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来信,诉说他货运车在停驶修理期间,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额上发生摩擦,希望我们能对汽车停驶损失险的理赔问题展开讨论解答。本期的保险案例将就这一问题与读者探讨,希望更多人能够参与。
读者来信:
也许是修理员比较勤奋,可能修理的过程没有修理员原先预料的那么繁琐,仅4天功夫,修理厂就把我的汽车修好了,于是保险公司便立刻通知我前来取车,并结算理赔费用。当时我正好出差在外,几天后才到修理厂取车。
可当我到保险公司去索取理赔额时,却发现保险公司只给我600元,我很不解,因为保险公司给我的解释就是实际修理天数只有4天,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照4天乘以150元的标准赔付我600元。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那么在货运车送修时,我和保险公司的约定期不就只成为一张废纸吗?我对此很不理解,明明说好的修车约定期,却不按约定期赔付,保险公司为何要这样做?
保险公司解释
实际修理天数是理赔标准
虽然老王的货运车在送修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修理期为1周,但是修理厂的实际修复天数只有4天,所以根据汽车停驶损失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以实际修理天数4天为基准,乘以老王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商定的150元/天,总计赔付给老王600元。
老王之所以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给他1050元,因为老王觉得保险公司应该以货运车送修时约定期———7天,作为赔偿天数的基准。但这不符合汽车停驶损失险的规定。该险种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是以实际的修理天数计算赔偿的。
可能老王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过汽车停驶损失险的条款,才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最终引起这次保险纠纷。
,其实在汽车修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在修理时发现新的零部件损坏情况,或者是修理员突然患病等突发性意外情况,极有可能造成实际修理日期超过原先约定的修理日期,这时保险公司仍会以约定修理天数为准对客户进行理赔,即哪怕是超过营运车送修时的约定期限,保险公司也会以约定天数进行赔付。
赔偿天数的计算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最高赔偿天数是不能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条款还规定法定最高约定的赔偿天数为90天。
举例说,就是当保险单注明为2周时,一旦营运车的修理日期超过2周,保险公司只能将以14天作为赔偿天数进行理赔。但是如果同样在保单上约定赔偿天数为2周,在营运车送修时约定修理期为10天,但是实际修理期为12天,那么保险公司仍就会以10天作为理赔基准进行理赔。
条款不可“断章取义”
而老王的回答其实也反映出老王对于保险条款的认识并不完整,试想如果他当时能够闲余时看一看汽车停驶损失险的条款,明确保险公司是以实际修理天数作为理赔标准,又怎么会将“与定损员在送修时的约定期”主观上认定为“最终的赔偿期限”呢?
友情提示
看清条款是关键
或者还有些投保人出于朋友的热情推荐,盛情难却,购买保险,但是自己根本就不了解该险种的条款细则,这就更容易导致投保人主观上将保险“理想化”,夸大保险的理赔范围,最终也会造成与保险公司不必要的纠纷。
投保人买保险,并不是为了把钱“捐给”保险公司,而是在自己发生事故时得到理赔保障,减少经济损失。
自己的保单,只有在充分了解购买保险品种的条款时,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保障功能,最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投保人一旦发觉自己对于保险条款不是很了解,可以主动联系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解答自己在保险方面的某些疑问,及时了解自己的保险条款,认清自己的保险权益,就不会出现老王这样的错误了,也不会让自己的保险权益受到损失。
保险知识问答:
问:有单独为车窗玻璃破裂设计保障的险种吗?
答:玻璃单独破碎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设计的险种,对于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它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于高档车辆是很有必要买这款险种的。
问:怎么理解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关系?
答:所谓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所谓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加以投保。
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的条款有抵触,对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