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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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新宁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给排水站具体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安监环保规划建设服务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住建局的业务指导。
公安、国土、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排水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排水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应按照合理布局、降低成本的要求,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和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置要求,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并依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自然生态系统等因素,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编。
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分年度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消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县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已经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县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排水户进行水质检查,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八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二十一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排水、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五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排水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抄表数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已安装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设施计量数据计算,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第三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三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核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进行公示。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住宅小区及其他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减少排水量或暂停排水。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
第四十条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直径不满四百毫米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运营管养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第四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和易堵塞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排水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故意损毁排水设施,阻碍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县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NDR-2017-01007
新政办发〔2017〕18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
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审改办、省质监局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部署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将《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新宁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
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审改办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号)精神,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全面提升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规范化,不断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更大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培训部署阶段(2017年4月—2017年5月)。举办全县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培训班,对标准化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总体工作安排、责任部门、工作措施等,推动标准化工作全面覆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在县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的统一领导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持续改进提高。《指引》是基础的初级版本,也是当前的硬性标准和最低要求。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XNDR-2017-01008
新政办发〔2017〕19号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切实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7〕3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补偿政策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补偿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偿
1、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省、市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10-20%比例确定,最少不低于500元/次(具体标准见附件3),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3、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4、县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C}{C}{C}5、{C}{C}{C}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省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6、实行保底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除外)实际补偿比例未达35%的,按35%计算。
(二)特殊病种住院补偿
1、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24种重大疾病救治暂统一按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规定执行。同一重大疾病病种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省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限额报销,超出病种费用定额标准以上的费用不予报销。
2、对白内障、阑尾炎等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具体病种和付费标准见附件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标准统一按市级文件执行。
(三)特殊对象住院补偿
1、对失独家庭、农村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及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因病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按病种付费及保底政策除外)。?
2、经民政等部门审定发证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应转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3、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起付线除外),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救助。
4、对参加多种商业保险或省外其他保险已报销的,其剩余自负费用实际报销35%。
(四)特殊情形住院补偿
2、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3、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报销。
4、危急重症患者在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参照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
(五)年度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二、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单日补偿封顶线42元。
(二)门诊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按120元/人以户为单位设立门诊统筹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资金限在县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100%,其中定点药店、定点村卫生室分别限额补偿30元/人。运行年度内家庭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严禁套现,严禁以任何形式抵扣下年度个人参保缴费。
(三)特殊疾病门诊和家庭病床补偿。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实行按年(月)度定额补偿(具体病种和补偿标准见附件5)。严重皮肤病、痔疮等其他特殊疾病一次性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由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点管理和限额补偿。
三、项目补偿范围
(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下列诊疗项目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补偿,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近视眼矫形、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生育政策发生的一切医疗费;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等所致医疗费用。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戒毒、医疗事故、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6、单日内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超过3种以上的医疗费。
7、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四、商业保险补偿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向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根据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情况每年签订投保协议,全县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两项保险补偿待遇。
(一)意外伤害保险
1、政策范围内的外伤住院起付线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标准执行,补偿比例按普通住院标准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无责任方烧伤、烫伤、电击伤、溺水、动物叮咬中毒、化学物品中毒、气体中毒等参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标准补偿,列入意外伤害保险结算。
2、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无责任方)住院治疗,要在48小时内向承办保险公司报案,承办保险公司对每一例意外伤害进行无责任方查勘,并出具勘查报告,杜绝工伤、车伤事故等有责任方外伤套取基金的情况发生。
3、意外伤害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2000元。
(二)大病保险
1、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标准按市级政策文件执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后的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2、对参保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部分,在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5%。大病保险上浮15%的支出费用,由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专项配套资金按照实际支出费用,与承办保险公司按年度结算。
