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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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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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因此他们的状态如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将以什么样的表现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共识。在目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下,这些国有保险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经营机制的不灵活,又使得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步伐较慢,经营绩效不佳。在这种恶性循环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据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经酝酿多时,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

关键词:保险业金融功能货币政策

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促销新产品,经历了“储蓄型——保障型——投资型”的演变。最初,将保险单的利率与银行存款相比,渲染保险单的储蓄回报功能。在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的压力下,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高利率的保单,重新回归保障功能。而后开始大力引进国外投资型险种,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曾一度红火了沿海各大城市。

但是仅从防范利差损目的出发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进而要求拓宽投资渠道;或者,仅从繁荣股市目的出发,鼓励保险资金入市及保险公司上市,都患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近视病,过多资金入市也可能引发股市过热的危险。因此,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需要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还可以从货币政策体系入手。

货币政策的新发展

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但从中央银行动用货币政策工具到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间要经过许多环节。中央银行为了随时掌握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必须利用一些能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金融变量,作为观察从货币政策工具到最终目标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指标。长期以来,美联储把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以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调节货币供给量的主要手段。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货币政策作用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金融创新的发展,特别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一方面使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渐趋失控;另一方面使货币需求的稳定性大大下降。第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方式的创新,使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政策意图难以见效,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功能弱化。第三,经济金融全球化及金融市场深化导致的大量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使传统的货币供应量与产出之间的联系被打破。正是以上原因使得美联储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指标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严重限制。

在我国也出现类似情况,中央银行为了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增加,连续8次下调利率,希望通过利率机制对银行储蓄分流,鼓励居民、企业贷款、消费,或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获得更大的利益,发挥资本市场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功能,实现中央银行刺激投资消费的货币政策的目标。然而,操作效果不尽如人意。利率政策的杠杆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债券、股票市场上的财富效应均难以奏效。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不通畅或发生扭曲的因素较多,其他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的约束、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意识和动力不强是原因之一。由于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在金融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情况下,中央银行能够直接监督和调控的只有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对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则难以直接调控。这些机构的行为是否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一致,中央银行无力进行直接约束,从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金融创新实践证明,中央银行只控制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而忽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现象,导致货币政策的失败。为此,中央银行必须扩大货币政策调节和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

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作用

货币政策制定后广泛地通过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传导。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表现在:

对利率政策的反应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所制定的调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政策、措施,以此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向宏观经济需要的方向从事经济活动。作为重要的经济变量,利率一直是中央银行调节干预经济的工具之一。

在利率政策发生作用的过程中,保险,特别是长期寿险业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当中央银行采用扩张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下调,在其他各因素不变的假设下,保险公司长期险(寿险)资金运用收益预期下降,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下降,寿险产品价格上升,通过价格效应,居民的保险需求下降,实物消费可能增加,最终推动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实现。这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其明显,而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可通过多渠道运用资金均衡收益,因此费率可不必依附于利率。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保险运行机制配套问题而发生扭曲。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为抑制通货紧缩,我国央行连续8次降息。但在名义储蓄利率大幅变动时,保险监管政策未能及时作出反应,加上寿险公司自身缺乏风险意识,假定的预定投资回报率高估,部分公司甚至渲染这种差价,造成居民对保险商品的抢购,将央行利用货币政策希望从银行“分流”的储蓄,部分重新流入了寿险公司,没能实现扩大实物消费的作用,抵消了央行货币政策效果;而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能力受限,寿险公司自身面临严重的“利差损”风险。

保险业通过货币市场对货币政策传导的作用

理论上,市场利率以资金供求为基础,保险公司的同业拆借、债券买卖业务等资产业务表现的逐利性,为中央银行利率杠杆作用的发展提供了微观基础。保险公司通过从事政府债券的买卖和同业拆借活动,可以直接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完成央行吞吐货币的重要过程;也可以与其它金融机构交易,间接影响央行的货币政策传导。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广泛参与了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动过程,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供求变化带来的信贷、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成为影响货币市场银根松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最终影响长期国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

根据西方金融理论,货币政策通过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托宾Q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因此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间接入市,甚至保险公司上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量,并通过影响股票债券价格来影响企业居民的行为。

保险业还通过迂回的途径,间接地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货币需求。由于保险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保障,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得到预期财富效应,节省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消费。

