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与我国城镇化建设相同,在此过程中同样伴随着大量人员在欧共体内部跨国流动。这种大规模跨国转移就业的频繁出现,促使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逐渐意识到需要尽快形成能够满足各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在欧共体的促进下,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欧共体140/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为统一的法令形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该政策能够在不改变现有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协调制度差异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双重目标,为流动人口在欧盟内部自由择业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缓解各方利益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遵循分段记录、累计缴费年限、最后接管、按比例支付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养老金、核算养老金以及支付养老金三个阶段。
(一)申请养老金
(二)核算养老金
(三)支付养老金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三个有关社会公平的问题
社会公平性问题涉及的是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受众群体,根据利益焦点的不同,可以有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从职业类型角度划分,可分为雇员和自雇人;第二种是从收入水平情况划分,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收入群体;第三种则是以是否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划分标准将雇员划分为两类群体。划分标准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点,下面将从三种分类着手来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一)保障范围
就我国而言,雇员主要是指企业员工、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务员;自雇人则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从理论上说,第三层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可涵盖全体公民。欧美大部分国家对第三层次养老保险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众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对投保人并不设置太多的准入限制。而从上海试点方案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收入信息平台,相较于政府,企业可能更能把握个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会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个人购买,这也就人为地将自雇人群体排除在外。从现实需求来看,政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水平较高使得公职人员对额外的养老保障需求不会太强烈;而农民等自雇人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却因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享受延税优惠。结果就是,即使没有人为设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后其主要受众也只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会不自觉地将最应该得到保障的群体排出在保障范围之外,使贫富差距延展并扩大到老年时期,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相左。
(二)税收优惠产生累退效应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马太效应”
一、必要性
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决定在5个省市开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改革一直处于迟滞状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社会公平产生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众多年轻人一门心思加入国家编制的做法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并轨,即公务员与企业员工一同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金,退休时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以此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让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应同等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自身利益。
3.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一、养老保险“统而难筹”的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一、模型设定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
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一、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1当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