3、将省定16种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纳入支付范围,补偿标准按省市政策文件执行。
4、大病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五、工作要求
2、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补偿费用、次均医疗费用、可报费用比例等指标实行限额控制,引导协议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按月考核制度,对超出控制指标的费用按协议规定扣除,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3、严格住院费用结算管理。严禁将单次住院费用分2次结算,严禁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入院,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科室的,应合并结算住院补偿费用。进一步规范补偿支付流程,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资金全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参保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他人代领补偿资金视同套取基金。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厉查处套取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和周期评估,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药、检查、收费、治疗违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并查实的医务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不诚信档案,视情节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与职称晋升直接挂钩,对责任医生暂停或取消其医保处方资格,直至暂停或取消其医师执业注册资格。
5、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保留的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017年5月16日
新政办发〔2017〕20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5日
新宁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全面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为核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确保我县农业保险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四、明确职责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农保办)负责指导全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出台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协调财政、农业、林业、畜牧、保险等各部门联动,督促各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配套预算,审核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数据;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编制季度、年度报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水稻、玉米、油菜、柑橘等种植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各项农业种植保险的落实情况,对种植类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乡镇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森林公益林、商品林分布及面积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森林公益林、商品林保险的落实情况,对森林公益林、商品林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森林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提供全县规模养殖户情况,协助承保公司按县政府确定的承保规模落实承保工作,核定承保公司对育肥猪、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肉鸡的保险落实情况,对养殖类投保数量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动畜牧系统技术力量,做好全县防疫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养殖业案件的查勘及鉴定工作。
县两烟办负责提供全县烟叶种植面积情况和核实承保公司对烟叶落实保险情况,对烟叶种植投保面积的逻辑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烟叶灾害查勘及鉴定工作。
五、开办险种、规模
(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7年我县开展的险种主要包括水稻、油菜、玉米、柑橘(脐橙)、烟叶、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育肥猪和森林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柑橘(脐橙)、烟叶、能繁母牛为特色农业保险险种。
(二)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择时开展农村房屋保险等新险种。
(三)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新宁县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六、承保机构
(一)我县农业保险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养殖、森林、特色农业保险划分为四个大类品种,根据各保险机构在我县的布点情况和历年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据实确定承保机构。
(二)种植保险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种植保险;养殖保险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我县暂只开展公益林保险;特色农业保险在我县暂只开展烟叶、柑橘(脐橙)种植和能繁母牛保险。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3家机构承办。其中人保公司负责水稻、玉米、烟叶种植保险业务,中华联合公司负责养殖及森林保险业务,太平洋财保公司负责脐橙、油菜种植和能繁母牛养殖保险业务,农村房屋保险视情况择时确定承保机构。
七、投保方式
(一)所有品种都不允许交叉承保,即一个大类只允许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家保险公司可承保多个大类品种。
(二)所有保险承保须按县人民政府分配的保险规模,原则上以户(场)为单位投保,要宣传到户、签单到户、理赔到户。如以村(组)签订保单的,必须要有省财政厅或省保监会的文件条款为依据。种植双季以上的农作物要分季签订保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公益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林业局为单位进行投保出单。森林灾害理赔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森林防灾、减灾或赔付受灾林农,禁止挪作他用。
八、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机构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理赔款应通过一卡通账户赔付到受灾户。
九、保费补贴比例
水稻、玉米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5%,农户自缴25%;
油菜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5%,农户自缴25%;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育肥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0%;
森林公益林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自缴10%;
烟叶保险省级保费补贴16%,县财政补贴16%,农户自缴4%,省烟草公司承担64%;
能繁母牛保险省级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50%;
柑橘(脐橙)保险省级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50%。
十、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十一、工作经费
(二)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追加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并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十二、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考核内容
从组织领导、网络建设、展业承保、防灾减损、资金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六个方面,考核各承保公司的政策宣传、制度建设、内业基础、理赔到位等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式
1、查阅档案。对承保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基础工作进行核查,查看农险会议纪录、宣传图片影像、保险落实到户表册、保单、理赔落实数据及有关报表。
3、日常考核。各主管部门是否已对单项保险业务开展及落实保险数量进行核实、承保公司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有关报表和到户清册、是否有投保户因理赔不到位而上访等,都将作为日常考核内容。
(四)奖罚办法
1、实行农业保险工作风险责任制,所有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初签订责任状,并交纳风险金2000元。承保公司考核平均分达80分以上按1:2进行奖励;平均分在70至80分按1:1进行奖励;平均分在60分到70分不予奖励;平均分在60分以下按1:1进行处罚。
2、考核按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对承保公司进行考核评比的结果以得分多少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奖励10000元;70分至89分(含70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所有奖励资金从按规定提取的工作经费中安排。
5、县农保办将根据考评结果落实对承保公司的奖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下一年承保品种、数量和保费补贴规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评为不合格的经办公司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从其承保险种中切出至少一个保险品种由获得优良评价的经办公司承保。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经办公司,取消该公司农业保险承保资格。
十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迅速布置,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三)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四)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惠及“三农”。各承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日常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树立服务社会的大局观,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农业保险任务,切实做到为民谋福祉。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保险业务,做到程序合法,数据真实,有险必赔,群众满意,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有效助推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惠及广大农村社会。
XNDR-2017-01009
新政办发〔2017〕21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3日
新宁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4月16日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方案>的通知》(湘扶发〔2017〕1号)和《新宁县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方案》(新办通字〔2017〕60号)的要求,根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3〕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4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我县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
(二)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三)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严格测算和确定保障标准,确保从2017年起,我省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对我县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2、“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指年满18周岁-59周岁)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整体纳入农村低保的问题,首先要将这类群体无条件全部退出低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救助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办法,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一律清退。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重点清理整顿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新宁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函[2016]104号)等文件规定,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
