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永续债权计划

二、保险永续债权计划风险防范合同条款

(一)强制付息

(二)强制还本/限制续期

(三)利率跳升

(四)破产清偿顺序

(五)其他条款

三、保险永续债权计划的资金用途

四、破产清偿顺序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永续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永续债权计划”)并无专门的定义,一般指期限为初始期限+N年,融资主体有权递延支付本息的债权计划。

永续债权计划可以采取免增信结构,也可采取担保的结构。保险永续债权计划的免增信业务结构一般如下图所示:

永续债权计划可能存在本金、利息无限期递延的风险。为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潜在的风险,永续债权计划通常设置如下风险防范条款:

永续债权投资合同条款方案

示例

强制付息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的,融资主体不得递延支付利息:(1)融资主体向其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2)融资主体向永续类融资工具进行付息或进行还本;(3)减少注册资本。

强制还本

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的,投资资金应于起息日满X年的对应日到期。详见下文解析。

利率跳升

如融资主体递延支付投资资金利息/本金,投资资金利率上调300BP。

破产清偿顺序

发生破产或清算情形的,本投资计划对融资主体享有的债权的清偿顺序等同于融资主体的普通债务。

其他条款

如加速到期条款等,详见下文解析

从投资人、受托人的角度,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避免债权计划出现本金无限期递延的风险,受托人在设计强制还本/限制续期条款时,往往希望触发强制还本/限制续期的情形是确定事件,在未来一定会发生,甚至在合同签署前融资主体即已触发强制还本/限制续期的情形。

为应对永续债权计划无限期递延本金/利息的风险,永续债权计划通常设置利率跳升机制。比较常见的跳升机制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约定跳升利率,如跳升300BP;一种是在跳升利率的基础上+各期初始利差,以应对未来利率上行导致融资主体愿意承担跳息成本选择递延本金/利息的风险。此外,根据财会[2019]2号文的规定,一般设置跳升利率封顶。

目前永续债权计划合同关于破产清偿顺序主要有三种约定方式:(1)明确约定债权计划劣后于融资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及其他普通债权;(2)明确约定债权计划不劣后于/等同于融资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及任何其他普通债权;(3)合同中不明确约定破产清算时永续债权计划的清偿顺序。

1.加速到期

债权计划合同通常约定,发生风险事件(如发生交叉违约、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处罚等)等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加速到期。根据财会[2019]2号文的规定,“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因此,一般认为,融资主体应能自主决定/控制触发加速到期的风险事件的发生。在实践中,当会计师认为融资主体无法自主决定/控制某些风险情形的发生时,可能会要求增加受托人有权“宣布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如发生风险事件的,双方协商后,受托人方能宣布加速到期;或是要求修改发生某些风险事件时的救济措施,如发生某些风险事件时,受托人可以行使跳息、提供担保等救济措施,但无法直接宣布加速到期。

2.风险提示

永续债权计划可能存在本金无限期递延、偿付顺序劣后而得不到足额清偿、无法直接行使加速到期救济措施等风险。为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充分提示风险,如永续债权计划存在前述风险的,建议在募集说明书、风险知晓函中进行披露。

债权计划的资金用途包括用于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偿还用于项目建设的金融机构借款和关联方借款及补充营运资金。永续债权计划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还可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那么,符合哪些条件,永续债权计划可用作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呢?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1.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3.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永续债权计划用于补充投资项目的资本金,需满足:1、永续债权计划分类为权益工具;2、不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3、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4、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不得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理解差异。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具体如下:

(一)第1项限制条件“永续债权计划分类为权益工具”:为满足该项规定,实践中,在产品登记前,受托人会要求永续债权计划融资主体出具说明函,承诺永续债权计划计入权益科目。在放款后的会计年度,受托人也应相应核查永续债权计划是否计入融资主体财务报告权益科目。

(二)第2项限制条件“不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永续债权计划投资合同一般约定,融资主体有权选择递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合同中一般也不会约定本息回购承诺等收益附加条件,因此,永续债权计划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符合第2项的规定。

(三)第3项限制条件“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存在多种理解方式,以下主要介绍笔者了解到的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一种理解为融资主体不得向债权计划付息或还本,另一种理解为项目方不得向融资主体分红。这两种理解方式主要是分红主体的不同。

