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金融+科技”的浪潮下,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渠道及服务模式的创新为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主要由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代理人等构成。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近年来借助互联网较为丰富的客户流量资源,各保险业务主体纷纷加大传统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力度,互联网人身险中健康险保费占比持续提升;随着车险改革推进,互联网车险受到一定冲击,互联网财险行业集中程度趋于下降。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由于传统保险线下展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显现出其特有优势,线上保险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
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在持牌经营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办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全面强化了持牌经营理念,强调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重点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销售管理和服务管理两个章节;在销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在线核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无法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主动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和区域。《办法》对保险机构销售、核保核赔、退保及诉讼等行为进行全流程约束,有助于加强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
总体看,《办法》的正式出台解决了互联网保险定义、线上线下业务区分、跨区域保险经营纷争等多项持续多年的不明确争论,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纲领性文件,《办法》为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基础。《办法》着重强调“持牌经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核心要求,通过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自营网络平台定义及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进一步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合规管理,解决在产品营销、信息披露、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在互联网渠道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制定与推行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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