(三)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决定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我县执行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为3026元/年,待国家扶贫标准公布后再相应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
三、工作步骤
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8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5月下旬-6月30日)。集中力量对我县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各乡镇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切实整改。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低保保障。
1、重新申报。凡符合下列重点保障对象之一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除此之外无家庭特殊困难的其他对象再申报,各乡镇原则上不得受理,但需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收入低于我县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
⑵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等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⑷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⑸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⑹其他符合低保条件、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家庭中有1人以上包括1人长期打工的);
⑵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或申报家庭收入较少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较高致使救助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
⑶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车、货车、工程机械或大型农机具的(肢体残疾人代步车、轻便摩托车除外);
⑷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或空调等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的;
⑸有经商办企业、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⑹提出申请前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或两套以上住房或高标准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一套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经常出入棋牌室、KTV或餐饮等场所,导致生活困难的;
⑻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银行存款、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情况的;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凭证的;
⑼因赌博或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或公安部门处理仍不改正的;
⑽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
⑾家庭成员中因死亡、出嫁或迁出等人口发生变化的;
⑿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管理、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⒁其他明显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情形。
3、民主评议。由所在村(居)的民主评议小组按规定对困难对象申报的户籍、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先由调查人员宣讲政策、介绍困难对象基本情况和调查情况,参会人员现场评议,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形成结论并签字确认。由各村(居)将评议结果在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15日)。在各乡镇开展清理整顿、县民政部门信息核对和入户抽查的基础上,7月初,县政府组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每个乡镇至少要抽查2-3个村(社区),对抽查到的村(社区)所有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逐一上门入户核查认定。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迎接上级检查验收(2017年7月-8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以备上级机关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四)严格收入核查。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精神,制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核查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农村困难家庭是否纳入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基本依据。民政、扶贫、统计、残疾等部门要加强对接,统一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标准和办法,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强化信息比对。凡家庭收入超过标准或家庭有机动车、商品房、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等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低保。
(五)完善工作预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信访维稳工作专班,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对重大舆情事件、重大问题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稳妥处置,及时按程序上报。
XNDR-2017-01010
新政办发〔2017〕22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试行)的
《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3日
新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湘民发〔2015〕2号)、《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加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和交通工具,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基本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五)低收入家庭标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
第二章核对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生活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线,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下,并随城乡低保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凡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的家庭可享有依据有关专项救助规定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七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相应支出状况。
第八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主要包括:
(一)夫妻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与兄、姐等亲属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
(五)父母以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者;
(六)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政策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在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商贸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农机购置、林地补贴及各项惠农补贴、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
(五)经认定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
(五)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等;
(六)医疗保险补助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
(七)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住房(含简单装修)、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物质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债权、股权;
(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
(四)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及大型农机;
(五)较大价值的家电、家具、饰品、工艺品、字画等;
(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运资金;
(七)其他财产等。
第十二条家庭支出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主要包括用于购买吃、穿、住、烧、医、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等开支。
第十三条凡我县境内身体健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或不能出示务工情况及收入证明的,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已婚配成家但未分户的家庭成员,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其子女的赡养能力合理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受理,也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二)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六)家庭拥有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如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高档电器和贵重饰品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游游的;
(七)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九)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在服刑或有公安部门查处的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十)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6倍(不含6倍)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社会救助的;
第三章核对方式
第十六条?对工资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其中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认定;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经营性净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第十八条对财产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第十九条对转移性收入调查核算的基本方法:
有实际发生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费,以赡(扶、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标准2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的50%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得数即为应付赡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各种惠农补贴、赡养、捐赠、遗产等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包括物质财产和货币财产,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诚实申报,如发现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不予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核对机构可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四章核对途径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真实、完整地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凡需要经县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五章职责分工
