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课题调查农民非常感谢政府对他们的关心,认为有国家政策作保障,对自己日后的养老非常放心。但调查中也发现,随着现有物质生活水平的提[*]校花网礼让,是好样的,尽管我们都知道那车子里很拥挤,因为一个19座的车,要坐上近40个人,显然后上的没有座位,但一中的学生还是做到了。
四、感谢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7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来自农村,拥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1]。这是一个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边缘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他们的老年生活应当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将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就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权益。河南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和劳动力转移大省,研究其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一)实现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民工逐渐放弃农业生产活动,开始进城务工,依靠工资生活。当他们年老且丧失劳动能力时,如果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会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从而延缓城镇化进程。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消除广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真正把农民工吸纳到城市当中。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现离不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当前土地的双重功能即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农民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要
从以上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农民工纳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围,和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农民工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大都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使得农民工实际的养老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也即是说,通过这种“城保”的扩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企业方和农民工不愿参保,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进一步探讨,对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成因
总的来说,导致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二是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程度不够,主体性实现面临着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双重困境。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困境及成因
1.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农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农民工选择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最主要因素[3],农民工是否选择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基于保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之上的,农民工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子女数目、家庭开支等各项约束条件。农民工群体来自农村,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缴费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居民。2011年河南全省范围内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4]。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又如在2009年,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21元[5],2009年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少为105.9元[6],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虽然收入较低,但按照政策规定,在郑州企业就职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金额最低也为105.9元。2010年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中部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1350元[7],显然,相对于工资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仍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2.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矛盾
3.“城保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设计与农民工养老定位多层次性的矛盾
虽然“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年龄、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土地保障等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农民工的最终流向也不确定,不像城镇企业职工那样最终会在城镇养老。农民工最终的养老定位选择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城保型”养老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但忽视了农民工养老最终定位的多层次性,对于暂时返乡和永久返乡的农民工实行一刀切的养老保险设计,阻碍了农民工对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选择。
4.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全国范围低统筹的矛盾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央政府只有原则性政策规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差别,使得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标准迥异。尽管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但由于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数量庞大且转移接续工作繁杂,都使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常常奔波于转出、转入两地,费时费力,影响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困境及其成
因
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9],它主要包括主体的能力、主体的权利和主体的目的,概括而言,人的主体性的确立离不开人的意愿和能力。同时,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即“对人的独立的权利和利益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确认和保证”[10]。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也受到其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自我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工主体性的确立与实现。这里分别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预期参与养老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并且这个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对农民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不仅涉及到经济方面,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样,河南省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民工群体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他们担心今后因政策多变而使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兑现,认为参保的钱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农民工往往更愿意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再者,现行农民工可以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还可以选择“新农保”来替代,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制度,所以,农民工选择现行“融入型”养老保险的热情度并不高。
2.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社会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除了受到自我制约之外,主要还受到企业和政府这两大外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和农民工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在保费缴纳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基数和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供其灵活选择。同时,对于累计15年的缴费年限也应该加以适当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针对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这一现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该对其进行资助,可以采取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进行补贴。补贴款进入统筹账户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这样就不会对转
入地的统筹基金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地区间的转移。同时,对于农民工参保率较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第二,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农民工流动的多层次性,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设计应该体现不同的流向需求,对于部分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的农民工群体,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可以用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与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第三,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区条块分割明显,基于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会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外来社保关系的转入。这种全国低统筹的现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要打破现有局面,努力实现全国高层次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构成方面,由于现行的统筹账户不能续接和转移,使农民工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城镇职工和政府的补贴,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养老权利被侵害。因此,放弃统筹账户,建立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使其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缴费构成,所有权明确,账户随参保人转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
第五,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层面,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同时减少和简化繁冗的工作手续,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
(二)创造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主体性实现的环境
第一,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工是游离在社会的“边缘人”,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关于养老的观念还很陈旧,仅仅局限在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之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同感及参与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转变企业认为“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能够承担起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重任。
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崔祥民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年限是对农民工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技能状况也是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11]。由此可见,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状况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强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费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另一方面,企业迫于企业利润和经营压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够独立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任务。因此,政府就应该提供公益性的培训,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集中办学、顶岗实习等模式,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养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但在中国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无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设定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远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益出让、转租、转包、抵押、流转和退出机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促进农民工从依靠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增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变企业发展模式,增强企业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能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经济效益
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产业升级、运用科技、提高管理,摆脱一味依靠劳动力优势降低产品成本、压低产品价格的作法,使企业有能力更好地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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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崔祥民.农民工人力资本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10,(7):68-70.