1、理解1:“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理解为融资主体应先偿还当期债务,在偿还当期债务之后,融资主体方能向债权计划付息/还本。即融资主体拟向永续债权计划付息时,融资主体不存在应付未付的债务的,融资主体方可向债权计划付息。

但是,如在债权计划存续期内融资主体存在应付未付的债务,但融资主体自愿不行使递延的权利或是触发了强制付息/限制续期的条款,而向债权计划付息或还本的,是否仍符合该项规定呢?这一点笔者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1)当融资主体存在应付未付的债务时,如融资主体自愿不行使递延本金/利息的权利,自愿向债权计划付息/还本的,此为融资主体主动的行为,笔者倾向认为不符合该项规定的要求。(2)当融资主体存在应付未付的债务时,如融资主体触发了强制付息/限制续期/加速到期的条款,被受托人强制要求付息/还本的,此为融资主体“被动”的行为,应与“主动付息”的行为区别看待。虽然融资主体因触发强制付息条款被动向债权计划付息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向权益工具付息”的情形,但鉴于是融资主体的被动行为,即便最终被认定为违反26号文规定的,笔者倾向认为,可以此为理由请求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从受托人投后管理的角度,核查融资主体是否有应付未付的债务性资金,存在一定困难。征信报告、财务报表可能不会体现出融资主体是否有到期未清偿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情形。从这一点角度上来说,也增加了债权计划受托人投后管理的工作量和核查难度。

2、理解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不得分红或取得收益”理解为项目方偿还债务性资金前,项目方不得向融资主体分红。此种理解方式是从有关项目资本金规定的历史沿革的角度上来进行理解。从《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等规定进行理解,“债务性资金”是基于规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产生的概念,与“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相对的概念,投资项目一般在项目方名下,因此26号文中规定的“债务性资金”系指项目方的债务性资金。但是,此种理解方式也存在一定瑕疵。因为从字面意思和上下文逻辑的角度理解,更偏向于理解为“融资主体”。26号文“认定项目资本金的限制性条件”的前文——“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省略的主语是“权益工具的发行人(即融资主体)”,划分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是计入在融资主体的会计报表中。

(四)第4项限制条件“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不得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不得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一般理解为,在破产清算时,债权计划清偿顺序劣后于或不得优先于融资主体的其他债务。也有少数理解为永续债权计划投资资金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部分的清偿顺序不得优先于项目方/投资项目的债务性资金。

小结:

已在上文进行介绍,目前永续债权计划合同关于破产清偿顺序主要有三种约定方式:(1)明确约定债权计划劣后于融资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及其他普通债权;(2)明确约定债权计划不劣后于/等同于融资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及任何其他普通债权;(3)不明确约定破产清算时永续债权计划的清偿顺序。

当合同明确约定债权计划劣后于普通债权时,一般认为投资人、受托人均已明确知悉债权计划存在因偿付顺序劣后而得不到足额清偿的风险。当合同约定债权计划等同于普通债权时,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在破产清算时,能否因合同约定即认定永续投资计划等同于普通债权?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时,在破产清算时,永续债权计划究竟是等同于普通债还是劣后于普通债?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可见《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劣后于普通债权的惩罚性债权是指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等。《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未明确规定永续债的破产清偿顺序,而且永续债权计划为非公开产品,通过公开渠道无法知晓是否有发行永续债权计划的违约主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前述问题需要从已公开发行永续债的主体中找寻答案。

经检索Wind,截至2023年8月31日,发生永续公募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主体合计12家,具体如下表。前述违约主体的募集说明书中均披露,永续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

债券简称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15中信国安MTN003、15中信国安MTN001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森工集MTN001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17祥鹏MTN001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17新华联控MTN001

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15沈机床MTN001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16天津航空MTN001、16天津航空MTN004、17津航空MTN001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7沪华信MTN002、17沪华信MTN001、17华信Y2、17华信Y1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17凤凰MTN001、17凤凰MTN002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6青海盐湖MTN001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海南航空MTN001、15海南航空MTN001、18海航Y3、18海航Y1、18海航Y4、18海航Y5、18海航Y2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16美兰机场MTN001、17美兰机场MTN001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16海集02、16海集01、16海航集团可续期债01、16海航集团可续期债02

