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救治
二、提高基层报销水平,推进分级诊疗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三、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执行临时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各市(区)医保部门及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目录外药品比对筛选工作,自行做好政策标识和维护工作。要根据《关于积极推进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2〕38号)要求,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发挥好陕西全民健康保衔接和补充作用,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
四、推进移动支付结算,加快系统建设
五、及时维护医保编码,实现精准结算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继续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六、做好价格管理工作,提升防控成效
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八、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提高新冠住院患者待遇水平
对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定点医疗机构放开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20%。
建立门急诊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切实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新冠治疗药品(药品目录外的)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按甲类管理;将省级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
明确异地就医患者费用结算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患者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
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提供便捷高效医保服务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