thepredicamentandcountermeasuresinimplementingmigrantworker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inhenanprovince
hushuiqing
(thedepartmentoffinance,henanuniversityofanimalhusbandryandeconomy,zhengzhou450000,china)
abstract:
improvingthemigrantworker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lldirectlyinfluencethemigrantwork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processof“thenewtypeindustrialization,newtypeurbanizationand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takehenanprovinceasanexample:toacertaindegree,theexistingpolicymanifestedtheprincipleofsocialfairnessandjustice,buttherearemanydefectsinthissystemthathinderstheimplementationofmigrantworkersendowmentinsurance.inthemeantime,themigrantworkers’subjectivityimplementationisinthepredicamentofselfrestrictionandsocialrestriction,whichmarredthemigrantworker’senthusiasmfortheinsurance.therefore,therelativesystemshallbefurtherimprovedtoprovideadequatepreconditionsforimplementingthesystemofmigrantworkersendowmentinsurance.
1.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福清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长,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8次,主要有:
(1)负责编制1995年度、199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方案,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可增加财政收入3031万元。福清市委宋书记作了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市政府做出审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各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2)1995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审计报告被福州市审计局专报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书记对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信息专报》作出批示,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市政府下发了《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工作的意见》文件。
(3)1995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报告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奖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
(4)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审计调查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出台了《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份文件。
(5)1995年农行、中行、人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56万元,受到福州市审计局表扬。
2.除担任主审大中型审计项目外,还组织实施并参加乡镇财政决算和镇长、书记任期经济责任等大中型审计项目17次,查出违纪金额1068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470万元。
3.1997年5月至年12月任福清市审计局副局长,分管福清审计师事务所,1997—1999年组织承办委托业务3534项,实现业务收782万元,跃进全省20大审计事务所行列。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和经贸社保审计科,主持并组织实施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28次,审计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153个,提出审计建议107条,均得到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对全市经济和财政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其中:
(1)组织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1次,主要有:
1999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成果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和《福建审计》,获福州市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市政府下发了《调整机关事业养老统筹金比例的通知》。
年度、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市政府十三届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计意见,作出提取代管业务费的决定。
年农网改造项目审计在福州市农网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市供电公司书面反馈整改审计意见13条。
1998—1999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收支、年度普教经费、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资金、年度世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和公安系统财务收支、年度世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服务,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2)组织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清展花园工程竣工决算、1998年度排污费收支、1999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农村社保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环保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为加强内部控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3)组织实施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海城公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融侨管委会道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土地出让金、年度农村教育附加费、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11次,主要有:
1996年海口镇财政所会计贪污案,1999年市绿化队会计撕毁“小金库”凭证案,年市城镇开发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林业公安分局滥发“红贴”,私设“小金库”案,年市进修学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案,市华侨中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案,年市外贸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体委违规担保案,年渔溪粮站国有资产流失案,年市进修学校违规支付工程款造成市园林绿化队干部贪污案。上述案件审计定性准确,结论正确,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后,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被立案审查8起,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政纪处分4人。
5.审计方法创新与经验总结主要有:
(1)年,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20条。该项审计创新办法和经验总结材料被《中国审计报》采用。
(2)1997—年,组织投资审计科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155个,审核造价11.22亿元,核减造价1.01亿元,核减率为9.01%。该项采取深入施工现场审计和强化交叉审核等新方法和经验材料在年全省投资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市政府年发出了《关于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年省政府《今日要讯》和年省电视台《昂首阔步一路歌》专题片中也有报道。
(3)年6月,为适应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分散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的需要,组织行政事业审计科采取改变审计方向和改进审计操作方法等新办法。该项审计经验材料在年全省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现状;对策分析老龄化已是我国不争的事实,而老龄办的《农村空巢、类空巢家庭老人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农村空巢或类空巢老人数量巨大,共4742万人,数量远远超过了城市空巢老人,并且这一趋势还在加强。可见,农村空巢问题形势严峻,亟待研究解决。