发生永续债券违约情形的12家发行主体中,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机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盐湖”)、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航”)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可查询到其重整计划书,进而了解到实施重整计划所采取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经查阅前述3家公司的重整计划书,前述公司在实施重整计划时,并未区分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具体如下:

名称

重整计划内容

1、凤凰机场重整计划

根据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包括凤凰机场)重整计划:债权分类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劣后债权指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下同)。经管理人审查及法院裁定确认,凤凰机场无确认劣后债权。

此外,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分成10万元以下的部分和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其中,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又分成救助贷款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2、ST盐湖重整计划

债权分类为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又分为50万元以下的部分和超过50万元的部分,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又分为非银行类普通债权、银行类普通债权。

3、ST海航重整计划

债权分类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普通债权分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和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分为救助贷款和其他普通债权。

由此可见,在实施重整计划时,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会根据债权金额、是否为救助贷款、是否为银行类普通债权等情形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但不会单独区分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也并未将永续债作为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进行分类。据此,可以得出,当合同约定永续债的清偿顺序等同于普通债务时,上述重整案例均将永续债归类为普通债权,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时,在破产清算时,永续债权计划究竟是等同于普通债还是劣后于普通债?目前尚无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的公开永续债违约,因此尚无公开案例可供借鉴。笔者倾向认为,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时,应根据永续债权计划本息递延、强制付息、限制续期、利率跳升等合同条款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没有限制续期条款或是触发强制付息/限制续期的情形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次级属性更强的,则可能存在破产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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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课程大纲

第一天l

大宗商品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实操及案例分析

l热点问题:

1、大宗商品究竟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利润?上量?防风险?

2、各地城投下属公司如何合规合法做大宗贸易?

3、国际局势变化对大宗产品供需及贸易的影响

一、大宗商品的定义

1.大宗商品的概念

2.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

3.大宗商贸融资的特征:托盘、额度、带量--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二、大宗商贸分类

1.贸易类型: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离岸贸易

2.业务模式:自营模式、代理商模式

3.线下、线上平台、期货

·3.1基于供应链衍生的贸易(国际十大贸易巨头:托克、嘉能可,摩科瑞,四大....;国内)

·3.2供应链模式的产融结合(定价、结算)

·3.3国企供应链公司,你想加入他们的白名单吗?做大还是做强?不要选作秀

·3.4按照交易品种分类(能源化工、基础原材料、农副)

·3.5国际形势对大宗商品的影响---风浪越大鱼越贵

4.定价机制、交易模式分类

·4.1大宗商品交易中是否供求决定价格?

·4.2垄断?谁能垄断?(国家、利益集团)

·4.3自由贸易只是补充

5.融资分类

·5.1传统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

·5.2新型平台:央国企背景项下的机构成为大宗商品交易的新生力量

·5.3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企业业务模式演变

三、客户、银行需求及痛点

1.客户端(企业需要什么?什么样的客户?)

·1.1国企(需求?途径?如何避免追责)

·1.2民企(利润就是生存?)

2.银行端:存款立行?指标?规模?

3.痛点:多少才算多?创新业务(总行分行)?业绩和合规哪个更重要?

四、大宗商品的风险点

1.从全球地域看风险区域

2.贸易周期带来的风险:货物价格涨跌风险、弃货风险、拒收风险

3.道德风险在大宗商品交易表现方式:对手欺诈、第三方勾结、虚假单据

4.业务操作风险:内控管理、仓储物流、资金结算

5.卖家:骗保证金、骗信息资料、骗吃骗喝、

6.买家:资金证明(余额单)、资金利息、合同有效性

五、风控手段

1.国际及国内政策变化

2.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如何保证KYC

3.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引入第三方

4.实现全流程管控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六、贸易背景真实性、融资性贸易、套利

1.合规的逻辑(非闭环、可溯源、全链控制、货权交割)

2.违规的逻辑(闭环、一票多用、虚开)

3.融资性贸易、套利贸易

七、税务问题

1.增值税

2.印花税

3.所得税

八、案例(野蛮生长、规范发展、学费很贵)

1、2003国企期货期权敞口

2、2014仓单(金融贸易)

3、2020原油理财(期货交割)

4、2022民企金属空头敞口

5、2022交割库

九、大宗商品行业分析

1.能化、矿产(开采、冶炼、运输、仓储)

2.钢铁(冶炼厂、型材线材、贸易商)

3.汽车(整车厂、零部件供应商、贸易商)

4.粮食(生产商、贸易商)

十、国际局势变化对大宗产品供需及贸易的影响----站高一点再看:便利贸易还是G家之间竞争?