请,并按时将核对委托书及审核结果报县级核对机构,根据县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估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财政、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证券、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社会救助信息互通机制。信息共享单位负责的主要内容有: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优抚、安置、低保、婚姻、殡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方面的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核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保障,并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口户籍、机动车辆登记、出入境、治安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就学和教育救助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医疗、新农合补助、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个人房屋产权等方面的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信息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积金缴纳使用等方面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独生子女、计生扶持等方面的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公布的个体户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户和企业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个人存贷款、银行理财等方面的信息;
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协调获取银行存贷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民信用等方面的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信息;
涉农部门负责提供农机购置、惠农补贴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核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均属于核对档案,主要包括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性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应用材料四类。
档案载体形式包括纸质核对档案和电子核对档案两种。
第二十九条?核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家庭应遵循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原则,如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属跨县行政区划的,应由户籍地管理,另一方为委托管理单位。在本县区划内跨乡镇的,应按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由县核对机构协调指定管辖。凡被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核对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规定进行。核对流程按接受委托、信息获取、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四个阶段进行。核对机构应及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是核对机构向委托单位反映经过核对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是作出社会救助决定的主要依据;对其有异议的,可请求核对机构复核。核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三十四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泄露个人隐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社会组织、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核对工作人员或阻碍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阻挠核对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XNDR-2017-01012
新政办发〔2017〕23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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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
新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确保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改善,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避灾,以保安全、保基本、促就业、促增收为基本目标,从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居住在危险地带、资源严重不足、生活特别困难的移民为重点对象,采取搬迁安置、开发生产资源、建设基础设施等措施,改善特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移民增收致富步伐,让移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促进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向移民“输血”与帮移民“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实施对象为我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一是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质沉陷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二是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特困移民。包括稻田被毁,坡耕地已退耕还林,生产资料极其缺乏;不通路、不通电或饮水困难,基础设施极其薄弱;居住地在海拔700米以上,或远离村中心村寨的;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家庭贫困生活极其困难的;住房系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或D级危房改造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不再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范围。
三、搬迁安置方式
(一)县城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
(二)乡集镇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
(三)中心村寨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避险解困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遵循移民意愿,正确引导移民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方式,并由移民户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范本由县移民局提供)。
分散安置对象采取分散自主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所有新建房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并取得国土、林业等部门同意。
四、补助标准
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补助资金的建房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分别确定,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避险解困项目建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不超过4人。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建(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移民自筹。各乡镇要根据搬迁对象的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搬迁对象适当控制建(购)房面积和总造价。
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补助资金除建房补助费外的其它部分,由县移民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资料调剂及进城安置移民就业技能培训。
在实施避险解困工作中,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要优先安排,并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五、申报审核和签订协议程序
(一)搬迁对象申报户数、人数确定
1.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进行申报:
(1)二代单传四代同堂户可分立一户。
(2)一户有两个儿子以上(含两个儿子)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儿子可分开立户,但必须要有一子伴靠父母。
3.对申报范围内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为避险解困对象:
(1)年龄未满18周岁单列户口申报的(孤儿除外)。
(2)将原有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报的。
(3)有私家小车、家庭条件较好的移民(地质灾害户除外)。
(4)修建别墅的。
(5)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及其父母。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对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核定为避险解困对象:
(1)农村低保户移民。
(2)扶贫对象移民。
(3)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移民。
(4)独生子女移民户。
(5)两女移民户。
5.补助人口确定。经核定符合避险解困对象的户头,按该户主户口簿中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的人口数确定补助人口,且最多不超过4人(以2017年1月1日前打印的户口簿为准)。
(二)申报审核程序
1.自主申请。符合避险解困搬迁条件的对象向村组提出书面搬迁申请。
2.民主评议。由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查核定。
(3)县人民政府对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搬迁对象名单等资料进行审定,确定拟搬迁安置对象等。
(三)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
实施避险解困试点安置的移民应当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
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安置对象的姓名;
2、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4、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避险安置的进度要求;
6、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县、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避险安置协议;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县、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跨乡镇安置的,由县、迁出地乡镇、村以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六、建设内容和要求
1、进县城购房安置
对符合避险解困范围条件、具有进城自谋职业能力、愿意进县城生活的搬迁对象,由移民自愿申请,经乡镇和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搬迁对象与指挥部签订协议,并要在限定时段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自主选择楼层、户型和购房面积,交纳购房款。为防止搬迁对象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5年内不能转让,否则将追还国家补助资金及利息。
2、分散自主建房
对符合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条件并选择分散自主建房方式的移民户,由移民自愿申请,经乡镇和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搬迁对象自主确定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宅基地,在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后,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房屋主体建设,按照要求建好房屋并搬迁居住后,由乡镇和县避险解困指挥部组织验收。
七、建房补助费拨付
(一)进县城购房安置
(二)分散自主建房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必须按照本方案申报审核程序经乡镇及县指挥部审核同意。
2.申请户自主建房必须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工,完工后申请乡镇与国土、林业等部门组织现场验收,乡镇验收合格后,报县指挥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按建房补助资金的40%拨付,装修入住后拨付至70%,原旧房已拆除的(限2018年2月底前),建房补助费按100%拨付。
八、比照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九、破解避险解困移民发展难题
(一)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
(二)移民避险解困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每户争取安排1个以上劳动力接受培训。可以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培训等方式,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根据具体情况对安置户进行产业扶持,确保安置户搬迁后的收入只增不减。
十、加强实施管理
