7)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1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0.投保: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保险合同成立。
21.承保:众安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