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交〔2009〕145号)和省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运办〔200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二、保险内容
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三、最低保险额
(一)运输剧毒类货物车辆:核定吨位10吨及以下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集装箱罐式运输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60万元。
(二)运输爆炸类货物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三)运输沥青车辆: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四)其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吨位10吨及以下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10吨以上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2.罐式专用车辆:核定吨位5吨及以下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的,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不得设置分项赔偿限定,赔付款优先支付事故引发损害责任保险部分费用。若车辆涉及多类、项危险货物运输,则按该车运输的危险货物风险最高档核定投保限额。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危运企业要重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危运车辆经营者、从业人员宣传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投保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自觉主动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要建立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档案台账,新增营运车辆在投入运营前要按规定足额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即将到期的营运车辆要及时续保,不得漏报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