(一)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移民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民避险解困资金项目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截留、挪用移民避险解困资金,确保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移民避险解困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各乡镇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遵循项目基本建设规程,认真抓好项目实施进度,务必在2017年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任务。乡镇移民办要认真落实项目实施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底以表格形式向县移民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三)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在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中,各乡镇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开项目情况。移民建房要积极推行民选、民建、民用、民管,提高民主化管理程度。各乡镇要针对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的选择、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止引发政策攀比等不稳定隐患,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安置地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应选择在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稳定地带,地理位置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县移民部门和各乡镇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要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移民意愿申请书、县乡村三级审核意见、安置协议书、新旧房屋照片、国土、房产、民政、扶贫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纳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由县移民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产、民政、扶贫、规划、环保、交通、水务、电力、通讯等部门要给予密切支持和配合,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本次避险解困工作为省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我县也纳入全县今年的重点实事项目。
(三)实行移民避险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月调度。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我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副职为召集人,移民、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产、民政、扶贫、规划、环保、交通、水务、林业、电力、通讯等部门要确定一名副职或参与分工的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并负责本单位的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有安置任务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参加联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对我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按月调度,由督查室按月督查进度,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四)明确乡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避险解困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成立避险解困工作班子,明确书记、乡镇长负总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移民站组织实施。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一是搬迁移民的申报、评议、确认制度;二是搬迁资金的给付制度;三是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制度;四是建立避险解困责任人制度,将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村、到户、到人。避险解困工作要根据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保最困难移民优先受益。要实行阳光操作,依法充分尊重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将实施情况向移民公开。加强政府支持、指导和监督,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再报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各乡镇移民站应当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XNDR-2017-01013
新政办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新宁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日
新宁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全县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建立“一门受理”服务平台,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是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经办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批和资金使用、结算、发放、管理;负责指导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民政办)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传下达;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核拨和监管。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预算安排医疗救助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责任主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民政办)为具体经办机构,村(居)委会为协助办理机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民政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负责本辖区内救助对象的业务经办和材料上报工作;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与县民政局签订委托服务合作协议并授牌,方可确定。
第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挂牌服务,运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建立医疗救助公示栏,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切实减少医疗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八条?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县卫生、县人社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管,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医疗救助主要内容
第九条?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第十条?其他困难救助对象:(一)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县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四种方式,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
第十二条?资助救助是指按照分类资助的办法,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个人缴费给予50%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三条?门诊救助包括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两种(具体救助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是指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低保对象,每年酌情按病种核发一定金额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金。救助病种为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县民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增加病种和提高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是指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每年由民政部门酌情按病种核发一定金额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金。县民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增加病种和提高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门诊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且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多次享受。年度内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第十四条?住院救助包括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两种。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补偿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民政部门可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补偿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救助病种为:癌症、恶性肿瘤、肝移植、肾移植、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县民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增加病种,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救助标准。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助按照省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我县城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慈善医疗援助的标准和救助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因违法犯罪行为、酗酒、吸毒、工伤等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自杀、自残,其医疗费用有责任单位(个人)承担或可以依法追偿的;
2、镶牙、整容、整形等医学美容;
3、未按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的。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办理程序如下:
(三)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须在入院后委托其家人持医院住院诊断书和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住院预缴款收据、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到县民政部门(县级医院住院)或乡镇民政办(乡镇医院住院)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在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定点医院住院结算部门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救助对象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民政部门定期结算,也可直接由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先看病后付费就医。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补偿、大病保险补偿详单原件或证明件、《住院救助认可书》、住院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医疗救助明细表、汇总表等资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监管
第二十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均衡直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该专项基金。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量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县里其他有关医疗救助的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新的文件为准。
XNDR-2017-01014
新政办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超配建停车场奖励容积率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超配建停车场奖励容积率的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6日