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其信用扩张不同于银行体系。

与银行贷款不同,保险公司的贷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一增一减,并未产生派生存款。但在我国,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不像企业存款一样计入货币供应量,因此,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时,保险公司存款的减少带来的商业银行负债方企业存款的增加就事实上增加了货币供应量,等同于派生存款。若此时中央银行仍只调控商业银行信贷,忽略了非银行的信用扩张,就可能造成过多的货币供应。如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前,我国的保险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1984-1989年,累计运用保险资金37亿元,其中投资贷款占97%,1991年才开始有所调整,应该说这对当时的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这又矫枉过正,杜绝了派生存款的同时却在另一方面延长了资金的流转,降低了货币流通速度。

虽然保单质押贷款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事实上它是在保单现金价值内预支,并未超出保单现金价值。但这意味着保单权益的支付期限缩短,体现了保单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虽并未非派生存款,但起到提高货币流通速度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广泛地支付高比例的佣金通过人、经纪人推销产品,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费用及层层机构的收入分流就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现金漏损,也即减小了保险公司的信用扩张能力。

将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纳入货币政策体系

从中央银行来看,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必须有更广阔的视野,而不是只盯住基础货币,应当面对多样化的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金融资产。虽然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相对于上万亿的银行存款来说,作用较小,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壮大,保费的增加,保险单作为居民的金融资产的作用也将逐渐增大;且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也将增加,成为不可忽视的金融资产。

一、目前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在法律的许可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资公司、保险销售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开始,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以人保集团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中盛国际、中元经纪四个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国人保已经由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经纪公司)的保险集团,业务经营由原来的非寿险发展到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领域。

再看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相继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经营业务涉足再保、直保、投资、传媒、保险经纪、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

二、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2、有利于壮大保险机构的实力和竞争能力。

三、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当前,大量产业资本深度融入证券、信托和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石油、航空、铁路、邮政、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积极进入金融和保险市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产生了一大批横跨生产和服务业两大领域的产业金融集团。

如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先后组建了合资的中英人寿保险公司、中怡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保险领域。

今年国家电网公司将相继申报成立信托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以财务公司、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五大金融支柱为核心的金融运作平台,由其金融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这些大型的产业金融集团通常在内部设有金融(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下设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财务公司、产寿险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即: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模式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四、保险集团化运作的模式

1、互补而非竞争的业务分工

保险集团通过搭建具有互补性的业务结构,实现各业务单元的协调性和相互带动。保险集团协同效应的发挥,建立在内部子公司各自业务边界清晰的基础上,建立在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业务上的非竞争关系,对形成良好的业务结构和经营秩序十分重要。

从纵向看,可以以保险公司为中心,向前端—保险或保险经纪延伸设立子公司,也可以向后延伸设立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特长是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市场开发;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客观中立的进行损失勘验、保险赔款理算的第三方。产品开发、保险服务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这些子公司业务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补充,在各自专业分工基础上较易形成核心竞争力,并由此形成各自利润源。

2、共享的营销网络和技术支持

充分利用原有的营销机构网络,建立集团营销协作机制,在专业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发挥营销机构网络的最大效能。

对很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说,充分利用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络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是一种既经济又便捷的经营模式。

集团公司需要发展业务经营创新和综合研究的能力,充分掌握宏观政策、行业及市场综合信息,为子公司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3、统一的信息平台

集团公司应构筑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互通互联的业务运营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公共网络平台、办公与信息交换平台,支持各子公司公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4、系统化的品牌策略

品牌是保险集团的重要资产,统一品牌对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塑造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不仅应有较强的品牌管理能力,而且更需要对集团品牌形象与声誉进行系统开发和经营,通过深度挖掘品牌价值,集中开展市场推广,提高品牌强度。同时,集团公司还应帮助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集团品牌进行一定的延伸,并保证集团主品牌与附属品牌之间在视觉与内涵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二、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政策选择,以应对所识别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宏观审慎工具运用,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

三、推动我国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对策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2013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一行三会部际联席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统一金融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取得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然而,这种协调机制仅仅是上层设计,在具体执行时,存在诸如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缺乏数据共享平台、监管宽容等问题,仍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等想象,同时由于监管信息不能顺利地从监管当局向人民银行传递,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民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真正实现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打好体制基础。

关键词:投入产出;关联性;影响力;感应度

Abstract:Thisarticlerestartstocalculatetheinput-outputtablesof122sectorsin2002andgettheinput-outputtablesof15sectors.Thenwecalculatethedirectconsumptioncoefficient,Leontiefinversematrix,directindexofforwardlinkageandbackwardlinkage,effectcoefficientandsense(degree)coefficient,andoutputrequirementcoefficientofallsectors.WeanalyzethecorrelationbetweenChineseinsuranceindustryandotherindustries,andgivesomesuggestionsonacceleratingthedevelopmentofChineseinsuranceindustry.