1.农村空巢老人现状分析
1.1资料收集和样本特征
本文所调查的空巢老人都是居住在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该镇空巢老人多,且属于比较典型的欠发达地区。使用问卷调查了上磺镇6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人70位,绝大部分采取上门访问完成,还有一些是在同村人举办的宴会上进行访问的。
在被调查的70位农村空巢老人中,男性34人,占48.5%;女性36人,占51.5%。年龄在60—69岁、70—79岁、80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42.4%、35.7%和21.9%。文化程度方面,不识字的占55.8%,读私塾的占10.9%,小学文化的占22.7%,初中文化的占10.6%,中专/高中及以上的在本次调查中没有。目前还常常干农活的老人占38.6%,其余61.4%的空巢老人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年龄大、没有土地等等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在子女情况方面,在所有被调查对象中,有2位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68位有子女的老人共有子女272个,平均子女数为4个。
2.2导致空巢老人出现的原因
2.2.1自愿空巢
主要是指老人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希望独立生活。随着老年人经济实力的加强,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也随着发生变化,不再一味追求儿孙绕膝,而希望有独立的、自由自在的晚年生活。68位有子女的老人中有多过一半(52.4%)的人是自愿空巢。通常,这种原因下空巢的老人大多身、及经济状况较好,夫妻健在,年龄在80岁以下。而且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很好。
2.2.2被迫空巢
主要是指老人因经济、健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和子女分居两处,被迫空巢。本次调查中因为无子女而被迫空巢的老人有2位。其他被迫空巢老人多是因为不愿给子女添麻烦(42.2%)、自己年纪大不能照顾子女(27.1%)、不愿随子女到城镇生活(18.6%)以及子女工作忙不能照顾自己(12.1%)等原因选择空巢。他们往往是希望和子女一起居住而且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老人。
3.巫溪县上磺镇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存在的问题
由于老人年事已高,不能再像年轻时候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因此导致农田荒废,只得靠子女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被调查的70位空巢老人中,占68%的老人们的生活费是依靠子女给予所获得的。但是有些子女(11%)不给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推脱赡养父母的义务,从而导致这些空巢老人的生活压力相当的大。
3.2日常休闲方式多样程度低,休闲场所少
被调查的空巢老人的休闲方式一般都是在家和小孩玩(40.1%),看电视(21.2%),听广播(12.4%),下棋打牌(32.7%)%),和朋友喝茶(65.1%),读书看报纸(11.4%)。可以看出,农村空巢老人的休闲方式多样程度低,知识性和保健取向也很小。老人们闲暇活动的场所多是在室外空地(54.2%),村头小商店(32.1%)。上磺镇没有公园、广场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由此更能体现出休闲场所少。
3.3对出台的相应政策不了解
3.4社会化养老机构少,发展不完善
通过走访巫溪县上磺镇所涉及的区域,并没有看到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机构。仅仅在巫溪县城内有几所敬老院,且老人们对敬老院内的生活并不十分满意。多是因为敬老院内的设施简陋,管理人员的服务做的不够到位。这使得上磺镇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进一步凸显。
4.欠发达地区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对策
4.1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自我养老意识
老有所养不是指完全依靠子女或社会,老人自我养老的意识需要加强,社会可为老年人提供更宽阔的劳动渠道,鼓励有工作能力的老年人积极参加有偿生产劳动。加大宣传,建议老人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扩大养老的支持网,有计划地进行养老储蓄,尽早为老年后的养老生活积累经济资源。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空巢老人们的生活绝对比没有参加的老人们要富裕和轻松得多。
4.2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
上磺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划建设敬老院或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从而满足部分空巢老人的需求,也可以用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让居住在敬老院的空巢老人们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温馨。
4.3引导农村养老产业化发展
本文系重庆三峡学院青年项目“三峡库区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肖方娅.《转型条件下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陈星宇.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状况和政策建议——基于厦门市的调查[J].前沿,2009.7
关键词:水库;移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水库移民地区往往自然地理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移民在为水利工程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又面临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生产条件,难以融入迁入地的社会环境等问题,因此为水库移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维护移民的权益,也能稳定移民心理上的不安情绪,是解决移民后顾之忧,减少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也是促进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与水库移民权益保护协调发展的解决之道。
秭归县三峡工程移民是中国水利工程建设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为了解秭归县移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情况和移民参保状况,我们采取实地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走访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当地移民户,共收回有效问卷75份。调查、统计资料、访谈不记名。
一、秭归县移民的基本概况及移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
作为三峡工程移民第一县,秭归县全县淹没9个乡镇、71个村、7个居委会,淹没房屋面积277万m2,农田和果园3.04万亩,工矿企业146家,截至2006年,全县已累计完成移民搬迁91810人,其中坝区移民2176人,库区农村移民41037人,动态移民达10万之众。其中老年人2万多人,参加养老保险的800多人。①
秭归县从1994年就开始组织三峡后靠式移民参加养老保险。采取上月投保下月开始领取,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月领65元养老金,59周岁以下的每月领60元养老金。从2001年4月起,秭归县政府又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三峡库区养老保险安置移民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对原投保的移民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对健在的每人增加3000元,对已故的每人增加1500元,将原每月领取的60元和65元的标准提高到每月90元。此后秭归县政府相继出台了《秭归县坝区移民社会保障办法》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居委会)干部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对坝区移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及库区农村移民中离任村干部、清退民办教师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离岗乡镇企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优惠政策。秭归县养老保险制度在前进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库区移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此外秭归县政府还开展了一些针对移民中老、弱、病、残人员以及贫困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并逐步探索将其纳入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中。通过调查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特点:
