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①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内容;
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③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2.投保单的填写
(1)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2)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3)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4)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①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②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机动车;
③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3.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1)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2)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3)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和发票。
(4)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5)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6)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4.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1)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④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3)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①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②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③变更其他事项。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4)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时使保险费上升的;
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4.3.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1.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2.查勘和定损
(1)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均有责任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2)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