Keywords:Input-output;Linkage;Effect;Sense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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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梯度较大,出现了明显的层次区分。第一层次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辽宁、天津、福建等,保险业发展各项指标优势明显;第二层次包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湖北、河南、重庆、宁夏、安徽等,保险业发展各项指标居中;第三层包括海南、贵州、青海、、广西等,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

本文选取北京、江苏、河北、湖北、贵州、青海六省市组成样本,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结构层次状况进行代表性分析。

我国六省市保险业发展差异状况

(一)六省市保险业现状比较分析

2005年北京、江苏、河北、湖北、贵州、青海保费收入之比为63.32:55.64:27.65:18.38:5.15:1;保险深度之比为:5.08:1.65:1.74:1.54:1.43:1;保险密度之比为:22.76:4.04:2.53:1.66:0.71:1。河北与湖北的人口之和是北京的8.7倍,而两个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到北京的3/4;贵州和青海的人数总和超过湖北省,而其保费收入总和不到湖北省的1/2,不同层次的保险市场保险业发展水平差距大。

从险种状况来看,2005年六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之比为18.93:26.30:15.06:10.21:4.05:1;保险深度之比为:1.51:0.78:0.81:0.86:1.13:1;保险密度之比为6.69:1.91:1.19:0.92:0.56:1。同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之比为:100.16:79.93:38.07:25.15:6.05:1;六省市人身险保险深度之比为:8:2.38:2.05:2.11:1.70:1,保险密度之比为:35.38:5.81:3.02:2.27:0.84:1。由此可见,样本各险种之间的差异性与各省市保险市场发展差异性相同,第一层次在保险业总体实力以及各险种发展上均居于领先地位,而第三层次均居落后地位。但是就不同险种比较而言,人身险的发展差异性比财产险更加明显,两极分化状况更加严重。

(二)六省市保险业发展状况纵向比较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我国保险市场行为逐渐规范,市场逐步进入有法可依、有序竞争的阶段。本文选择1997-2005年六省市九年间的数据,分析保险行业发展地区差异的趋势。

从1980年我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发展不足30年。从六省市九年间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并不是最近出现的新趋势,我国保险市场层次性一直存在,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地区间差异化程度正在逐渐加深。

我国保险业市场发展差异成因分析

(一)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是导致保险市场层次分割的主因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这个大背景。我国保险业地区层次划分结构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地位完全相符。从本文选取的六省市来看,北京、江苏是我国经济实力强的地区,其保险业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其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贵州和青海两省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之和不足北京市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2,不足江苏省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8,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其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也比较落后。

保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居民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了本地居民保险需求水平和购买保险的能力。北京、江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远远高于其他四省市,河北和湖北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略高于贵州和青海省。同时经济发达地区与其他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2000-2005年间差距显著扩大,同期保险行业各项指标也呈现出了差距扩大的发展态势。

(二)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是险种间差异的重要成因

从保险业发达国家发展的经历来看,人身保险发展速度大大超过财产保险,并且在保费收入数量上远远超过财产保险是保险业逐渐走向成熟的普遍规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从1997年开始,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第一次超过财产险保费收入。但是从地区来看,北京、江苏等第一层次的保险市场在1996年以前其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就已经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并最终拉动了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超出财产险。湖北和河北1998年才最终实现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突破。而贵州和青海到2000年才实现了人身险保费超过财产险。

由于各地区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虽然六省市保险行业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率先进入人身险快速发展期的北京和江苏市场在保持财产险方面的优势之外,拉大了人身险各项指标地区间的距离。这就导致了地区间人身保险发展差异性比财产保险更加明显。

(三)择优选择是保险业地区差异形成不可忽视的条件

从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来,各大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中国成立分支机构,其丰富的经验、灵活先进的管理、先进的观念是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外资企业选择的业务区域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是所有外资保险公司的首选。外资企业择优选择的结果增大了地区间保险业已经存在的发展差异性。

人材的择优选择也是导致保险业地区差异的重要因素。北京、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这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有利于规范保险供给方的行为,这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二,较好的教育使得人们具备风险较好意识和较强的保险购买能力,从而形成质量较好的保险需求方。