1.针对移民中的不同群体实行多元的参保模式。据悉秭归县尚未建立针对库区移民的统一养老保障模式,而是对目前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与移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具体化操作,主要有三种形式:(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移民群体中有固定工作的移民,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2)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民中属于离任村干部、民办教师、自谋职业等特殊群体均可参加。(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的群体主要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移民群体。
2.移民的人口结构直接对养老保险的开展造成影响。(1)年龄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长了居民人均寿命,居民的年龄结构趋于老龄化,这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影响。据了解,在20世纪90年代初,参保的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比例是5.4∶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到4∶1,而到2007年这一比例为3.06∶1。通过本次实践调查也显示,在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中,其基本的趋势大致是,越是年龄大的年龄组,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就越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随年龄的降低有递减的趋势。这意味着一旦养老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养老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作用的发挥。(2)学历结构。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秭归县库区移民的学历越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大,学历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学历高的移民越倾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表明,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在移民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于各种参保模式的保障水平不同,影响了移民的参保选择,破坏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表1秭归县库区移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
3.移民对参加养老保险更希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从“你认为哪种组织对养老保险的建设作用最大”有74.6%的人选择政府,以及移民获得养老保险的信息途径上看有68%的人选择政府提供信息,可以看出政府始终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导者,而且大部分移民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由于移民是弱势群体,其他社会组织又无力承担这种无限责任,依靠政府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秭归县库区移民养老保障工作已取得的成就
面对艰巨的移民工作任务,秭归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从移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解决移民普遍担心的养老问题,在财力承受的范围内,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
1.建立了以社会救助为主,辅之养老保险建设的社会保障体系。自三峡工程移民开始,秭归县政府就大力开展对移民中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户的排查、甄别工作,将其放在移民工作的重要位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100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以及库区农村老人每人50元/月,实行二十年的生活保障补助。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户实行五保。秭归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为库区移民特别是农村移民中的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病残老人实行免费参加养老保险,为最弱势的老年人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秭归县还为坝区2800多名中老年移民建立由国家出资一次性补助19200元/人的养老保险。①
秭归县政府从自身财力出发,为移民建立了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认识到了只有消除移民的养老担忧,才能转变移民以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的养老观念,促进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不侵害移民已有的利益。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降低了参保“门槛”。以前因政府财力有限,一些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过贡献的移民,受经济水平的限制没能参加养老保险,随着近年秭归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出台了《秭归县村干部民办教师等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村过去离任村干部、清退民办教师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离岗乡镇企业人员等群体,根据不同群体参保能力的不同,实行灵活的收费标准,满足了这类群体的参保需求,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截至2009年6月符合参保条件的上述群体,已有近5000人踊跃登记参保,其8000余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缴费入库。这一举措,既惠及了农村各类群体,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又做大做强了社会保险。
3.创新服务体系,提高了办事效率。秭归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大兴人性化服务,大讲办事质量和效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流活动,现场为他们释疑解惑;还深入到企业、社区和乡镇,了解基层群众的困难,帮助排忧解难;甚至服务上门,在参保者家门口实施社会保险“一站式”办结;把社会保险知识和政策送进培训课堂,提高企业法人及其职工参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由法定的十个工作日办结缩减到一个工作日办结。这些,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服务水平,极大地促进了群众的参保热情,受到群众的拥护。
三、秭归县移民养老保险建设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2.政府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高达81.3%的移民担心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在问及政府对移民养老的工作中,只有17.3%感到满意,32%感到不满,41.3%的移民希望改进政府的工作,库区移民特别是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其他群体。这反映了移民有强烈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诉求,对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同时,从客观上要求政府的移民工作不能只偏重于暂时的移民安定,而要将移民这一弱势群体的长远利益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不能变成工作上的形式化,而要注重实效,加大在移民养老保险工作上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做到主动发现问题,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向效能化、实惠化方向发展。
图12007年秭归县各类群体收入情况
图2
4.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水库移民、被征地移民等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秭归县虽已出台一些政策如《秭归县坝区移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政策,但也只是针对部分移民群体,造成立法上的缺失。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权责不明确,各部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现象,移民的权益缺少法律保障。
四、强化移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方法