1.俄乌战争对大宗贸易直接和间接影响

2.金砖扩容(大宗贸易+金融衍生品、人民币国际化)

3.非洲多国政变世界格局的改变危机并存

4.仓储物流(谁掌控资源?谁掌控流通?)

十一、业务讨论

第二天上午l

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应用及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现状及发展趋势

1.人民币国际化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影响

2.人民币汇率变化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影响

3.电子化技术发展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影响

4.国际经济局势及国内监管政策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应用及组合创新

1.传统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应用

----信用证、保函、BPO

2.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创新应用

----远证即付、背对背信用证、跨境错币种信用证

3.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组合应用

----国内证/保函+进口证、国内证/保函+出口证

三、民法典时代商业银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控制

1.从一则大豆进口开证业务案例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自偿性问题

2.从蓝粤能源案看大宗商品进口业务中开证行享有的权利

3.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项下货物存仓监管问题

4.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项下保证金的实务操作问题

5.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融资性贸易问题

第二天下午l

保理及供应链金融基础概念及风险解析

1.保理业务概述

·1.1.我国保理行业现状

·1.2.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特点

2、商业保理行业的三大作用

3、银行为什么要做保理业务,银行保理业务的特点及特色产品介绍

·3.1巴塞尔协议

·3.2资本充足率

·3.3银行保理的优势

·3.4解析银行再保理

4、企业对保理业务的需求,企业做保理的业务的意义。

二、详解保理业务产品特点及种类

1、保理业务的分类

·1.1国内保理、国际保理

·1.2正向保理、反向保理

·1.3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

·1.4明保理、暗保理

·1.5单保理、双保理

2、保理业务的要点

·2.1贸易的自偿性

·2.2尽职调查的重点在哪里

3、什么是合格的应收账款

·3.1应收账款的定义

·3.2应收账款催收

·3.3应收账款管理

·3.4坏账担保

·3.5应收账款的尽调重点事项

·3.6应收账款转让

·3.7应收账款登记

·3.8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

三、保理业务重点法律问题解读

1、民法典

2、保理的分类及适用法律3、何为有效保理合同。

4、何为有效应收账款

5、保理的仲裁

6、案例

四、保理业务的监管政策解读:

1、保理监管的前世今生

2、银监205号文

五、供应链、供应链金融与保理的关系与结合

1、什么是供应链

2、什么是供应链金融

3、供应链金融的重点是什么

4、保理和供应链金融的关系

5、供应链金融的应用

六、保理融资业务拓展

1、保理业务的银行融资

2、保理业务的资产证券化

02

讲师介绍

讲师A:

Z老师,国际业务,大宗商品20余年行业经验,历任某国有银行,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国际部总经理助理,离岸金融部总经理。现任职于某国际大宗企业。对大宗商品多场景资源整合和风险控制有深入研究。

讲师B:

M老师,银行贸易金融30年从业经验,行业经验丰富,案例务实,曾供职于国有大行交易银行部,任职分行国际部总经理,公司部副总经理。对大宗商品银行端条款,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业务有深入研究。

讲师C:

W老师,20年银行国际业务,大宗商品及保理行业工作经验,历任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公司部总经理,某国内大型保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经验丰富。对于业务实操及保理产品应用及实战有丰富经验。

03

日常安排及费用

参课形式:线下;城市:上海

参会费用:4200元/人,9.28日前报名缴费可享受早鸟价3800元/人,2人以上团购优惠300元/人(费用含培训给、教材费、午餐、茶歇、纸笔)交通费和住宿费需自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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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测:2020互联网医疗产品:阿里降VS平安好医生从市场规模上说,线上医疗空间足够大,还在持续高增长;从竞争格局上说,仍在百花齐放状态。各平台的服务模式眼花缭乱,服务广度从挂号、问诊、处方、购药、康复等各方面入手,试图打造一个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体验平台。但随着市场细分,目前涌现出不同市场为核心的企业与机构。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476188178&efid=RFN3_vixk5BPR5K63OlJ1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