超配建停车场奖励容积率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达到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之目的,根据《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2015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超配建停车场是指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停车配建标准是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或项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审批中确定的配建停车场(位)。
第三条?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容积率奖励。
2、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3、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单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4、以净宽4.0米以上的开放性道路或者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15.0米以内(含15.0米);
5、独立区域、且提供连续开放空间(最大高差为-5.0米至+11.0米的开放地面层)的;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明确的标志和引导系统,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条?因容积率奖励而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标准应配置的停车场面积不享受容积率奖励。
第五条?建设业主通过超标准配建停车场,申请容积率(建筑面积)奖励的,应向县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4、拟建停车场以及奖励建筑面积后的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
5、县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论证报告;
6、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建设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现场勘查,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再按下列程序办理:①规划技术会审→②专家论证(部门评审)→③公示→④规委会审查→⑤审批→⑥报县人大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调整规划方案超标准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在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居民意见)。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新宁县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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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函〔2017〕78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宁县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9日
新宁县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
农机是国家安全生产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关系着农机全面全程、高效高质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为认真做好我县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工作,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水平为中心,以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创建安全文化、加大隐患治理、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深化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转变监管方式,改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着力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推进全县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不断完善乡镇、村、组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实现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重大农机安全责任事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总体目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3.0以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达到86%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挂牌率、检验率、驾驶员持证率达到100%。形成“政府高度重视,农机部门牵头,乡镇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11月底以前完成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建设达标任务。
具体目标任务是:创建高桥镇、回龙寺镇、安山乡、水庙镇、马头桥镇等5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63个平安农机示范村,600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确保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户全部通过省级考评验收,力争我县创建工作达到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标准。
三、组织机构
成立创建“平安农机”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荣卫任组长,副县长徐立华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赵建国、县农机局局长彭成林、县安监局局长高云胜、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舒勇桂、水庙镇、回龙寺镇、黄龙镇、马头桥镇、安山乡、高桥镇主要负责人和农机监理站站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由彭成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活动日常工作。
四、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标准
(一)“平安农机”示范县标准
?1、县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考核范围,加强对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2、农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将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达到60%以上。
3、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三大防线”扎实牢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大农机手、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农机牌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农机维修管理、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措施得力,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显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
4、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二)“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
1、乡(镇)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村达到60%以上。
2、乡(镇)设有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各村均聘有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3、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账、农机事故、安全宣传教育等记录完整。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能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4、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4次,建有农机安全宣传专栏、宣传材料、固定标语、警示牌等。
5、乡(镇)内90%以上的农机维修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
(三)“平安农机”示范村标准
1、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有村级农机安全员,与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活动成绩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户达到60%以上。
2、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账,农机事故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完整,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积极协助县、乡有关部门做好农机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
3、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村内设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活动室、农机安全宣传栏、农机安全宣传标语。每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3次,经常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学刊用报活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5%以上。不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四)“平安农机”示范户标准
1、能模范遵守农业机械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不违法载人上路,不超速超载行驶,不酒后驾驶,无违章记录,无农机责任事故。
2、农业机械牌证齐全,机具技术状态良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3、积极带头参加乡(镇)、村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农机安全教育等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家庭成员农机安全意识高。
4、具有熟练驾驶操作和维护农业机械的技能,农机作业质量好,服务态度好,经济效益好,在群众中美誉度高。
(一)具体目标
1、在全县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完善乡镇、村、组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3、2017年全县创建4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创建12个“平安农机”示范村,100个农机示范户。
4、创建6个“平安农机”合作社。
5、2017年创建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17年1月30日-2017年4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早将创建全省“平安农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村聘用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员,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宣传活动,建立农机安全宣传专栏、固定标语、警示牌、发放宣传材料等,做好各镇(乡)的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为集中创建全省“平安农机”活动阶段(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县农机部门要与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机户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和健全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建立农业机械、驾驶人台账及农机事故、安全宣传教育等记录。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学刊用报活动,促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努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及农业机械性能,使农机维修点合格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杜绝和预防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及总结阶段(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
主要做好创建全省“平安农机”活动的申报、检查、验收及总结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目标考核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生产防控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县政府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
?(二)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农机基础工作