2.整合内外资源,建立统一的移民养老保险体系。对秭归县现有的各种资源和国家有关移民方面的支持进行整合,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建立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适中、覆盖全体移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移民群体内的保障水平的横向平等。减少移民的不满情绪,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强化人才建设,打造一支有优良工作作风的机构队伍。要提高政府对移民养老保险建设重要性的认知,建立一支自身素质高、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的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开展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实行有效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主动吸收专家、群众的合理建议,以此作为社会保障人才建设的有效补充。
6.引导外部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社会公益组织一直未能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公益组织在人才、组织运作、与群众联系等方面有自身优势,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建议、资金支持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政府开展工作,在参与移民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心理疏导等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张春美,曾庆连.关于中国水库移民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探析[J].学知识,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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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课题组.中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状况调查[J].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9.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关键词: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14YBA322)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二、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三)养老基金的管理及运营。瑞典社会保障实行的分级管理,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负责社会保障法律的最终批准。全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由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劳动部和工商部等4个部门组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社会事务部下设15个局,国有社会保险局在地方设有21个机构。国有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和养老服务等工作由240个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账缴费确定型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将由国家进行投资运营。投资的渠道主要是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关乎着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国家养老金管理局,对个人账户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国家养老金管理局实施一系列的管理行为,包括详细记录公民的缴费情况、基金投资收益、转移养老基金买卖的净差额以及集中投资指令。国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统一向制度参加者年度末的账户说明书,而制度参加者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城乡居保是依法合并新农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为我国最终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因面向的对象数量之多,城乡居保成了世界上参加人口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参保人员达到49,750.1万人,领取待遇人数达到14,122.3万人,基金收入2,052.3亿元,基金支出1,348.3亿元,累计节余3,005.8亿元。2014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基金累计结存3,845亿元。截至2015年4月,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44亿元。
(二)筹资方式及标准。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满16周岁的居民,不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实行“个人、政府及集体”三方共担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占工资的8%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固定的档次和标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档,个人筹资标准为100元~2,000元12档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个档次,共10档,1,500为第11档次,2,000元为第12档。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从全国制度运行来看,各地区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档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个人缴费为14档次,标准为100~3,000元;海南省个人缴费档次为13档,标准为100~3,000元;福建省个人缴费档次为20档,标准为100~2,000元。缴费档次和标准的规定考虑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性,目的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制度内,实现尽可能高的参保率。
2、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全国范围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按照规定,地方财政主要是从“进口”进行补贴。对于选择年缴费为100元的参保居民,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30元的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参保的居民,地方财政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但对于选择100元以上的参保居民,各地梯次补贴的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个人缴费选择100元的居民地方财政补30元;100~500之间,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补165元;2,000元补185元。各地区给予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体现了激励作用,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给予更多的补助,有助于参保者尽可能选择更高的档次。这种梯次财政补贴,改变了目前大多数选择最低档的现状,同时有利于壮大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金规模,使参保者60岁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养老待遇。
3、集体补助。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具体的补助数额。国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能否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还应视地区而言。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发达,有能力为参保居民提供补助资金。而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主体实质上只有个人和政府。
(四)养老基金的管理及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由县级财政机构管理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家的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渠道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县社会养老保险局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四、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选择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改革以前,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围绕减轻财政负担、防范未来支付风险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积累制度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抑制了养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长。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趋于协调。2004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础上仅提高0.6个百分点。养老金支出增长的减缓大大减轻了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2004年,瑞典社会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2.7%,在1995年(34.6%)的基础上下降了1.9个百分点,这为瑞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处于老龄快速发展期,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均难以很好地满足我国养老需求。部分积累制度由于具备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度的优点,当之无愧地应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佳筹资模式。
