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大兴安岭4月29日电4月4日,烧了十几天的大兴安岭地区韩家园子、南瓮河施业区森林火灾,火情终于得到了完全控制。
4月14日,当地林业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火灾损失尚在统计之中,但确定的是,受灾森林并未购买保险。
已知的数据显示,2001年,黑龙江省发生火灾火警合计164起,受害森林面积23343.7公顷。同年全国合计发生森林火灾4933次,受害森林面积达39998.5公顷。
据五年一次的中国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1998年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58亿公顷。另据调查,2001年全年国家投入森林防火的资金3.27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30.49%。而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现况却与此极不协调。
“我们没有开展森林保险的业务。据我所知,现在该险在全国的业务量几乎为零。”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党委宣传部的李先生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处王亚民处长对此状况也表示无奈,“人保目前只有零零星星的一点业务,而且大多是个人承包的山林投保”。
为了进一步了解森林保险的现状,记者致电国家林业局。但林业局大多数司、处对森林保险都不甚了解,直至联系到该局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东生。刘在见到记者的后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勾起了我多年以前的回忆。”于是,一份尘封了近二十年的森林保险研究报告被摆上桌。
邵武模式
这份森林保险研究报告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的产物。报告主要研究的是“森林面积、标的价值以及蓄积量的计量方式”。刘东生说,“1985年前后,我在林业研究学会经济研究所(现在划归国家林业局经济研究中心)研究林业灾害经济时,曾与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森林保险研究。”
“我们重点考察了福建邵武的森林保险模式。它采取了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两家合保的方式,保费分成,风险共担,赔付率则根据林区历史上灾害的发生率确定,是当时一个较为成功的试点。”
1985年6月,邵武市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森林火灾联合保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林业局核定森林的标的价值以及灾后的损失面积等,保险公司确定赔付率。共保双方的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林业局承担40%的责任。此份保险合同对续保费率实行浮动制:保险树木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赔款的,续保时奖励上年实交保费的10%作为奖励;赔付率在50%以下的,续保时奖励上年实交保费的5%,赔付率在50%以上(含50%)的不奖;赔付率为100%以上(含100%)的,续保时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
“虽然邵武模式并没有得到推广,但它实现了森林保险在形式上的突破。”刘东生如此评价。到1986年2月,邵武试点地区的投保面积达12.16万亩,约占当地人工林总面积的15%;总投保金额1121万元,收取保费2.91万元,支付赔款2.81万元,收支大体平衡。
但是,从1996年开始,人保总公司制定了新的森林火灾保险条款,从此开始独自经营这个险种。当时林、保合作模式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耐人寻味的是,根据刘东生提供的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在林业局获得40%保费收入之外,“村林业站理事会、国营林场、伐木场指定专人兼办保险业务,负责填制‘保险单副表’,‘投保单’,缴交保费,协助防灾和事故的处理,其劳务报酬按实收保费的3%付予;乡镇林业站设立保险代理处,指定专人负责核对投保单和签发保险单,收取保费,协助事故处理工作,按收取保费的2%提留作为代理处自身的手续费”。而一旦发生理赔事故,市林业局还要“按保费的2%提留作为其开展保险业的业务费”。
发展停滞
其实我国早在1982年就已开始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并于1984年开始在桂林进行试点,其后几年进展比较顺利,还曾召开过几次全国性的讨论会。但进入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
究其原因,刘东生认为主要在于技术上的障碍,即森林资源的价值(涉及森林面积、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
当年邵武的林木保险金额是以造林头五年的投资为基础,加上成林的管理费用,按计息成本计算。保险费率则根据当地历年森林火灾损失几率和保险必要的业务费来确定。为了简便起见,在全市范围内采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费率。“这种模式在小范围内或许可行,但与保险行业所要求的精确计量要求毕竟相去甚远。”刘东生说。
而体制上的弊端更为保险公司所无奈,“林区所有权不清晰,我们和谁签合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李先生这样告诉记者。刘东生也认为,这可以说是制约森林险发展的主要障碍。“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却是由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来完成,如果大面积的森林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比如大兴安岭是个国有林区,但林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目前林区内天然林已经禁止采伐,该局经营困难,根本无力支付保费。”
业内人士认为,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观念。据了解,为使森林保险全面开展,80年代中期就有专家呼吁对林木资产管理制度做相应改革,用森林灾害的冲账报损制度代之以保险赔偿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任素梅则认为,制约森林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森林保险这类政策性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没有彻底解决。“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多年前就开始呼吁却一直没有到位。”
对于政策性这一点,刘东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林业本身的特性来看,其弱质性使得森林保险是任何一个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都无力承担的,因而必然要有国家财政介入,需要进行政策扶持,但关键是政府将以何种方式介入。“是直接将资金注入保险公司?还是投给林业部门?这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何时再开始
“森林保险在灾害经济研究中占十分重要地位,虽然目前在国内市场中几乎是空白,但从市场发展来看,将会在未来的实践中凸现出来,特别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将会成为森林保险突破口。”刘东生十分肯定地说。
专家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滞缓并不意味着没有这个市场需求。事实上早在林业部门1985年在河北武安调查时就发现,当地的农民(森林资源管户)自发筹建了管理委员会,农民每年向管委会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用于灾害防治,一旦出现灾情,损失由管委会分担。“关键是林业要真正进入市场,从而形成良性的风险控制机制,这样保险公司才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李先生说。而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重点林业企业共完成的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仅为105.44亿元,产业规模远没有形成。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林产品的进出口受到关税、配额和直接投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林产品由于其关税减让幅度和产品本身性质的差异,所受影响也不尽相同。专家认为,如果采用补贴保险的方法来代替高关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反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行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