3.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事故预防、事故处理等工作,妥善处理农机事故,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4.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会同县农机监理部门定期开展农机维修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做好全县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维修网点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防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农机事故。
(三)开展农机事故评析、寻求事故预防对策措施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交警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定期举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农机事故的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成因,研究农机事故预防措施,寻求事故预防对策。
(四)严格农机事故责任追究
开展好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是全县农机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好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通过开展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新政办函〔2017〕79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4日
新宁县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邵阳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认真做好2017年度新宁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及评估机关
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单位,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机关(含省市驻县单位)。考核评估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各乡镇各县直机关单位(含省市驻县单位)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
1、《纲要》和《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和2017年完成的工作。
2、《纲要》和《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至2020年完成,但部分内容需要在2017年完成的工作。
3、《纲要》和《实施方案》未规定完成时限,但每年都需要做的工作。
附件中的考核内容“一”至“八”项内容针对所有考核对象,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对象没有某项指标内容的职能或年内没有某项指标内容的工作,该项指标不扣分);“九、专项工作”针对部分单位,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未完成的,予以扣分。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四)综合评价,确定结果。2018年1月25日前,考核机关在汇总数据、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类确定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含省市驻县单位)分别评定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序居本类别前30%的,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排序未进入本类别前30%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本类别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结果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同时抄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室),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采集分数作为绩效考核中各单位依法行政专项得分报县绩效办。
(三)被考评对象为优秀等次的,考评机关将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并邀请和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宣传先进典型。
(五)根据考核情况表彰年度先进单位15个,三等功2人,嘉奖4人,先进个人25人。
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将分别向被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或者改进工作建议函,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或者改进工作建议函之前,考评机关分别向被考评对象反馈发现的问题,听取被考评对象的陈述与申辩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考评对象。
新政办函〔2017〕80号
关于印发《新宁县2017年“早加晚优”与
“湘米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宁县2017年“早加晚优”与“湘米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6日
新宁县2017年“早加晚优”与“湘米工程”
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绿色、高效发展,加快我县高档优质稻产业开发,提升食用稻米品质,增强稻米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粮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办粮〔2017〕87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17〕5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实施地点
该项目实施地点为全县所有乡镇,2017年早稻推广直链淀粉含量高的加工型品种不少于10万亩,晚稻推广高档优质稻15万亩,创建绿色高产高效双季稻万亩示范片三个,每亩节本降耗增效10%以上。
三个万亩片具体安排是:金石镇的飞黄、祥元等10个村为一片,金石镇的石安、白沙等6个村与黄龙镇的黄龙等2个村为一片,清江桥乡的清江等4个村与回龙寺镇的板桥等5个村为一片。示范片的种子由县农业局推荐品种选择框,由各村在品种框内统一采购其中一个品种,实行一村一种。全面实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水稻秸杆直接还田率达到65%以上,化学农药与化学肥料施用量实现零增长,综合机械化生产水平达70%以上。
烟稻轮作示范片、粮食生产监测点连片生产的优质稻纳入项目范围管理。
二、主要栽培技术措施
1、加强品种选用与规划。早稻选择高直链淀粉含量高、产量高的陵两优268、中早39、中嘉早17等加工型品种;晚稻选择湘晚籼17号、玉针香、隆晶优1号、桃优香占、盛泰优018、泰优390等省里认定的高档优质稻品种。
2、适时播种,确保晚稻安全齐穗。早稻于3月18日-3月底适时早播,晚稻以9月15日为安全齐穗期,科学确定播种期。
3、合理密植,保证每亩基本苗。确保早稻每亩2万蔸、基本苗6万以上;晚稻每亩1.8万蔸、基本苗10万以上。
4、全面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实现项目区专业化统防统治全覆盖,确保化学农药与化学肥料使用量零增长。
三、主要组织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责任管理。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佘芝云同志为组长、人大副主任唐吉宏、副县长徐立华(常务)、政协副主席王海昀为副组长的“早加晚优”与“湘米工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片以县级领导为负责人、农业局及有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技术人员、驻村行政干部为具体实施人员的项目实施工作组,逐级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新办通字〔2017〕37号”文件执行。
为了做到一片一种,各乡镇政府、农业综合服务站、村委会必须认真做好规划和生产组织工作,种子由各村委会向农户全额收取种子款,统一到种子经销处购买,然后将购种发票和用种农户名册交农业局登记,经验收认定后将种子款每亩90元全额打卡到农户。
2、发展规模经营,提高种粮效益。使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成为我县“早加晚优”与“湘米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3、抓好宣传报道,开好观摩会议。主动加强与有关主流媒体对接,利用广播电视、电信网络、报章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手段抓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同时,关键环节、重要生育时期,组织县内各级干部、技术人员、种植大户等召开示范样板现场观摩会议,充分发挥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4、加大投入,实行物质鼓励。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从产粮大县奖励等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对项目实施区域实行经费奖补。集中育秧与双季稻示范片奖补按“新办通字〔2017〕37号”文件执行。为了搞好种子采购与分发到户工作,另安排村委会实际操作人员的误工包干补助每亩10元,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经费每亩5元,验收后,按绩效考核情况拨款,达不到连片要求的不拨。项目实施区域实行统防统治的按实施的实际面积每亩补助20元到农户。
对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粮食加工企业,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实行购销量挂勾补助:一是商标、机构代码等手续俱备,二是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品牌宣传工作;三是全年销售量不低于500吨,并在项目实施区域不限量收购;同时,保证高档优质杂交稻谷(盛泰优018等省里认定的优质稻品种)不低于每担150元、高档优质常规稻谷不低于每担170元。补助标准是:高档优质杂交稻谷每担10元、高档优质常规稻谷每担15元。对加工企业收购量的界定工作由县财政、农业部门组成调查组,从其订单量、销售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及稻谷交售户访查等途径综合评估确定。
为了加强高档优质稻品种在我县的抗性与产量了解,全县安排高档优质稻品种观察试验点4个,每个点经费不超过5000元,据实报支。
为加强专家对口指导力度,聘请湖南农大或农科院水稻生产专家担任我县对口技术顾问。
5、规范项目管理,强化工作督查。一是要立好创建标牌;二是要加强档案管理;三是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建立财政资金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面积及补助金额台帐,补助资金拨付前,县农业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涉及违纪违法的将追究相应责任。早、晚稻育秧和大田管理关键时期,由县农业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全年进行3次以上督查,发现问题并予及时解决。
新政办函〔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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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协调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县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补减。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三)研究解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受灾群众、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的重大实际问题。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徐立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礼平?县政协副主席
???????杨小明?县政府办副主任
???????漆荣勇?县民政局局长
???????李小春?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城投办主任
李顺华?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四新?县教科局副局长
???????尹?硕?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志伟?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昌飞?县住建局纪委书记
???????杨绍东?县扶贫办副主任
???????曾卫平?县残联副理事长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漆荣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机制成员如有调整或变动,由相应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划
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协调机制以单独行文、成员单位联合行文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呈报县人民政府。重大问题需经全体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主动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提出需要协调机制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协调机制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
2017年7月4日
新政办函〔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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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新宁县救灾防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2017年新宁县救灾防病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4日
2017年新宁县救灾防病工作方案
