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政策规章承德医学院关于承德医学院关于修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承德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3.《承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承德医学院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承德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承德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告知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院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习年限: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至8年,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7年。三年制专接本学生、三年制专科学生基准学制为三年,在此基础上最多可延长3年毕业,不得提前毕业。

无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其专业规定的年限计算。

本专科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且总评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记学分。

第十三条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承德医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培养规格(知识、能力和素养)而规定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各专业学生应当修读的公共课程,专业必修课为各专业确定的本专业学生应当修读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和方向分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特点,在教师指导下选择修读。

公共选修课: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需要、志趣和能力,自由选修拓宽基础知识面、改善横向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课程。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凡一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占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应当重修该门课程(经学校同意可免修或自修该门课程的除外)。

(二)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试,至期末未完成的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堂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等组成。各门课程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一般占20%-30%。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七条大学英语为必修课,每学期分别按一门课程进行校内期末考试。我校本、专科学生以自愿报名原则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应当参加学校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三)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学生,其学生管理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载入学生成绩表,不及格课程不记入,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重修、重考与缓考

(一)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警示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缓考不及格的可以重修。

(三)经查缓考原因不属实的视为旷考。

学生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重修办法:

(一)重修在下一学期进行,课程及任课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学生随下年级听课或自修并参加考试,学校可酌情安排教师进行集中辅导和答疑。

(二)重修学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及格者重修成绩以重修实际成绩进行核算。

办理重修手续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缺考的,重修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进入临床教学前一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尚未达到须作退学警示处理标准时,教务处在毕业最后一个学期内安排重考。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应当参加由学校重新组织的重考,重考按重修考核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如确属特殊情况,学生应当持有关证明(住院证明或我校附属医院急诊证明,特殊事故须持特殊事故证明)提出申请,辅导员教师证明情况属实,学院(系、部)审核并签字后上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其成绩按实际考分登记,并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教师同意,学院(系、部)审核后,经教务处考核、批准,可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办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二)凡经批准免修的学生,应当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核通过的,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事课、选修课、劳动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进入临床教学后(毕业实习)的所有课程等。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具备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学籍的一年级在读学生,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含10%)者;

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不能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低培养层次转高培养层次或文科、理科互转的;

(三)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从外校转入我校,已在某专业就读的学生;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的组织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1-3周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流程

(一)各专业接受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招生人数100人以上的,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3%;招生人数100人以下的,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5%。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教务处会同各院系确定接受转专业人数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在校园网上公布。

(三)申请转专业人数未超过所报专业接收计划数的,可全部转入所报专业;

当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所报专业接收计划数的,按下列要求计算排队:

高考成绩-所在省同批次录取线

排队分值=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60%+(———————————————×100)×40%

所在省同批次录取线

根据排队分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调转,额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审核毕业资格。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经确认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计入转入专业学分;达不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须对转入专业未修课程进行修读。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三)原所在学校提供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呈报有关材料(病情诊断证明等),年级负责人写明情况,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办理“休学证明书”及休学手续后不得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应当在1周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可视情况调至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留(降)级

第四十三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留、降级处理:

1.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经补考有三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

3.一学期课程考试中,有两门必修课课程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

(二)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及各学期安排的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在下学期重修,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执行学业警告与退学警示

(一)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一学期所取得的本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未达到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期必修课总学分三分之二的,或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达4门以上(含4门)的给予学业警告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退学警示处理:

1.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的;

2.不同学期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数达8门以上(含8门)的。

(二)退学警示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考勤管理遵照在校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须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后1周内办理退学警示手续。学生在退学警示前及格的课程,本人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次记分,未修课程或已修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退学:

(一)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二)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或者在校学习累计有四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院系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承德医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办理。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承德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在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延期毕业。

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应当在毕业当年的9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籍根据延长学习期限期间所修课程的性质编入相应年级(如重修或部分重修基础阶段的课程,学生编入进入临床教学或教学实习基地前一年级学习;如重修临床阶段课程,学生编入原实习医院或教学实习基地学习)。

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修满本专业学制年限,仍未能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学生本人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学生在校年限达到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但仍未能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的;

(三)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二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的本科生,准予提前1年毕业离校并颁发毕业证书。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申请,并附在校各学期所学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一学年拟学课程计划,经所在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情况属实,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变更后信息填写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承德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本、专科、成教在籍学生以及在籍留学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由9-11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学生。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复查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成员出席,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会议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作出申诉事项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指派代表列席,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听证会参会人员中如含有作出申诉事项处理决定部门的负责人,其无表决权,可增选教师代表补位。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和举证;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现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员同意为通过;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承德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承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创建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承德医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其它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的;

(二)多次违纪的;

(三)为他人做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上一学年度受有处分或正在处分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受处分所在学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或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的,或利用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网络,窃取他人账号等或者篡改信息数据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和手法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毁坏和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如数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对打架斗殴的,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伤害尚不构成轻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8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诚信原则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按照《承德医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按照《承德医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违反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具有伪造或者涂改、变造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并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或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九)假冒校内教学活动及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非法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按程序办理手续强占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管理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传染性或者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者物质擅自携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教室、寝室、图书馆等场所饲养和携带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后,经学生处审核复议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议,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字。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由学生处及院、系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的,视为签收。已离校的,学校将处分决定书按照记录在案的联系地址邮寄的,视为送达。无法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十五日视为送达。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应当通知家长的由院、系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对于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的行为暂不做处理,待查清事实后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申诉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障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解除处分程序: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院(系)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二十九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必须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执法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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