(三)建立多层次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三个层次,属于典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最低层次具有普惠性质,针对的是全体国民,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属于生存保障。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基础养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参保人数众多,基础养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现实的。但是,单纯靠基础养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标准的养老金待遇已不适应农民群体分层的现实。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区域内部也存在不小的差异。阶层分化派生出养老需求的多样性,社会化的养老金待遇远远满足了不了收入较高的农民群体。因此,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第一层次,商业保险为最高层次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满足不同阶层农民养老需求的必然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民省.瑞典的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社会,经济
目前,已成为农民工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但又生活在城市,既不是传统的农村人也不是真正的城市人,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们对非常渴望融入城市,是在落户、医疗、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却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待遇,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只能游离在城市的边缘;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结束学业之后,便进入城市务工,很少或者从来没务农的经验,即使因为暂时无法就业回乡,也不会选择长久呆在农村务农。可见,他们在城市和农村都找不到自己的社会位置,处于双重边缘化的境地。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状况
(一)收入水平较低
(二)社会保障缺失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农民工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民工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1.4亿农民工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只有15%。由于参保意识不高和工作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并不高,参加社会保险的还一再出现退保浪潮,尤其是在临近春节的时候,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以东莞为例,2007年全年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金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1.23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一)主要以租房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目的,归根究底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对于进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要购买住房是较为困难的,加上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较大,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选择租住住房。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对农民工在城市居住条件的调查显示,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和经济支付能力,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是通过工棚和集体宿舍以及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的。
(二)居住环境较差。虽然农民工的住房类型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这就直接限制了他们对住房的选择。大部分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在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不提供住房补贴,不能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只能自己租房,然而,多数城市租房水平大大超过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多数农民工只能寻求非正规租赁渠道,租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或者城市地下室、临建房和简易房等条件较差的住房。据住房与城乡部2006年的调查,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很低,居住集体宿舍的平均面积只有5平方米,其中,居住在建筑业单位提供的工棚或宿舍平均不足3平方米,三人以上合住一间住房的占半数以上,居住环境恶劣,没有私人空间,多数房屋缺少阳光、通风、独立卫生间等条件,阴暗、潮湿、卫生条件差。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对社会进步所作的贡献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俗话说:安居乐业,我相信,只要认真分析现状,从实际出发,不断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一定能有效的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环境,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城市的文明。
[1]杨春华,《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4期,第82页。
秋雨淅沥,刚满40岁的重庆市原渝北区人和镇农民杨亚山坐在家门口,神情茫然。
她的家是座两层的小楼,坐落在人和镇政府对面的山岭高处,二层住人,一层开了个乡村茶楼。时近正午,茶楼里除了一张张布满灰尘的桌椅,空空荡荡。
一年前,政府要在此地建植物园,她所在的人和镇大坡村六组的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她一家与乡亲们同时转为城镇户口。杨家共有三口人,丈夫早已农转非,她和未成年的孩子获得征地补偿近10万元。
对于将来的生活,杨亚山很迷茫。她本来希望能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每月领210元生活费,但因征地时她年龄差五个月不足40周岁,未能实现。
根据重庆市的规定,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征地时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可从征地补偿费中取出2.35万元交给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然后每个月按照21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直至终老。这个保险计划就是“重庆市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对杨亚山来说,每月210元不算多,“每天才有7元钱,现在粮食、猪肉涨价,连一天的生活费都不够”;但是较之把2.35万元存入银行,“还是划算”。因为目前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不过5.49%,而上述保险计划每年可以保证10%的收益,利差由政府来补贴――所谓每月210元的“生活费”,其实就是这些本金10%的年利息。
据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介绍,重庆市自1992年实行“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至今已有14.3万“失地农民”参加了该项计划。参与该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重庆分公司和中新大东方人寿。截至2007年6月底,该业务覆盖了重庆市18个区县,累计承包本金27亿元。
作为农民,杨亚山对自己未能挤入这个“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略有遗憾。但她不知道,由于中央政府近年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多次出台政策,重庆市政府正在研究建立失地农民整体性养老保障政策。上述曾被誉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庆模式”也面临重大调整,甚至牵动了农民、政府、保险公司甚至保监会各方的神经。
