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标准XX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保险业效劳实体经济和社会XX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3〕
13号〕〔以下简称“方法”〕、《XX保险安康保险治理方法》
《XX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供给保险效劳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为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为准。
本细则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公司所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以公司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为准。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其次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治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治理制度。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掌握人、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业务属地化效劳机制详见本细则第三章。
其次章公司治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总公司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部门统筹开展业务,由总公司安康保险事业部与理财业务局部别开展对应业务。如公司业务构造调整,则由实际业务主责部门统筹开展对应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治理制度及销售流程的制定。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送。
〔三〕与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作、协议签署及变更事宜。
〔四〕与合作机构的技术对接,互联网保险功能的开发,与核心数据的对接,保障互联网数据的安全。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调研以及产品形态的建议。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产品呈现与宣传内容的检视,对
涉及合规风险的内容准时提交风险合规部审核评估,并推动整改。
〔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划、审批、工程上线等。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产品开发推广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打算,组织产品开发,排期等,并依据市场及整体目标达成状况,适时调整产品开发打算。
〔三〕确保产品开发的时效、质量满足业务部门需求,并不断提升整体的产品开发力量。
〔四〕负责互联网保险产品进展生命周期治理,负责产品停售及退市等。
第八条总公司精算部负责依据互联网保险产品形态,核定产品价格及利润测算、产品条款的拟定、产品费用管控及风险管控。
第九条总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对业务制度、流程、产品、销售流程等进展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总公司用户契约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运作体系,涉及业务处理流程、系统中流程设计等。建立和完善核保、理赔、保全、属地化效劳等各项业务治理规
章制度体系,制定修订各类操作细则,以确保用户效劳有效落第地。
十一条总公司运营部负责统筹总、分运营条线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督导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