择优选择的结果导致集聚效应,使得保险资源更加向北京、上海、江苏等第一层次的保险市场聚拢,从而激化地区间的差异性。

结论与政策建议

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地区间差异化发展是世界各国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保险业发展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适度的差距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现象,但是过大的差距则不利于保险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和缓解地区差异过大的问题。

(一)继续推行中西部经济发展战略,缓解地区经济结构的二元性

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是形成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差异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发展的二元性甚至多元性直接导致了保险业发展的多元性,因此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差异过大的问题,就必须从解决我国东西部经济二元性结构状况着手。

现阶段,我国全面推行“中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在保持东南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期间国家通过政策、资金、人材等各方面的倾斜加大对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投入,积极扶植和引导中西部地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从2000年至今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幅保持在8%以上,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逐年降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日趋平衡,各地区保险市场容量差异日渐缩小,各地区保险行业发展差异性的问题必将得到有效解决。

(二)根据地区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性”的发展各地保险业

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商品同构性状况十分严重,各地区保险市场所销售的保险产品雷同。我国保险公司的险种开发通常是由总公司集中开发,而后全面铺开销售。出于对经济目标的考虑,保险公司的险种开发和保险商品价格厘定往往只着眼于保险需求旺盛、购买能力较强的经济发达地区,极少考虑其他地区。这就使得我国保险市场商品供给和需求不符的情况十分普遍。发展较为落后的保险市场上实际保险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同时现有的险种供给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我国地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不同,各大保险公司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完善险种研究和开发机制,应该合理险种开发工作安排,将险种开发从较少人参与的单一部门的“专门”开发模式转化为自下而上众多人参与其中的系统的“专业化”开发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区保险公司参与到险种开发的工作当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风险状况、需求结构,设计出符合各地区保险需求特征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险种,通过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来完善保险商品定价机制,从而解决由于供需矛盾对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抑制。

(三)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相对落后地区保险行业的后发优势

发挥后发优势是后进国家和地区快速发展、赶超先进的重要途径。保险行业也应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发挥后发优势主要是通过学习和借鉴先发展地区的经验和教训,更高效率的促进本地区保险业发展。

后发展地区要能够获得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就必须打破保险业地区条块分割,加强保险业发展的地区交流,建立效率化的地区间信息交流平台。后发展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区别的学习先发展地区科学的成本控制方法、先进的营销手段、良好的风险管理技术、优秀的企业营运管理、市场化的险种开发和定价策略等,能够有效降低各种成本,提高后发展地区保险行业的整体效益。

(四)加快保险行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协调发展

(五)实施适当的政策扶植,以促进相对落后地区的保险业发展

应给予相对落后地区的保险行业以适当的政策倾斜,以鼓励和扶植其继续发展。如美国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实力弱小的小规模的保险企业的措施,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优惠等。我国应借鉴其的做法,对相对弱小的保险市场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政策扶植应综合考虑和衡量短期的政策效果和长期政策效果,以培植后发展地区的保险业自我发展能力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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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华林,李开斌.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栾存存.中国保险业增长研究.经济研究,2004(1)

4.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年鉴出版部,1997-2004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

中国保险业格局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的,也是为我国能早日加人WTO在保险业方面所做的准备。因此,这是中国为加入WTO,保险业所受的第一轮冲击。有的称这种开放为保护型开放。

中国保险业,1988年之前,只有一家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8年3月平安保险在深圳、1991年4月太平洋保险在上海相继创立后,又有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天安保险、上海大众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等8家新的中资民族保险公司创立。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保集团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保人寿、中保财产及中保再保险公司。1998年11月,撤销中保集团,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目前中资公司共13家,其中中保人寿、中保财产及中保再保险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余10家为股份公司。中国保监会为监管机构,不办理业务。

中国保险业的另一块为外资保险公司。1992年11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业之前,中国只有十几家外资公司的代表处或联络机构。1992年美国友邦获准开业后,1993年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营业,1994年7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上海分公司获准开业,1995年又批准美国国际集团的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在广州设立分公司,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中国石化总公司合资在上海成立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也是1996年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准成立。1997年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获准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1998年,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又获准开业。1999年4月,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又批准英国保诚、美国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寿险公司与我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寿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4家,正处筹备阶段5家,保险开放区域也将由上海、广州扩大至深圳、重庆、大连、天津等地。此外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有200多家,其中100多家提出申请等候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家数超过中资保险公司指日可待。

