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费率
论文摘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探讨和研究了不同场所的理赔范围及费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
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包括: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运动场、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网吧、车站、码头、机场、礼堂、商住小区等,是人们休闲、购物、消费、出行、聚会的重要场所。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的意外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专门针对火灾、爆炸的公众责任保险有较好的市场切入点和公众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场所:
(1)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包括生产、制造类企业以及在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
(2)教育、医疗、文体类,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
(3)宾馆、饭店类,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4)商业、服务类,包括商店、超市、商贸公司、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物流运输公司、汽修服务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公众责任保险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指出了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应该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保险公司对策
公众责任保险内涵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者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称为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保险类别,是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例如疾病、残疾、死亡等)和财产损害或灭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公众责任的保险,由于经营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公众活动场所特别是企业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等的组织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安全和权益。
1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1.1概念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地域范围里所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2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其原因
1.2.2原因众所周知,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中会有不确定的安全事故发生,这样,就会有经济赔偿责任需要承担,他们会遇到各种风险。从险种本身看,公众责任险是一个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过去当火灾等事故发生时,企事业单位往往会因巨额的赔偿金导致破产,面对众多不特定的受害人,出于大局的稳定,政府被迫替其埋单。公众责任险不仅使众多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使企业转嫁风险,还可以使政府减轻负担。总结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首先,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不足。业内人士表示,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不高,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在权衡后,没有选择此险种;其次,保险公司没有动力,积极性不高;再次,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不够完善。为了扭转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现状,充分发挥其在化解民事纠纷、转变政府职能、企业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的优势,必须从公众责任保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入手。
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限于被保险人因为一次事故或保险期间的任何事故对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希望以责任保险转嫁其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另外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等险种。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规定,但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如何,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负责,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摘要]随着我国近期出现一系列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公众责任保险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本文根据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发展滞后的原因,指出了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最后提出了应该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保险公司;对策
[Abstract]AlongwithaseriesofsocialpublicsecurityaccidentwhichhavelargersocialimpactappearedrecentlyinChina,publicliabilityinsurancegraduallyarousedpeople''''sspecialattention.Accordingtothepresentsituationofourcountry’spublicliabilityinsurance,thearticleanalyzesthereasonwhyithasdevelopedlaggingbehind,andthennotesthepositivesenseofdevelopingit.Finallyitproposesthecountermeasurewhichshouldbetaken.
[Keywords]publicliabilityinsurance;developmentlaggingbehind;insurancecompany;countermeasure
一、概念引入
一、公众责任保险内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遵循“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本市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有序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本区的普及和发展。
二、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
(一)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的功能,妥善快速解决火灾受灾对象的赔偿问题,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