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6个分项方案的通知

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6个分项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90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6〕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办法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平台上的投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3.开展互联网保险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不得无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防止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分管副局长、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和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超超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许宁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杨少俊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工作局局长

高波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王康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冀晓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德胜自治区维稳办负责人、公安厅副厅长

朱明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冬梅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李学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郭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云中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麦欣佳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邵宁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刘世勇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兆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桂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束华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安宁宁夏银监局局长

陈士轰宁夏证监局局长

张雪峰宁夏保监局局长

殷兆方宁夏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二)属地组织。五个地级市参照自治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备。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办)。五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五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五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探索建立行业自律。设立自治区互联网金融协会,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要求,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及自律惩处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案,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自治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

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通

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高波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行长

副组长:麦欣佳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马明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任彦玲宁夏银监局副局长

韩永宁宁夏证监局副局长

毋金叶宁夏保监局副局长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进度安排

(四)验收总结。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自治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我区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严格支付机构监管和市场准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对与无证机构合作的收单机构违规处罚力度。排查梳理与无证机构合作的收单机构名单,并对重点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全面检查。经查证,存在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将外包服务机构发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等违规行为的,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段成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董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二)集中清理,分类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无证机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工作,完善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行银川中心支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为做好我区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全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坚持“穿透”原则,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二)排查对象。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主要以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网贷机构基本统计数据为基础,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名单外的网贷机构。

1.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或具备网贷业务特征的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3.大部分业务通过线下开展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排查内容。

2.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平台总体运营情况、平台项目逾期情况、逾期项目代偿情况、业务种类、借款用途等。通过多方数据比对、核验,搜集发现关联借款集中、经营规模较大、单笔项目金额突出、期限较长、收益率较高的产品以及超范围经营的业务种类及借款用途违规不实等信息,作为重点检查的线索。

3.网贷机构社会贡献和创新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网贷机构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主要指网贷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及实体经济的情况、实施第三方存管及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保护及信息技术创新措施等。

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指网贷机构负面清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是否存在平台提供担保、是否设立资金池、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大规模线下营销等问题。主要问题的判断应当注重事实依据,通过“五查五看”,即查台账、银行流水、合同档案、财务报表、网站公布信息,看借款人、资金流向、担保方、存管机构、收益率,判断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标的真实情况、担保方情况、设立资金池情况等,对专业性强、判断不清晰的借助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数据予以核对,或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协助调查判断。

三、明确标准、分类处置

(一)分类标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及处置。对各类网贷机构仔细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对照以上标准可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应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这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这类机构要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2.整改类。这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对这类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组长:安宁宁夏银监局局长

束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五、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

1.摸底阶段。在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摸底排查,汇总形成我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和数据。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中旬完成。

2.机构自查。通过公告(公告前应对“公告确认”方式的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采取此方式)、印发通知等适当方式,督促、指导网贷机构开展自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全面核查。对机构自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做到全覆盖。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中旬完成。

4.重点检查。对核查信息和数据指标异常、疑点多、瞒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5.督查和评估。自治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6.报告阶段。自治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分类统计调查档案信息和数据,上报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分类处置。依照摸底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督导。向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报告,做好国家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宁督导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引导。按照统一布置,加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区域间、上下间纵横联动,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阶段任务。各成员单位要于2016年6月中旬将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宁夏银监局。

(三)讲究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区别对待,讲究策略,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好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自治区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

为做好我区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6〕29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了解掌握我区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二)集中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

(三)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宣讲典型案例,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

(四)完善协作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全面覆盖,稳妥整治。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排查。讲究方式方法,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立足当前,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活动,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风险;立足长远,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整治重点。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购买建议。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宁夏证监局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证监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士轰宁夏证监局局长

副组长:麦欣佳自治区金融局副局长

(二)清理整顿。宁夏证监局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和专项整治职责分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整治,提出整改意见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停业,及时移交线索,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效果评估,推广整治工作经验,查找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前纠后错等问题,强化问责和惩处机制。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股权众筹风险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自治区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

为推动我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1号),制定本方案。

广泛排查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情况,摸清互联网保险风险底数,集中力量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切实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不断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则,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一)财产保险方面。重点整治财产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的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三)保险中介方面。重点整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保险专业中介与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是否存在交叉传递风险。

(四)稽查方面。重点整治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组长:张雪峰宁夏保监局局长

(一)摸底排查。通过调研走访、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结合整治重点,全面摸清互联网保险风险底数,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全面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二)注重配合,加强协作。建立督办制度,督促制定细化方案,及时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加强自治区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构建跨界互联网保险整治工作机制,形成互联网保险风险防范合力。

(三)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风险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立足当前切实化解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着眼长远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行业特点,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在自治区层面,实现全区工商登记信息与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四、组织领导

组长:马汉文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一)方案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此项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各地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总局。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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