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的防范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重要工作,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完全靠政府部门监管的传统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已经很难进一步达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通过保险等社会化管理手段是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
1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历史
消防安全责任保险源于火灾保险。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
2当前我国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2.1我国消防安全保险的组成
第一类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都是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第二类是对于个人在火灾中的死亡,根据各人所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赔偿。
2.2我国消防安全保险的特点
从分类可以看出,我国消防安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依附性。两类保险均为依附与既有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目前尚没有具有综合性的单独险种以应对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补偿。
3面临的问题
3.1强制推广的法律风险
3.2.1消防安全认识不足。
从笔者多年消防安全工作经验观察,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安全知识贫乏的状况,面对消防宣传更多的抱有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性。
3.2.2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3.3当前消防安全保险产品定位不准确
3.3.1承保企业推广险种积极性不高
一是承保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因为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的大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一年之内其风险大小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天气变化、工艺变化、设备变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及寿命等。
3.3.2被保险人火灾预防积极性降低
由于人们对火灾保险缺乏全面的认识,投保后对火灾预防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产生松懈的心理。对火灾预防工作态度消极,认为投保后企业就高枕无忧了,从而降低被保险人进行火灾预防的积极性。
因此,在现有消防安全保险业务中,不能明显的体现出保险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防灾减灾作用。
4改善的措施
4.1完善法律
现行的《消防法》于2008年颁布,2009年正式实施。目前已进入新一轮的修改程序,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购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具备强制性。
4.2提高意识
4.3改良险种
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应当以减少火灾数量,降低火灾损失为目的,以投保人、保险公司、消防机构互动为基础,设立全新的消防安全责任险种,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4.3.1建立浮动费率机制
根据建筑物本身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硬件设施、消防行政许可情况确定投保基础费率,以此达到提高业主单位的消防设施水平的目的。
依据投保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如:是否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等,以此确定浮动保险费率。从而达到提高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
结合投保单位火灾情况,消防监管部门检查及处罚情况,收取额外保险费用,对发生火灾事故,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被消防监管部门处罚的单位,额外收取保险费用。以此取得提高单位违法成本,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目的。
4.3.2结合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火灾中,伴随财产损失同时有人身伤害,作为消防安全专项保险,应当将人身意外保险纳入到承保范围内,以此提高投保人的积极性,降低因强制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4.3.3形成消防安全评估机制
消防机构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及时提供投保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和处罚情况给保险公司,督促投保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做到保前、保中、保后的检查评估工作。严格单位投保前的评估工作,加强投保后的定期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管理,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经济杠杆作用,使投保单位加大火灾隐患检查和整改力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3.4建立共保机制
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投保单位,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同一笔业务,一旦发生损失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担赔偿费用。
4.3.5设立火灾间接损失商业险种
火灾间接损失保险,即常用的利润损失保险,是当时人因承保风险发生造成财产损害,导致生产或销售中断,对该中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有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
主要补偿的损失包括如果企业经营得以继续本应实现的净利润和中断后仍继续产生的费用。
参考文献
《试论我国火灾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宋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