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宏光公司工作。宏光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为公司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2000年3月初,唐某某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宏光公司以已为唐某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唐某某的工资,要求唐某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6月中旬,宏光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唐某某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唐某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唐某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宏光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裁决宏光公司补发唐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2)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宏光公司认为唐某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宏光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宏光公司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唐某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宏光公司只给唐某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