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它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为什么要具有可保利益?
一、避免道德风险
若有人为完全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就会存在伤害被保人获得利益的可能,这与道德和法律都是相悖的。
有了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赔款的支付,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为前提,因而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灭失,只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好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
二、消除赌博可能
若没有可保利益的限制,就可能出现以他人生命或健康进行投保以期获得回报的赌博性质保单,如为罹患重大疾病的陌生人投保以获取不当利益等。这样一来,将有违公序良俗,让保险丧失原有的功用和意义。
三、坚守补偿原则
若没有可保利益的限制,就会出现因被保人遭受损害而导致多人重复受益的情形,违背保险的基本原则。
哪些人物关系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特殊情形
——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范道德风险,避免为赚取保险金,杀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父母外,其他人不能作为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存在可保利益,除了父母(含养父母)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也不能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如若投保的是不含身故责任的纯重疾险、医疗险等,则不受上述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