社保部门质疑
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去土地的农民与日俱增。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每年还以300多万的速度递增。重庆市作为最年轻的直辖市也不例外。
1998年至2004年,重庆市仅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就有43.78万,1982年后所有失地农民总量可能超过100万人。这些人大多缺乏生存能力,征地后“就业无岗、生活无着、社保无份”,成为社会稳定的威胁。
为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重庆市早在1992年就出台文件,要求区县政府作为投保人,把“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作为保险费,向当时的中国人保公司投保;或者交由民政部门、建设银行、镇政府等机构进行养老安置,执行个人养老保险条款,预定利率为8.8%。这是重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之始。
该做法后来屡经调整,从前期的强制参加变为自愿参加,逐渐形成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庆模式”:征地农转非者,只要征地时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都可自愿选择参保;由农民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五年期参保协议,国土部门把农民所获征地补偿安置款中的2.35万元一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投保本金每年10%的利率每月给农民支付保险费。
按照现行政策,上述10%的利息中,商业保险公司只承担同期五年期银行存本取息利率,不足部分的利差由当地政府补贴;如果农民生活困难、患重病、遭受重大灾害或死亡,经批准可以取回本金。
由于该模式限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而在征地后陆续达到该年龄条件的,并不能参加,据重庆市社保部门统计,该模式目前只覆盖了全市现有征地农转非人口的21%。
2004年以来,失地农民保障日益受到决策者重视。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规划区外的,可参加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见《财经》2006年第9期“4000万失地农民社保悬念”)。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必须由社保部门负责。重庆“商业保险参与农民养老保险”做法受到挑战。
2007年1月底,新华社内参正面报道了重庆的做法。此后,有关重庆模式的争议浮出水面。
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对《财经》记者表示:“重庆的做法并没有覆盖全体失地农民,既非真正的保险产品,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不过是政府贴息、保险公司经办而已。”
在赵殿国看来,重庆各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民保险的做法,并未经过严格的市场招标程序。农民交付本金后,商业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政府不但要补贴利差,还要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重庆各级政府为此支付巨额财政成本,商业保险公司获利甚多;政企合作还容易滋生腐败”。
向东认为,被征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重庆历史上保险公司参与农民的养老保险项目,只是在中央政策不明确的前提下,对部分失地农民所进行的一种试验。目前,应该按照中央的政策,重新设计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保监会“力挺”
面对社会保障部门的质疑,保险业监管部门显然并不认同。保监会认为,“重庆模式”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保险业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成功尝试,可以借保险公司的管理、精算、网点优势,节省政府的行政成本,开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模式。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副局长秦士由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征地农转非人口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压力,节省财政成本,而且由于保险公司独立于政府,可以有效抵御外部干扰,降低社保资金挪用、挤占等风险。”
在秦士由看来,“重庆模式”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后,政府社保部门可实现“管办分开”,从此“集中精力于筹集社保资金、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把自己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实现从‘办农保’到‘管农保’的职能转变。”
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告诉《财经》记者,重庆市政府当初之所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就是因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且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把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到位,因而通过商业保险的运作,以利息补贴的办法,分步到位,确保参保农民的基本生活。
“当时政府搞建设要征地,但一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政府既然不能依靠社会保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只好先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给那些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这是基于现实可能的选择。”刘咏认为。
按照目前重庆的做法,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本金,一般由负责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从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提取,然后交由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区县政府按照参保本金给予保险公司一次性5%的管理费。每季度区县财政按照当时的银行利息与10%的利息之间的差额,给保险公司补贴相应的利息。
也就是说,2005年初,财政每月的贴息接近800万元,一年的利息补贴则接近1亿元。如果按5%的管理费计算,对于这11.21亿元的本金,政府还要一次性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共计5605万元的管理费。
经办的保险公司是赔还是赚?重庆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刘咏认为,保险公司最多也是微利经营,不可能赚很多。在刘咏看来,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提供一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要成本的,政府提供的管理费补贴可以视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
她同时认为,“这比政府重新‘建庙召和尚’要省钱”。据刘咏介绍,随着四家保险公司参与竞争,一些区县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已降至1%-2%。
不过,据一些保险业业内人士估计,保险公司把这笔巨额资金存入银行,自然不可能赚很多钱;但如果把这笔钱用于投资,尤其在最近一年市场如火如荼时,收益就相当可观。
又据记者了解,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这十多亿元的保险本金,可能已由中国人寿总部掌握。
针对社保部门关于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招投标的意见,重庆保监局官员回应说,过去长期是中国人寿独家代办,确实是个问题;但2002年7月后,重庆市政府已同意新华人寿参与该业务。2005年后,重庆市政府已发文明确,对经办机构可实行招投标。
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领导层对重庆模式相当推崇,并曾组织力量做过多次调研。2006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把重庆的做法视为保险业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成功模式,向国务院主要领导作过专题汇报。
保监会的调研报告认为,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质上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服务。“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让商业保险抢了社会保险的饭碗,不应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因而不值得提倡。事实上并非如此。”
保监会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尤其是在当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一半的情势下,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弥补现行社保制度的缺失,节省财政成本。
“重庆模式”何去何从
在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与保险业监管部门的争论,显然具有部门利益的色彩。
但是如果超越部门利益的表象,“重庆模式”争议问题恰恰在于:在政府财力有限的前提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应如何选择?