中国保险业遭受WTO的第二次冲击,将更激烈、全面,这只要从1999年11月15日中美协议关于保险部分可以看出。这一轮开放,有学者称是竞争型开放。

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全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至3年内允许进入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

范围——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咨询原则——中国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或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2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拥有51%的所有权或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100%,没有限制)。

从该协议可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准入、进入的速度将更快、数量会更多,而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权进一步扩大,可轻易取得控股权地位,开放区域将由少数城市扩大至全国,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是全方位的。外资财险公司将由目前只做外资企业向同时可做中、外资企业业务发展;人寿公司由目前只能做个人业务向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同时经营发展,外资再保险公司更将不受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历史悠久、资本实力雄厚、经营机制灵活、国际化程度高、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先进、科技化程度高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广泛进入、参与、竞争,必将暴露中资保险公司在产权、营运、市场结构、产品创新、用人机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二、世界保险业兼并风潮与中国保险业

世界保险业兼并呈现出强强兼并、跨国兼并、跨业兼并的特点。1996年英国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合并成市值132.67亿美元的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跃成为英国的最大。法国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与安盛保险集团(AXA)实施合并,此前法国安盛保险公司收购了澳大利亚的国卫保险公司,从而成为包括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保险公司。而几年前由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保险公司合并组成的ING,在1997年7月宣布出资22亿美元收购美国依阿华公平保险公司(EIC)。1998年4月,美国万国宝通银行与美国著名的旅行者保险公司合并,1998年9月,瑞士苏黎世保险集团与英美烟草公司合并。此外,再保险公司也出现多次合并,如慕尼黑再保险收购美国再保险公司、百慕大伙伴再保险公司收购法国S.A再保险公司,美国的通用再保险收购德国科隆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英国的M&G。再保险公司等。保险中介服务领域,也出现多宗收购包括美国怡安(AON)、英国的BAINHOGG、MINET及德国的JAUCH+HUBENER连串收购等。

三、金融业全能化经营趋势与中国保险业

传统全能银行以德国为典型,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基本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界限明显,其目的主要是防范交叉经营引致的风险和全能经营导致的垄断。但是进入90年代,除我国外,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业已基本打破业务界限,向交叉经营、全能经营发展,即一家金融公司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美国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而且通过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此制度。但美国在最近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于1999年通过新银行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议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业

经营。世界金融业经营向全能化

四、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与中国保险业

信息技术、电于商务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造传统的金融业,保险也不例外。1996年,全球网民不足4000万,1998年即超过1亿,1999年上半年已达1.6亿,电子商务也随之获得爆炸性增长。而1999年末,IBM的研究表明:网络对保险电子商务化的影响已不容忽视。1999年,全球不到3%的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使用互联网或商业热线服务以进行了解、咨询、更改保单信息,但调查显示,5年内即到2004年这个数目将上升到49%左右。另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估计,今后10年内,商业保险业务的31%和个人保险业务的37%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1999年我国网民已达400万,但仅占总人数的0.33%,远低于美国40%左右的比例。然而金融电于化、网络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已开始显现。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面向公众开通运行,涉及到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截止1999年6月,25家保险公司中绝大多数已在网上设立了自己的主页,在网上介绍保险产品,解答保险疑问,通过电子邮件向网民提供咨询服务。因而一改过去投保人被动接受宣传的局面,使其能根据自身需要主动搜寻适合险种,并可通过网络把意见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甚至可直接签下保单。

而最近首家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网站朗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推出“网碟”、“网药”后,将推出国内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s)。“网险”实现了网上投保,实时核保,实时认证,在线支付。最终将实现通过互联网进行投保、核保、理赔和给付。

不仅如此,各保险公司的企业管理也正大力推行电脑网络化、数据处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管理从文档处理、数据发送、存储、查询、修改到承保、理赔、资金周转、企业决策等各环节实行电脑化、网络化。利用网络对员工和人进行培训,利用网络与公司股东人、保险监督机构等进行信息交流。

五、保险营销与中国保险业

面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中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要求。有鉴于此,中国保险业已开始着手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变革,如推行银行,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新技术支撑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进预示一个方向,即中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正开始新一轮变革,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中国保险业的展业也必将从以营销业务员直接推销方式为主转变为以保险人间接推销为主,中资保险公司的营销也将以公司的优质服务、创新能力、培训、人力资源、品牌形象、消费者满意程度等作为在国内、国际展业的基础,以确保中国保险业在国内、国际的持久竞争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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