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央企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1、大型央企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企业:XX公司企业协商首席代表(签章):职工协商首席代表(签章):申请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XX公司本部(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方案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职工福利保障制度,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发展。(二)效益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费,效益差时少缴费或暂停缴费,不得因建

3、立企业年金而影响企业的基本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三)效率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差别待遇。归属职工个人的年金与对企业贡献、业绩、职级、岗位挂钩,适当向关键岗位倾斜。(四)适应发展,适时调整。如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发生调整,可以根据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情况,结合本公司实际,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通过规定审批程序,适时调整本年金方案。第五条本方案的管理模式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公司和参加职工根据既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实行信托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参加职工退休后可获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和投资运营收益。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职工参加方

4、案的条件在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本公司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试用期满的正式在岗职工,均可自愿选择参加本年金计划。第七条职工加入方案的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职工参加本方案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通知其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加入申请表,经过公司签章确认后办理相应的加入手续。第八条新职工的加入(一)在本方案建立后进入公司的新职工,可在满足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的次月起加入本方案。加入本方案的新职工,如果在原单位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而该账户确认可转入本方案,经公司确认后,可将原个人账户积累的权益转入本方案。(二)职工离职后,如重新返回本单位申请加入

6、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须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变动情况;6.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方案参加职工可以自愿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公司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退出本方案的次月起停止个人缴费,本公司同时停止企业缴费。其个人账户标识为封存账户,仍在本计划中管理运作。(二)方案参加职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方案,公司有权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终止该职工参与方案。参加职工退出

8、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如果出现了超过上限的情况,公司保留对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的权利。第十三条缴费组成本计划的缴费由企业正常缴费、企业补偿性缴费、企业特别奖励缴费、个人缴费四部分构成。(一)企业缴费的年缴费基数为上一会计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企业总缴费每年按缴费基数的5%比例计算;(二)职工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会计年度月发工资(年金方案实施的首年以当年本人月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入职职工的首年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年月发工资,按起薪月当月的月发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1/4企业年金个

12、会统筹规划。第十七条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一)参加职工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1、参加职工由于个人原因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在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相应暂停。暂停缴费后职工可以申请恢复缴费。2、一般情况下,参加职工申请暂停缴费或恢复缴费应于缴费基数调整月(4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3、参加职工个人申请恢复缴费后,经公司确认后,在职工个人恢复缴费时,公司也恢复按照正常的比例进行缴费。(二)公司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1.当本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或经公司年金管委会通过暂停缴费的决议时,可以暂停企业缴费。待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或经公司年金管委会通过恢复缴费的决议时,

13、恢复企业缴费;在财务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年金管委会可根据本院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补缴暂停期间的缴费金额。企业缴费暂停后,参加员工个人缴费也相应暂停。2.公司缴费暂停期间,企业年金方案处于停缴状态;公司恢复缴费后,企业年金方案恢复正常缴费状态。第四章权益归属第十八条企业缴费和参加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归参加职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中正常缴费部分、补偿缴费部分及特别奖励缴费部分形成的权益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规则进行归属。第十九条参加职工个人账户中公司缴费部分:(一)当参加职工离职或者出国(境)定居时,参加职工的企业正常缴费及企业特别奖缴费所形成权益的归属规则

15、委会决议确定的用途使用。第五章企业年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设立本方案设立个人缴费账户及其项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其中企业缴费账户分为企业正常缴费账户、企业补偿缴费账户及企业特别奖励账户。(一)个人账户管理方式1.本方案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2.本公司企业年金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选定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担任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公司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支付审核、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的开立账户管理人为每个

16、参加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的变更;(五)待遇支付的审核;(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参加职工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经公司确认后,并且新公司之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二)如果参加职工离职,但未

17、参加新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公司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职工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的注销(一)参加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未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二)参加职工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个人账户注销。(三)参加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人账户注销。(

18、四)参加职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个人账户注销。(五)参加职工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职工本人,个人账户注销。第二十六条企业账户的处理(一)本方案建立一个专门的公共账户,称为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职工离职或出国(境)定居等情况收回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多缴的缴费等。(二)企业账户的金额可以用于充抵未来企业缴费、实施中人补偿、给予职工特别激励缴费或按年金管委会决议确定的用途使用。第六章基金管理方式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参加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第二十八条本方案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

19、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选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由受托人根据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第三十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本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三十一条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参加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参加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化

20、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三十二条待遇支付条件参加职工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三)出国(境)定居;(四)在职期间去世。第三十三条可领取的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确定(一)当参加职工由于第三十二条(一)、(二)、(四)原因申请领取时,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全部权益。(二)当参加职工由于第三十二条(三)原因申请领取时,其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可

21、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的确定职工在本计划实施后,退休时可从如下两种方式领取:(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二)按月/年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领取方式。成员按月/年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领取企业年金。每次领取企业年金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做相应扣减,扣减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继续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运作。2、领取标准。每期领取时可按固定金额领取,或按当前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剩余领取期数计算当期领取金额。3、身故处理。职工在领取期内身故,其剩余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三十五条待遇支付方式(一)当参加职工因病(残)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出国(境)

22、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由参加职工向公司提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二)当参加职工正常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职工向公司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发放给职工本人。(三)当参加职工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未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第三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当职工加入本方案的时候,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参加职工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请。第三十七条参加职工(

23、含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八章中止缴费处理第三十八条中止缴费的条件:公司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下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下情况,公司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1.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3.本方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4.本公司年金管委会认为应当中止缴费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职工在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中止缴费: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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