近期,我县遭受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程度之深,损失之惨重为历史所罕。扶夷江沿线、新寨河流域及支流低洼地带大片街道、住房被淹,农田被毁,其中崀山镇、金石镇、黄龙镇、清江桥乡、回龙寺镇、麻林乡、黄金乡等地的灾情尤为严重。为预防、控制洪涝灾害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要加强对受灾区域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宁县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全县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计局,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齐心协力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三、部门职责
(一)县卫计局: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饮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组建专家技术指导组、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机动队,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救灾防病所需经费,监督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县农业、畜牧局:负责提供灾情信息,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四)县教科局:负责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防病措施,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对灾民的安置和管理。
(六)县爱卫办: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七)县文广新局:宣传党和政府对救灾防病的方针政策,报道救灾防病期间的先进典型事迹,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八)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与药品的监督管理,宣传食品安全卫生工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二)建立健全救灾防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3支以上包括医疗急诊、中毒、传染病、护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护队,并准备好必备的药品和器械。县疾控中心要成立3支以上包括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消杀灭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救灾防病机动队,并准备好足够的现场处置、采样检测、消杀灭药品和器械。各乡镇政府也要加强对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乡镇要强化对灾区的饮食饮水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防止食用变质食品和饮用污染水源,并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洪灾期间要重点对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和蚊蝇、鼠类孳生地进行消杀灭工作。灾后要指导群众及时消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做到“水退到哪里,环境清扫和环境消毒就到哪里”。同时,要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健康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新政发〔2017〕4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
(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个建成”宏伟目标,深入开展质量强县活动,着力推进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标准创新和管理创新,突出抓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在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产品质量
到2017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本地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生产加工环节可比性食品抽样检验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省级工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规模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达到85%以上,60%以上规模工业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和地理标志产品拥有量居全市各县中等偏上水平。
到2020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一般工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2%以上,省级工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4%以上。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产品质量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力大幅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农产品和食品基本实现优质、生态、安全,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
(二)工程质量
到2017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普遍增强,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一般性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建筑工程节能效益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
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一般性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9%,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服务质量
到2017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交通运输和信息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领域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标准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旅游、家庭服务、文化体育产品等生活性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内平均水平接轨,标准覆盖率大幅提升,标准化覆盖率达到75%以上,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论达到85以上,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四)环境质量
到2017年,环境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空气质量达标率85%。
到2020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环境投诉上访事件显著减少,低碳、循环经济长效发展,绿色新宁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7%,空气质量达标率97%。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
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广泛开展质量强企、质量强业、质量强县等活动,推进质量创优,树立一批区域、行业、企业的质量建设先进典型。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各种优势产业的质量。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从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法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管理水理,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健全企业质量安全内控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考核制度,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积极扶持企业走规范发展之路,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
(三)完善质量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责任、社会共同监督的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从源头抓质量,综合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注册备案等手段,对涉及健康安全的产品严把市场准入关。创建质量强县示范点和区域性品牌示范区。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监管,加大对重点产品和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伤害监测制度。深入开展专项打假行动,从严查办影响面广、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从严惩处制假售假行为。加快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强制认证、资格审查等市场准入制度,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市场准入,加大淘汰后产能力度。
(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质量信用资源互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客观、公正、公开地反映企业的质量信用状况。建立健全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实施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逐步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质量信用监督机制。开展多层次质量诚信制度与文化建设,引导企业注重质量信誉,培育诚实守信的企业质量文化。
(六)加大实施标准化战略力度
引导企业完善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提高科研成果的标准转化率。注重在产业集群和专业镇大力推广联盟标准,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事业单位与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支持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力度,健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全县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步伐,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培育地理标志产品,推广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七)大力提升产品质量
重点解决食品、农产品以及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质量诚信、标准化和计量检测体系。推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强制性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开展质量安全预警工作,探索和实施分类监管制度。以安全、优质、高效、品牌为主攻方向,建立完善农产品、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及产品可追溯制度。
(八)大力提升工程质量
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主体的质量责任。推行样板引路、标准化施工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急创优质工程奖和省、县优良样板工程奖,打造一批实力强、质量优、信誉好的工程建设品牌企业。
(九)大力提升服务质量
(十)大力提升环境质量
以构建“绿色新宁”为目标,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管保护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加大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力度,大力推进河道污染治理。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工业大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理机制,有效降低损失程度。积极发展环保产业、低碳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屏障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健全激励机制
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省名牌产品(湖南名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建立质量工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质量工作经费投入,重点加大对质检等技术机构的资金、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财政投入,足额保证食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费。
(三)优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建设质量强县的舆论宣传,加大对制假售假和质量不合格企业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把质量安全教育观众入普法教育范畴,开展全民质量法制教育。继续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标准化日”、“国际计量日”、“国际认证认可日”、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