具体而言,自1992年到1994年参保的农民,由于本金只有数千元,每月只能领30多元;1994年到1999年参保的农民,交纳本金约为1.2万元到1.5万元,每月可领取100多元;1999年至2005年,农民所交本金为2.2万元,每月可领取175元左右;2005年至今本金调整为2.35万元,目前标准是每月210元。
另外,迄今为止,该制度也只是覆盖了重庆市征地农转非的五分之一左右。应该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更为广泛。据记者了解,自去年至今,重庆市政府多次召集财政、国土、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如何调整“重庆模式”,建立更全面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据知情者透露,劳动保障部和保监会都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采访中,大多数人认为,目前停止“重庆模式”并不现实;而与此同时,政府必须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
记者采访的一位公共政策专家认为,从历史看,重庆模式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比如,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失去土地的财产性补偿,农民自身应该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并可拥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但是重庆模式1999年前却是强制失地农民参保的。虽然政府给予利差补贴,其实是农民丧失了资金使用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农民交付本金后,这些本金的实际价值并没有随着通货膨胀同步调整。而1997年的1万元与2007年的1万元差别悬殊。如果参保农民自1997年参保,30年后终止,农民拿到的本金其实已经大大缩水。
再者,目前各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民本金的运用缺乏监管,是否投资、投资的收益如何分配,都缺乏监督,也不在农民的参保协议上明示。这也是致命的制度缺陷。
关键词:保险排除;人文因素;社会排除
一、引言
根据英国公平交易局(OFT,1999)、英国银行家协会(BBA)2002年报告[5]、RoyMorgan关于澳大利亚的2003—2004年度金融监管报告数据以及来自爱尔兰经济社会研究所(ESRI,2011)报告来看[6],保险排除普遍集中于以下人群:低收入者、无房户或租房者、单身、少数民族、无教育背景者、老年人、无储蓄账户家庭、未成年人(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农村居民、身体有残疾的人。其中涉及到的保险排除产品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农业保险。
二、保险排除的影响因素
(一)收入及住房状况
家庭收入往往被认为是解释保险排除的最重要因素,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要分为五大层次,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保险产品属于第二层次的需要,只有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才有可能考虑,因此,当家庭收入仅维持生活必需品时,对保险产品的排除是显而易见的。澳大利亚(2004)的一份关于金融排除调查报告中指出,在同一社区中,较低收入群体没有房屋和财产保险的比例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那些只有少量储蓄和投资的人,而且这一现象在租房户中是更为突出的,远胜于那些拥有或购买自己房子的人。例如,当租户(公房或私房)的储蓄额高于10000美元时,没有财产保险的比例大约是50%,小于2000美元时,比例上升至80%。而有房者持有较低储蓄时(低于2000美元)没有财产保险的比例只有28%。这些数据也指出了住房状况对财产保险排除的影响较为明显。
(二)种族
国外的研究指出种族对于保险排除也有一定的解释力度。在英国,非洲种族和加勒比黑人往往比白人家庭更易遭受家庭财产保险所排除,寿险方面也是如此,但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排除不显著,值得一提的是亚洲种族并不对其有影响。对于美国而言,这一影响在医疗保险中也有体现,TaewooKim(2012)根据一份来自California医疗报告发现欧裔、亚裔、非裔、韩裔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66.8%、59.3%、50.3%和38.2%,其中韩裔没有保险的比例最为突出,为34.1%远高于全国平均值[7]。不同种族个体在文化传统方面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导致他们在承担风险和投保倾向方面也存在差别。此外,约瑟夫·朗特里基金会(1995)的调查研究发现少数民族对社会保险体系的依赖程度较高,影响其对商业保险的选择[8]。
(三)年龄
年龄因素在金融排除中是个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但对保险排除的影响比较明显。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大,无论是家庭财产保险还是寿险的持有一般都会显著增加。不过在寿险中会因产品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趋势,如中年人对养老金产品的投保比例较高。而在失业保险产品的选择时,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如就职单位的性质)时18-34岁的年轻人投保倾向相对较高,即年轻人更倾向投保私人失业保险。
(四)性别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这一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争议。Jianakoplos和Bernasek(1998)认为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强的风险规避倾向,从而更容易受到保险产品排斥[9]。例如对于养老金保险来说,男性比较倾向于拥有养老金保险。Christiansen等(2010)[10]则认为考虑到男女间不同的年龄、家庭规模、财富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后,男女间的风险态度可能没有显著差异。
(五)受教育水平
受教育水平是保险服务的使用水平的一个重要解释因素。K.C.Chakrabarty(2011)指出印度人对保险认识很少且实际中很少接触保险产品[11]。根据华凯智博公布的《2009-2010年度中国居民人身保险市场调研城市总报告》显示,较高学历的人群持有保单的数量相对高于较低学历的人群。居民的保险意识很大程度上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居民保险意识越强。据麦肯锡《中高端客户需求调查研究》显示,中高端客户51%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风险意识强。
(三)引起地区间保险发展不均衡
保险排除往往在空间上呈现一定地理聚集,即保险排除程度越严重的地区周围也是保险排除程度较高的地区。Fieldhouse(1996)指出在其他社会经济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该地区的风险(主指失业风险)会分散到邻近地区并产生影响。这种增加了的失业风险不仅会影响到邻近地区目前社会经济条件,还可能威胁到未来前景。
五、简要评述及启示
此外,我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农村地区的保险排除程度要远高于城市,一方面保险机构设置时存在着高度的地理排除,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影响表现出较高的自我排除。因此,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是开展城乡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促进农村地区保险发展,为农村经济生产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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